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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桐乡农村建房用地新规正式施行!

桐乡人注意啦!

今天起,

《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

《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也将同时废止。

新、老办法有啥新变化?

今后,村民建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小布询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

来为大家做解读。

  新修订的《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主要从规划与设计、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审批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应当遵循符合规划、节约集约、先拆后建、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还融入了“三治融合”的元素,村委会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受理、审核把关、现场监管等工作。各村要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实行“四公开、五到场”制度

  《办法》着重强调了规划的基础作用。村庄规划布点确定后,要求各镇(街道)及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设计的,以及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农民建房审批。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设计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不得突破0.55亩(含公建配套用地)。

  对农村建房风貌设计,《办法》也有了新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在抓紧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的编制,在农村住房设计中将融入富有桐乡本地乡村特色和习俗的元素,解决部分农户建房“过分贪大求洋、花哨而不实用”的弊端,提高群众接受度。

  《办法》核减了建筑檐口高度,明确了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5米,两幢房屋左右间距不大于2米,前后间距不大于13.8米

  在分户标准上,《办法》体现了从严从紧,简单来理解就是每人只有一次分户机会。具体来说,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才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已婚,其配偶户口均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兄弟姐妹有两人及以上的,一人已婚,其配偶户口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一人虽未婚,但年满35周岁的;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年满35周岁且均未婚的。

  同时,《办法》对以离婚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情况予以控制。一是夫妻离婚后,一方再婚满2年;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离婚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利用假离婚来达到分户,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

申请条件如何?

面积标准是多少?

审批程序怎么走?

小布梳理了关键信息,

一起来瞧一瞧!

↓↓↓

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一)具备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

(二)现有房屋属危旧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因国家公共利益或集体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原有住房需要搬迁新建的;

(四)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而以公安户籍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离婚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有合法房屋但户籍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五)已享受政府或集体供养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

  (六)违法占地、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

  (一)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及以上已婚,其配偶户口均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的;

  (二)兄弟姐妹有两人及以上的,一人已婚,其配偶户口已迁入,且在原籍未以分户方式取得宅基地,另有一人虽未婚,但年满35周岁的;

  (三)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及以上年满35周岁且均未婚的;

  (四)因离婚而分户,一方已再婚满2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

  (一)丈夫与妻子之间;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

  (三)孙子女与祖父母之间。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除户籍在册人员外,下列人员可计入本户人口:

  (一)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

  (三)家庭成员中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计入的其他人员。

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

  1人户每户60平方米,2人及2人以上户每户120平方米。

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年度用地需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在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民持家庭户口簿、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意见、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房户除外)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该户的家庭户籍状况、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选址等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下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申请建房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图,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后,填写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级上报的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建房村民并说明理由。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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