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忠义堂
《论语》中共有二十处提到“义”。以往的研究者解释这些“义”,多将它们与仁或礼、勇或信这类概念并提以划定其意义范围,而少有直接从“义”本义入手、对其内涵进行定义和梳理的。从外围研究“义”,可以确定其在早期儒家思想中的地位和作用,却难以对概念本身进行有深度的挖掘。“义”在《论语》和其他儒家文献中,虽然确实常与其他概念互为表里、共同出现,但表达相对独立意义的次数也有不少。要了解这一概念在《论语》中的确切内涵,还需从“义”的本义入手。
关于“义”的本义,《说文解字·我部》释道:“义,己之威仪也,从我、羊。”徐铉注:“此与善同意,故从羊。”许慎以义为“己之威仪”,徐铉却把它同善联系起来。究其原因,除了“从羊”这一字形上的联系之外,段玉裁还作出了如下解释:
许慎对“义”本义作出的解释是自身的威仪,段玉裁进一步将其解释为“度也”。威仪描述的是外在形态,“义”的繁体为“義”,从“我”、从“羊”。甲骨文中的“我”是一种兵器,与战争相关。字形从羊者有美好之义。“羊”与“我”构成的“义”字,描述的大概是战士或兵器的威仪形貌。关于“我”字的字形,《说文解字·我部》释道:“施身自谓也。……从戈??。??,古文垂也。”徐铉据之认为“从戈者,取戈自持也”,这样,“施身自谓”之义就顺利地从“取戈自持”的形态中演变出来。但是,段玉裁认为,如果确如许、徐之言从戈、从??,则“合二成字不能定其会意形声” [1](632-633),对字形构造的理解产生了障碍。关于这个问题,徐中舒先生有如下辨析:
徐先生认为甲骨文的“我”字是独体象形,并非“从戈”。而《说文》将其强分为“从戈从??”,可能是为了解释其“施身自谓”含义的画蛇添足之笔。许慎的解释虽不一定正确,却恰好符合字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义——“我”字自持、自谓的引申义在文献中确实最为常用。综上所述,“义”字从“羊”,意谓战士或兵器的壮美之貌,引申为外在体貌和行为的合宜、美好,古“仪”字作“义”,就是这种用法的体现;“义”又从“我”,“我”除了兵器的本义以外,也含有“施身自谓”之义,说明“礼容各得其宜”的指向是主体,描述的是自身的体貌行为。“义”字的这两重含义,在《论语》中都有体现。
《论语》中的“义”大致有两类用法:第一类“义”是一种价值评判标尺;第二类“义”代表儒家理想的政治道德形态。这两种内涵实际上都由其本义衍生而得。
“义”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尺,在《论语》中体现为与不合“正义”的行为相对立。如《论语·雍也》篇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3](39),《述而》篇的“不义而富且贵”[3](71),以及《宪问》篇、《季氏》篇和《子张》篇的“见利思义”[3](149)、“见得思义”[3](177)。这几条记载想要表达的是,对利、得或者富贵的追求不能与“义”相违背。“义”与不正当获利行为形成对立,这种叙述的重点并不在于表现“义”本身的某种道德含义,而是用它来泛指正当的行为,以强调与之对立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义”的这种用法,体现出其正当性和正义性的内涵。
“义”的本义是合宜,它是如何与正当性、正义性产生联系的呢?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比《论语》中“义”与“直”的使用状况得到解决。关于“直”的本义,《说文解字·??部》写道:“直,正见也。” [1](634)直与正相通。《论语》中的“直”,也体现正直之义。《卫灵公》篇记载孔子对史鱼的评价道:“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 [3](163)一方面,孔子通过“邦有道”和“邦无道”的对比,赞赏史鱼不屈于时势,能够坚守正道的德行;另一方面,孔子又用箭矢来比喻史鱼的直谏。“子曰:刚、毅、木、讷近仁” [3](167),史鱼这种在坚守正义的基础上刚直不阿的品质为孔子所赞许。另外,如《子路》篇的“吾党有直躬者” [3](139),《卫灵公》篇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3](167)和《微子》篇的“直道而事人” [3](192)等,其中的“直”都是正直之义。孔子认为,这种正直是人天生应当秉有的品格,所以《雍也》篇写道:“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 [3](61)生而保持正直的品格,才是一个人应有的状态。孔子的这一判断,符合人类心理中最基本的一点,即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作为一位注重道德实践的哲学家,孔子对人性中的这种普遍性因素洞察得十分深刻。《为政》篇写道:
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3](19)
说的也是统治者如果能使自身正直,下级和民众自然也会随之走向正道。《颜渊》篇记载孔子对季康子解释政治道:“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3](129)孔子强调,引导民众的关键,在于身居高位的统治者本身的“正”。统治者如果能够“正”,对民众的引导就能顺风顺水;统治者如果压抑正直,民众就会心存不满。这一方面是实用的政治智慧,一方面也揭示出“正”的引导作用,是由其作为道德样板本身的合理性决定的。统治者依靠“正”,就可以折服万民,由上而下地铺展他的德行。类似的叙述还见于《荀子·宥坐》篇,不过主角不再是“正”或“直”,而是“义”。荀子生活的时代在秦火之前,距离孔子较近。《荀子》的成书虽然在西汉,它保存的史料却大都是先秦的原典。是书记载孔子对子贡讲述水的德性道:
孔子描述水之义,取“其流也埤下,裾拘必循其理”之象。类似的记载还见于《说苑·杂言》篇和《大戴礼记·劝学》篇。关于水的这种性质,学者戴礼解释道:“言水之顺地理,虽卑下屈曲无不至也。” [5](796)水流能够顾及低洼之处、无所不至,是因为它遵循地理。从孔子对水和义的这番比喻中可以看出,“义”在政治道德生活中发生作用的机制,与“正”、“直”的“不令而行”是相类的。水流能够“无不至”,“正”、“直”具有“不令而行”的效用,是因为合“理”的缘故。许慎将“直”解释为“正见”,道出了其内涵的两重性:既可指代“正”本身,又是对“不正者”进行纠正的一种方式。所谓的“正”,指的是道德层面上的“合理”。《左传·襄公七年》有“正直为正,正曲为直” [3](952)的记载,说明对不合理的事情进行纠正,使其趋向“正”,是“直”字意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义”的本义是对人的外在体貌行为的描述,它的“合宜”本来指的是外貌的合宜。但在字义的发展过程中,这一“合宜”作为一种理想状态被抽象出来,由此产生了“义”的“合理”义项。《论语》中有不少“义”字就只用其“合理”义项,如《公冶长》篇中孔子对子产之“义”的评价:
孔子将“义”作为“礼”的基础,强调抽象的秩序性与合理性。将“义”和“礼”这样并提,还见于《左传·成公二年》载孔子“礼以行义”之语,和《左传·桓公二年》载晋师服“义以出礼”之语。这说明,将“义”理解为一种抽象的合理性与秩序性,是时人的共识。
“义”可以为“礼”的合法性提供内在依据、并得以作为价值评判的标尺,就是缘于其字义中抽象的“合理性”内涵。这一内涵在被具体应用时,常体现为一种纠正作用。“义”在《论语》中常常作为一个需要被接近的理想道德状态,如《学而》篇的“信近于义”、《里仁》篇的“义之与比”等,这种用法正是“义”本身拥有纠正作用的体现。《释名》解释道:“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就是对事物进行纠正,使其达到合理、合宜的理想状态。“直”和“义”的共同点之一,就在于他们都拥有这种纠正作用。“直”和“义”取这种意义时,有着共同的依据和归宿,即“理”、“正”这类终极道德命题。“义”纠正对象使其趋向“理”,“直”纠正对象使其趋向“正”——这两重关系的内在机制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义”较“直”更为抽象。“义”所包含的“合理”,本身不含有具体的道德内容,而是对“合理”这一“形式”本身的描述;“直”所指称的“正直”,则是一个含有普世道德内容的概念。带有明显道德色彩的“正义”义项,是由“义”的本义引申出来、结合了人们意识中“直”、“正”这类道德概念后才最终形成的。“义”与“直”在作用机制上的这种共通,是原本描述外在“合宜”的“义”得以被用作价值评判标尺的关键。
与“直”相比,“义”的“合理性”内涵具有抽象性强的特点。而这种抽象性正为它在儒家语境中获得政治道德内容提供了契机。含有儒家政治道德内容的“义”在《论语》中也不少见,如在《微子》篇子路“遇丈人”的故事中,子路对隐者评价道:
在子路的这段论述中,我们得以见到抽象的与有具体内容的两种“义”的并存。“君臣之义”与“长幼之节”相对,指的是伦理、礼节之“义”,接近“义”的本义,即对形式和秩序的描述;而“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的“义”则与“道”相关,这种君子为官所行之“义”,显然包含政治道德内容。早期儒家将他们的政治道德理想注入原本只描述“应然”、“合宜”之“形式”的“义”中,“义”本身的合理性内涵又同时将附着其上的政治道德内容合理化、合法化。“不仕无义”的“义”作为中间态,既保有其对伦理和秩序进行描述的本来意义,又染上鲜明的儒家政治道德色彩。而完全将“义”用作政治道德理想形态的例子,除了这里的“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之外,在《论语》中还有很多。如《里仁》篇载孔子之言:
“比”有亲附、靠近之义;《述而》篇有“闻义不能徙” [3](67)、《颜渊》篇有“徙义”[3](127),其“徙”为改变之义。“徙义”与“义之与比”,都是劝导行为主体“君子”修正自身的不足,向“义”靠近。这类叙述不再把“义”当成一种仅存在于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中的、缺乏独立内涵的空泛概念,而是反过来强调“义”本身作为一个有政治道德内涵的独立概念的存在。为“义”添附上政治道德内涵,是儒家叙述使用“义”的预设前提。
“义”发挥指代儒家政治道德理想形态的作用时,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义”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儒家政道概念,而是一种对理想“形式”的描述。政治道德内涵虽然附加到“义”当中,但这种“义”包含的儒家政治道德理想内容,依然难以拥有一个可以被定义的明确内涵,而只能用“合理”、“道义”这些内涵泛化的概念来替换。“义”本身就不是一个儒家独有的、甚至不是一个拥有稳定内涵的概念。它的本义是礼容仪表的合宜,是对外在形态的描述。在字义发展中,“合宜”、“合理”的意义被抽象出来,这一字义上的变化,实际上使得“义”可以用来形容或指称任意一种叙述主体认为是“正确”、“合理”的东西。早期儒家对“义”的运用和无意间的改造,也正是循着这一理路行进的。即使在《论语》的儒家语境下,“义”本身所固有的义项,仍不超出“合理”的范围。通过考察《论语》中“义”的使用状况可以发现,“义”在儒家语境中指代政治道德理想,并不是通过对其本来意义进行“儒家化”的改造。由于“合理”义项的抽象性特点,“义”并非是一个拥有确切所指范围的道德概念;在具体运用中,它是对某一预设对象的判断性描述——这是“义”被《论语》用为价值尺度的原因,也使它恰好可以“容纳”叙述者默认为正确的儒家政治道德理想。以往的研究者难以对“义”作出准确的定义,就是因为没有对其字义的这种抽象性和灵活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儒家在对“义”概念的使用和改造上占得了先机,这使得“义”字在历时层面上沾染了儒家道德的色彩。通过考察孟子的“义”与墨子的“羛”等其他诸子对“义”的运用,仍然能够发现“义”的内涵在后世儒家和其他学派那里,发生着或微妙或剧烈的摇摆。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保持不变的,只有由其本义衍生而出的“合理”、“应然”义项。
董仲舒认为,“仁”的实施对象是他人,“义”的实施对象是自我。“仁”指的是能将自身的爱施及他人,“义”指的是能端正自身的德行。说“义”指自我的端正,符合“义”字的本义。对此,段玉裁解道:
“义”字“从我”,本来就指自身的形态状貌。由“从我”而得的指向自身的趋势,在这里表现出来。董仲舒对“仁”的理解是否全面,暂且不提;但他说“义”的动作对象是自我,符合《论语》中指涉道德理想的这部分“义”的特性。《论语》的时代较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更早,它体现的,是早期儒家对“义”的理解。董仲舒指出“义”的对象是自我,是针对孔子的观点而言。人们运用“义”时,这种由“从我”引申出来的指向主体的趋势渐渐弱化;而由“从羊”引申出来的仪态、合宜、合理、正义等内涵则逐渐沉淀为“义”字稳定的核心义项群。
(雷欣翰,中国人民大学古典文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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