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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02期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特许经营作为以知识产权为重要资源的合作模式,以其独特的运行机制,规模化、低成本的扩张方式,致力双赢的获益方式,而被赋予良好的经济前景。众多的特许经营企业带动了大众的创业热情与活力,但与此同时,诉诸法院的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推荐阅读时间:14分钟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 

典型案例要览

1.郑树申诉北京酷特地带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应通过审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予以确定,即是否存在特定经营资源的许可、是否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是否基于许可收取费用。

案例索引:裁判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

2.吴某某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区分特许经营与一般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点是特许经营合同中,产品的供应和销售渠道受到了合同的严格限制,且这种限制通常具有独占性,即经销商不得销售其他产品。特许人不仅向受许人提供产品,而更重要的是同时提供对应的经营模式,而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纯粹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经销商的经营并不受约束和监督。

案例索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

3.深圳市鹰达信高尔夫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佰加尔旅游授权财产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68号

4.杨某某诉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作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杨某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不具有企业资质。由于其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却对外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

5.呼和浩特市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特许人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在签发的加盟证书以及产品培训手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网站网页上使用了“变态薯”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角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特许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特许人的行为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7号

6.杨某某与北京亮丽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强调对被特许人的保护,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时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特许人在履行协议书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虚假宣传等违约行为,但其上述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不足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同时,在没有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履行了己方应在后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合理推定对方已履行了其应在先履行的合同义务。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104号

7.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森得瑞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案

裁判要旨:认定显失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二是要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等情形。虽然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也未出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此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公报》2007年第2期

8.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点乍浦店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定行政法规构成不可抗力的判定标准,关键看行政法规对合同履行的干预和限制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当行政法规蕴含的公序良俗诉求超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由诉求时,行政法规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相比较,该规定明显应优先保护,而且不禁止涉案合同的履行将不能达成前者法益的实现,因此《条例》的规定具有行政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可以视为不可抗力。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2号

9.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特许人不享有“冠味至尊”的注册商标、商号及服务标志,也未向被特许人提供过经营模式、营销策略等信息和操作手册,也不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此情况下,特许人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而使得被特许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4号

10.北京半亩园快餐食品有限公司与曾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中,被特许人系通过运营特许人许可的特许资源取得相应的商业利益,而企业的运营资金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运营。若特许人擅自扣留被特许人经营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导致被特许人无法正常进行商业运营,在被特许人经过催告后,特许人仍未补救其违约行为的,则应当认定特许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特许人可以主张合同解除。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71号

11.雷某、刘某某与重庆江海洋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圈保护范围的确定是特许经营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定商圈保护范围时,应以利益平衡为基本原则,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约定为基本依据。当商圈保护范围条款约定不明或存有歧义时,应综合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合同目的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和规则,再结合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原则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原则,予以合理判定。

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82号

12.曹某与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约权,判断行使单方解约权是否超出合理期限,主要应考虑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解除合同是否会不恰当转移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解除合同是否会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特许人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的过错。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33号

13.雷某与重庆源榕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被特许人的非恶意违约行为促成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仍可认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被特许人诉请依约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予支持。《九民会议纪要》指出,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处“单方解除合同”应限定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而不完全适用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对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应按意思自治原则并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处理,即只要相关行为可以在法律上产生约定解除合同的要件成就的法律效果,就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2054号

14.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首先应当保证特许人对注册商标等特许经营资源的绝对控制,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得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且未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不得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而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对特许人的品牌增值做出了贡献,其在特许经营中获得的正当经营利益亦应获得相应的保障。对于被特许人依约诚信经营的行为,特许人亦应当按合同约定允许其继续经营并正常审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15.赵某某与四川省成都市全友家私销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特许经营许可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无法就处理库存等后续清理工作达成一致或者特许人不积极履行处理库存等后续清理工作协议的,为保护受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受许可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善意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进行后续清理工作。

案例索引: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402号

16.上海避风塘公司茶楼有限公司诉唐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特许方对合同解除没有过错,合同解除后,特许加盟费无需返还。同时,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此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

17.广西丰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好百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加盟费的设置是为了“获得”品牌使用权,而品牌使用费的设置是为了“持续享有”品牌使用权;加盟费的支付为“入门费”“一次性费用”,品牌使用费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按年度计算并收取的。“加盟费”与“品牌使用费”不同。

案例索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59、860号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特约编辑:刘军华、钱光文、陈杰华、黄洋、韩磊

朱佳平、张莹、邵勋、沈敬杰、倪贤锋

责任编辑 :刘金妫  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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