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应具备规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遵循的原则是: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2.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为执业药师的岗位是:质量管理负责人。
4.符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的是:
①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②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④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5.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④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6.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核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时,应先核定其:经营类别。
7.《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①经营方式;②经营范围;③注册地址;④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⑥质量负责人。
8.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许可事项,应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是: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
9.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①期满未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②终止或关闭: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③撤销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④人力不可抗: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10.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有:
①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②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③企业实施GMP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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