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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监管重点关注5类问题汇总分析

证券研究报告

导语

2017年3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纬锂能”,代码:300014.SZ)下发关注函,表示对于亿纬锂能与子公司深圳麦克韦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克维尔”,代码:834742.OC)签署的《关于支持麦克韦尔独立 IPO 的备忘录》的关注,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麦克维尔独立IPO的股权转让、独立经营以及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问题。

目前国内暂无上市公司直接分拆控股子公司成功境内上市的案例,仅有少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渐减持后出让实际控制权,将控股子公司变成参股子公司,实现“参股子公司分拆”境内上市。因此我们此篇文章将对比我国大陆和香港对于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消息,结合国内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参股子公司分拆”境内上市的案例,分析得出我国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拆”境内上市的监管重点关注问题。

1. 境内和香港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规定及案例汇总

目前我国大陆境内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条款较少,尤其是目前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内上市的模式暂无明文规定。香港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有着相对规范和明确的条规要求。

另一方面,目前境内上市公司成功实现分拆子公司上市的案例较少,仅两例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渐减持后出让实际控制权,将控股子公司变成参股子公司,实现“参股子公司分拆”境内上市。暂无一例境内上市公司成功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

1.1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五)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六)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七)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

目前除了上文提及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于“分拆上市”模式暂时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文件。

而根据《上海证券报》2010年4月13日发布的《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报道中提及,“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境内符合条件的存量上市公司可以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用于发行人业务;

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第三,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上市公司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第四,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第五,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第六,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而《中国证券报》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证监会不鼓励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的报告中提及,“证监会官员在本月召开的今年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重申,从严把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这是证监会官员今年以来第三次谈论分拆上市,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步转为“不鼓励”、“从严把握”。在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官员指出,分拆上市目前争议很大,操作性并不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

1.3香港联交会对于上市母公司分拆子公司香港或海外上市的规定

根据香港联交所制定的《上市规则》,联交所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如下:

1.“分拆上市建议需经上市母公司的股东批准,发出的通函应载明分拆上市详情及对母公司的影响;上市母公司还需向其股东保证:股东能获得新公司股份权益,可以通过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在发售新公司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使其可优先申请认购”

2.基本条件如下:

(1)新公司符合基本上市准则

(2)上市母公司最初上市后三年内不得分拆上市

(3)上市母公司经分拆后余下业务足够运作

3.上市母公司的具体标准如下:

(1)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3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则

(2)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连续4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任何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如未能达到这个标准,则

(3)在提出申请分拆上市前的5个财政年度中,何三个财政年度的盈利/亏损合计后的纯利,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4.分拆上市申请的原则如下:

(1)上市母公司与新公司分别保留的业务予以清除划分

(2)新公司职能应能独立上市母公司,并具有独立性

(3)分拆上市的商业利益清除明确并应在上市文件中详尽说明

(4)分拆上市应不会对母公司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1.4 境内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境内境外上市情况汇总

根据搜索上市公司公告,汇总得到共6家境内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境内境外上市,其中2家属于上市公司拆分“曾控股,后参股”子公司境内上市、4家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于境外上市。

2. 证监会对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监管重点及案例分析

2.1证监会对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监管重点

截至目前,境内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成功分拆到境内上市的两例经典案例分别为:

(1)201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拟发行2,000万股,募集资金1.67亿元,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案例。佐力药业曾为主板上市公司康恩贝(600572.SH)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4年6月至2007年11月康恩贝直接、间接共持有佐力药业63%的股权。2007年11月,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康恩贝公司及其控股销售公司分别转出持有的31%和6%佐力药业股份,俞有强(与康恩贝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成为控股股东,持有佐力药业41%的股份,康恩贝公司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6%,从而使佐力药业成为康恩贝的参股子公司。

(2)201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国民技术拟发行2,720万股。国民技术(300077.SZ)曾为主板上市公司中兴通讯(000063.SZ)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显示,2000年设立时,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为第一大股东。为扶持佐力药业单独上市,经过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截至国民技术上市,中兴通讯仅持股26.7%,从而使国民技术成为中兴通讯的参股公司。

根据证监会对于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分拆到境外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和监管消息,广证恒生总结出证监会对于境内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监管重点。

以下,我们将根据此次深交所针对亿纬锂能的关注函中的问题,以及境内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成功分拆到境内上市的两例经典案例中,证监会监管提出的相关询问问题为例,分析总结证监会对于分拆上市的五个监管重点的关注点。分别如下:

(1)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给过程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4)子公司分拆上市是否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子公司,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2证监会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转让给过程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

1.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3月16日对于亿纬锂能发出的《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两点:

(1)你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以及麦克韦尔的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员在麦克韦尔的持股情况。

(2)公告称你公司将“在合适的时间继续逐步减持”,请说明你公司对转让麦克韦尔股权的后续安排。

2. 根据佐力药业特聘法律顾问对于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佐力药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两点:

(3)补充披露康恩贝受让发行人股权以及向发行人管理层转让发行人股份是否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4)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佐力药业的相关答复如下(由于相关答复过长,广证恒生在此只列举重点内容):

“上实联合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其控股子公司向康恩贝等公司转让佐力药业股份的事宜,符合上实联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实联合实际控制人系外资性质的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实联合第一大股东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国有资产被授权给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据此,上实联合控股子公司转让所持佐力药业股权不需要上海市国资委的审批。

经核查,康恩贝与上实联合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上实联合控股子公司向康恩贝等公司转让佐力药业股份,康恩贝受让佐力药业股份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康恩贝本次佐力药业股份转让不属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不存在违法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参照佐力药业2007年10月31日每股净资产1.169元为基准,定为1.41元/每股,较康恩贝持股成本溢价39.6%,较每股净资产溢价20.62%,实现投资收益约1,300万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康恩贝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康恩贝的实际控制人胡季强先生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俞有强先生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也未签订任何性质的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了发行人股东姚晓春的丈夫系康恩贝董事之外,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康恩贝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 根据国民技术特聘法律顾问对于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国民技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5)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份是否按审批权限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程序、是否损害中兴通讯利益,中兴通讯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国民技术的相关答复如下(由于相关答复过长,广证恒生在此只列举重点内容):

“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均已履行其内部程序,两次转让其所持中兴集成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及该等股权的评估值均低于其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故该两次转让的决策权限都在董事会,中兴通讯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权限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未损害其自身利益: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均以评估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参考依据;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均以履行其内部批准程序;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的转让价款均以收到。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兴通讯历次转让所持中兴集成股权并未损害其自身利益。

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东均无法控制中兴通讯的财务及经营决策,故中兴通讯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中兴通讯与中国华大、深港产学研、发行人40名自然人股东、中国电子之间不再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兴通讯与发行人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为关系。

2.3证监会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3月16日对于亿纬锂能发出的《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1)麦克韦尔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的交易,是否资产、财务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

2. 根据佐力药业特聘法律顾问对于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佐力药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2)康恩贝和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主要从事药用真菌生物发酵技术生产中药产品, 主要产品乌灵菌粉和乌灵胶囊,临床上针对轻中度心理障碍及情绪改善,主要用于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症状的缓解和失眠症的治疗。康恩贝以现代植物药为核心,特色化药、保健品为重要支持,药品分销业务为补充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康恩贝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心脑血管、泌尿系统、眼科、消化科、风湿用药、抗生素等领域,形成了前列康、天保宁、金奥康、阿乐欣、珍视明、夏天无、肠炎宁、元邦等多个著名品牌及其系列产品。

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乌灵胶囊系自身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路线系药用真菌发酵工艺生产的产品, 其产品适应症与适用患者也与康恩贝股份产品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康恩贝股份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向康恩贝股份采购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银杏叶片制剂。主要原因是因为康恩贝股份主要产品天保宁牌银杏叶片剂主要为高端品牌市场, 为了拓展低端市场康恩贝股份向发行人销售银杏叶提取物期望发行人生产银杏叶片剂,市场定位为低价市场。二者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较大,市场定位存在明显的差异。

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发行人的销售体系围绕乌灵胶囊产品建立,对银杏叶片剂无专业销售团队;同时发行人生产的银杏叶片剂为无品牌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低端的市场,近三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20.25 万元、 37.85 万元和 54.24 万元,占发行人产品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16%、 0.24%和 0.25%。发行人已经停止生产银杏叶片。

3. 根据国民技术特聘法律顾问对于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国民技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3)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如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披露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中兴微电子的说明,中兴通讯控制的下属企业中,深圳市中兴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多DSP内核,多CPU内核的手机基带芯片设计、高速高精度AD/DA设计等技术研发工作,其主要产品为光传输芯片、GPON(G比特无源光网络)芯片、WCDMA、TD-SCDMA数字基带套片等,该公司主要为中兴通讯提供技术开发。与发行人从事的安全和通讯类芯片产品业务所使用技术和产品方向没有重合或交叉,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中兴通讯于2009年12月22日出具的确认函,截至该日,其自身、其投资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及其可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均未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根据中兴微电子于同日出具的确认函,截至该日中兴微电子经营的业务均未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

发行人与中兴通讯及其下属单位不存在相近或相似业务,发行人与主要股东深港产学研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2.4证监会对于“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询问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3月16日对于亿纬锂能发出的《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对于“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三点:

(1)麦克韦尔独立IPO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2)麦克韦尔独立IPO是否未涉及你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是否未损害你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3)麦克韦尔与你公司是否资产、财务独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交叉任职。

2. 根据佐力药业特聘法律顾问对于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佐力药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4)康恩贝和发行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关系

“发行人具有自身独立的销售体系,在推广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但也并不因品牌和销售渠道的整合即可实现新市场拓展。在实际操作中,发行人的销售渠道独立于康恩贝股份,报告期主要客户除 2007 年上海地区为通过上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实现物流外,均独立第三方,系发行人自身推广取得;发行人的采购渠道完全独立于康恩贝股份,其原材料乌灵菌粉为自行生产,对外采购主要为空心胶囊和通用内包材等配套材料以及乙酰螺旋霉素原料药, 供应商主要为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康恩贝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也一直独立于康恩贝,在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均有独立、完整的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业务的能力。

由于业务方向的不同,康恩贝与发行人主要业务、产品研发、生产、原料采购及销售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原康恩贝及其子公司销售公司拟在其研发、品牌、市场等方面与发行人独特的产品品种资源进行整合,但一直未顺利开展。因此,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一直独立于康恩贝,在研发、生产、经营各环节均有独立、完整的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业务的能力。

3. 根据国民技术特聘法律顾问对于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国民技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两点:

(5)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业务模式,提供证据说明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下属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业务、技术是否独立,核心技术人员兼职的恰当性明确达标意见,并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

(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是否独立进行核查并发表有意见,并在发行人专项意见中补充分析说明。

“有完善及有效执行的内部治理制度保障发行人的业务独立、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保障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采购(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制造环节)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标准化市场化的供应商选择体系、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主要向非关联方采购、发行人向关联方的必要采购系遵循市场原则,公允合理;

销售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统一的销售定价方法及客户管理标准、发行人的主导产品主要向非关联方销售、发行人向关联方的必要销售系遵循市场原则、公允合理;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由其技术研发团队自主研发、发行人的技术研发独立于其关联方、发行人为其技术独立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李美云、余运波、张斌、马平西等,根据该等人员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并经该等人员确认,该等人员均为发行人全职员工,没有任何兼职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技术和业务独立,其核心技术人员亦无兼职情况;基于上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独立。

2.5证监会对于“子公司分拆上市是否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

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7年3月16日对于亿纬锂能发出的《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对于“子公司分拆上市是否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两点:

(1)麦克韦尔独立 IPO 的具体方案和相关的制度安排,是否摊薄你公司股东在麦克韦尔中享有的权益。

(2)麦克韦尔独立 IPO 是否损害上市公司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2. 根据佐力药业特聘法律顾问对于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佐力药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子公司分拆上市是否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3)康恩贝转让发行人股权支持发行人单独上市的原因及其必要性, 康恩贝和发行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同业

竞争;(该问题的相关补充回答)

“康恩贝控股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及净资产占康恩贝的比重较小,未对康恩贝产生重大影响。虽然康恩贝在转让发行人的控股权后,由于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滑,但是康恩贝天然植物药为主导,辅以新型制剂为主的特色化药的战略目标得以更好的贯彻实施。2009 年度,康恩贝无论是经营成果还是财务状况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康恩贝转让发行人的控股权后,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也因为股权架构的完善,管理层积极性的提高,出现快速增长,康恩贝由此而享有的分红也有所增加。总体来说,康恩贝转让发行人控股权后,发展趋势良好,并未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康恩贝作为控股股东期间, 发行人的收入、利润和资产对康恩贝的影响不大.对发行人而言,康恩贝转让控股权后,发行人的股权架构予以完善,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得以实施,盈利能力提高。对康恩贝而言,虽然 2008 年度经营成果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却能专注于其天然植物药为主导的发展战略,2009 年度经营成果增幅显著,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2004 年以来,康恩贝一直保持着金额较大的分红,发行人的分红占康恩贝分红的比重较小,康恩贝的分红能力不依赖于发行人,转让发行人控股权未对康恩贝造成不利影响。”

2.6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子公司,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

(1)麦克韦尔是否含有你公司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2. 根据佐力药业特聘法律顾问对于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佐力药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子公司,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2)补充说明康恩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用于发行人业务

“康恩贝于 2004 年 3 月 29 日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000 万股,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30,577.4650 万元。

2007 年 9 月 13 日,康恩贝采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简称“本次发行”)向康恩贝集团发行 4,28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0,430.80 万元,其中康恩贝集团以其持有的金华康恩贝 90%权益资产,经评估,作价人民币 18,270.00 万元认购4,280 万股中的 25,696,202 股,另以货币资金 12,160.80 万元认购 17,103,798 股。扣除发行费用 867.51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现金净额为 11,293.335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康恩贝前两次募集资金使用均未用于发行人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恩贝未将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业务

3. 根据国民技术特聘法律顾问对于国民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证监会就国民技术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出了多个问题询问,其中对于“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子公司,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询问,要求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的主要有一点: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中兴通讯公开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发行人业务。

“根据中兴通讯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兴通讯公开募集资金共五次。根据其1997年首次公开发行披露招股说明书、1999年配股募集说明书、2001年公开募集招股书、2004年H股发行上市公告、2008年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历年年度报告,历次募集资金均未用于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中兴通讯于2009年12月22日出具的确认函,自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纸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历次募集资金均未用于发行人的业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兴通讯公开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发行人业务。”

结语

根据《中国证券报》报告,在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官员指出,“由于分拆上市目前争议很大,操作性并不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证监会也需要从严把握。”因此目前暂无一例境内上市公司成功分拆控股子公司境内上市,仅两例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渐减持后出让实际控制权,将控股子公司变成参股子公司,实现“参股子公司分拆”境内上市。

如目前上市公司有进行分拆子公司上市的需求,需要注意监管机构对于分拆上市的监管重点关注问题。广证恒生通过分析证监会对于三个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询问函,得出了监管机构对于分拆上市的监管重点关注问题,即:子公司与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子公司分拆后与上市公司是否保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销售渠道的相对独立,而不损害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子公司分拆上市是否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子公司,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因此,拟进行分拆上市的企业需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独立性、业务竞争性、关联交易等作出审慎审视,结合监管和政策的要求,综合权衡分拆上市的风险和成本,做出理性选择。

数据支持:翁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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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药企业分拆上市的知识点来了……
佐力药业上市在即 分拆上市概念浮出水面
康恩贝分拆佐力药业上市经历曲折 获利近20倍
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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