电话13097932549|QQ123282544
最高法民一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文金发律师团队按】我们在之前发表过公众号文章《律师说法|婚姻法上一个要命的规定》,核心观点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产生的债务法律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明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可免除责任。这样的规定特别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比如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等。
一般的债务会有对价发生,比如一方向他人借款,至少另一方可以要求提供款项实际支付到位的凭证等。而担保(保证)之债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担保责任并不要求担保(保证)人实际收到对价,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可以在未收到任何对价时,就可能会以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被要求清偿他人之间的全部债务。如果这样的保证责任也按普通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另一方来说,更是致命的,一旦被恶意利用,另一方根本很难推翻。
下面这份最高法民一庭致福建高院的复函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ID:lawyerwen666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