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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打折促销,市监局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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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法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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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药店财智

促销本是让利客户的好事,却因为部分人“不守规矩”而变得套路满满,长此以往不仅消费者失去信心,品牌形象也一再贬值。如何有效促销?诚信为本方能长久,而药店也应该探索更多独特的价值。
在商家众多促销手段中,“特价”、“大减价”、“买三送一”等优惠宣传语无疑是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杀手锏。多数商家都是诚意满满,但也不乏个别商家暗含“套路”,或者因无知惹出麻烦。下面这些案例,药店人要认真学习、坚决避免,一旦遭遇通报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01
“打折”竟比原价高
河北一药店被罚款10万

日前,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最新公示中,承德一家药店因涉嫌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处以罚款10万元。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据悉,该药店在一次促销活动中宣称,全场会员商品满38减8,保健食品5折起,特价商品除外。有顾客发现部分做促销的商品折扣价格比不做促销时原价还贵,逐举报该药店。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多款商品价格出现“猫腻”,例如:

商品1:某品牌钙片店内促销海报上显示原价520元/盒,促销价388元/盒,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338元/盒,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520元。

商品2:某品牌保健品店内促销海报显示原价198元,促销价178元/4盒(单价:44.5元)。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调取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为49.5元,不是海报宣传显示的原价198元。

随后执法人员告知涉事药店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最终,该药店被处以10万元罚款,还被公开通报。

02
“买药送药”有前提
药品标识看仔细

“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的促销手段在生活中很常见,然而合肥一家药店却因为开展药品买赠促销,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报道,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辖区一家药店“非处方药”货架上标有“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等买赠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正在开展买赠促销的“某某牌参芪首乌补汁”、“某某牌加味逍遥丸”产品外标签上均印有红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该促销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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