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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同码15|裁判规则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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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本案审判人员,对该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应回避


02.已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不得再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03.一方逾期举证,放弃质证的对方或需承担不利后果





天同码原文


01.本案审判人员,对该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应回避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依法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


标签: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回避


案情简介:2015年,甲、乙公司合作开发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按二八比例分割房产。因乙公司此前已销售给张某的房屋亦在分割范围内,张某以前述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合作开发纠纷中合议庭成员之一,亦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故张某提出回避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本案”,不应简单机械地从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进行理解,“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②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即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依赖于对业已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问题所作判断结果。故尽管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便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类似性质和功能,均要对已生效判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和评价。③本案一审中,张某已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造成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对该规定中“其他程序的审判”应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见《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沈丹丹,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4/64:151)。



法悟解码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由于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审判人员的自身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审判活动的中立和公正性,设立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认为原审判组织作出的原审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因而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而其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则依赖于审判组织是否认定原判决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是否认定该生效法律文书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尽管原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并不相同,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与原判决结果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原审判人员的利益,原审判人员如参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也必然 会有先入为主的可能,致其丧失中立性。因此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中,原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应当依法回避。





天同码原文


02.已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不得再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在已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情况下,再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的,法律依据不足。


标签:管辖|再审规定|再审立案审查


案情简介:2015年,董某与曹某因合同纠纷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立案审查后,将该案报请上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认为:①从本案已查明事实看,董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该院已立案审查。在董某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已行使情况下,董某再依二审法院要求,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只有一次机会的规定。②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体系解释,在董某已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情况下,即使二审法院尚无裁定结论,但鉴于二审法院可能存在的逻辑处理结果,对于董某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均应裁定终结审查。③《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依该规定,能移送管辖案件仅限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该法并未规定可移送管辖。故二审法院在已对董某再审申请立案审查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依据不足。


实务要点:二审法院在已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案再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否则,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已立案的应终结再审审查。


案例索引:见《人民法院不能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4/64:154)。



法悟解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在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该法院已经立案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已经启动,其权利已经得到保障。 若其再行向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一则浪费司法资源,二则有损司法权威,也违反了民诉法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规定,能移送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并没有可以移送管辖的规定。在再审审查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请求将该案另行移送上级法院或者最高院进行审查的,没有法律依据支撑。





天同码原文


03.一方逾期举证,放弃质证的对方或需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逾期而放弃质证。


标签:证据规则|逾期举证|质证


问题提出: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而不予质证,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从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法院可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法院应采纳。②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而言,就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亦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法院已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法院已尽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


实务要点: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而言,就对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亦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见《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4/64:240)。



法悟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力求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追求实体公正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者价值追求。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只要该所提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就应当采纳。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了减少争议或案结事了,对于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认为其与案件事实有关,可能会被采用,法院都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该证据予以质证。

对案件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如果人民法院提出质证要求的,即便对方当事人属于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其亦应根据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间的关联进行质证,而不应仅以对方当事人举证逾期而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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