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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方案》划定禁养区域为: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与饮用水源地相连通的重要河湖水域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及堤岸坡脚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按照各自然保护区规划确定);列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规划》中宿迁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规划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方案》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同时,全面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分散养殖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到2017年底、2020年底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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