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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山东王协力案庭审记


 聊城莘县王协力案庭审记

侯日欣


一、背景

聊城市莘县农业局原局长王协力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自20126月立案至今己四年有余,历经漫长、波折的侦查、一审,聊城市中院终于在2015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王协力随即提出上诉。为争取山东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位辩护人徐昕律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和家属做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要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二审开庭率是很低的,大多数案件仅通过书面审就作出终审裁决,一般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事。(但实际上书面审这种审理方式有违直接言辞原则,是和“审理”这一活动的特质相违背的,不展开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进一步了解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所以,这次二审开庭本身就给律师和上诉人带来了极大惊喜。


二、上午:为旁听的权利而斗争

2016810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出三名法官,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由于王协力做过多次心脏搭桥手术,又身患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且本案前期拖得时间很长,所以他审前未被羁押。八点半左右,王协力在两位律师、十余位家属的陪同下来到聊城中院,一同前往的,还有包括我在内的八九位从北京、济南等地赶来旁听的律师、法学院学生。一上来,聊城中院的法警就闹了一个笑话,他看了李金星律师的律师证后说:“王协力的律师是徐昕和‘伍雷’,你叫李金星,你不能进去。”大家告诉他,“伍雷”是李金星的网名,李金星就是“伍雷”。他还特地上去请示了法官才放行。王协力在进门安检的时候,就有些情绪激动,大声喊冤,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地方触动了他最痛苦的回忆。

上诉人王协力和辩护人徐昕、李金星进去之后,过分的事情发生了:法警安检放行了王协力的儿女等几位亲属后,就再也不让其他旁听人员进入了,连他的妻子都被拒之门外,理由是她在一审中做过证人。然而这完全是无稽之谈!一审的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经固定下来,该证人又不在二审中作证,有什么理由不让人家进去旁听?也从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一审的证人旁听二审的庭审。(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王协力的妻子没有争执此事,就一直在外面等。)更郁闷的是我们这几个专程从外地赶来旁听本案的人。里面传来的消息是法庭还有空位(就算没有空位我们自愿蹲着、坐地上、搬小板凳都行),我们也都仪容整齐、带着身份证、没有人携带违禁品,凭什么不让我们进去旁听?我们坚持要进去旁听,法警说是审判长不让进了,我们当然知道这是法警编出来的瞎话。退一步讲,只要我们遵守法庭纪律,就算是本案的审判长也没有权力将我们拒之门外。因为公民参与旁听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甚至是一种超越法律的自然权利,而不是法院、法官或者法警的恩赐。

讲到这里多说两句。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必须都开庭审理;符合第223条规定的,第二审也必须开庭审理。开庭意味着公开、无保留、面向每一个人,只要你携带身份证、配合安检、遵守法庭纪律,你可以走进任何一个法庭。然而这在我国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我记得我大四的时候在家乡的基层法院实习,有一次去旁听开庭,法警一脸严肃地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是法院的实习生,他才走开;我估计如果我说我就是来旁听的,我不认识这个法庭里的任何一个人,他一定会把我撵走。这次同行的一个同学,他说前几年去香港的时候,进法院连安检都没有,你想去法庭旁听,推门进去、向法官鞠个躬就是了,没有任何人阻拦你。在官方话语中,有的时候也鼓励旁听,他们觉得这是一种直观的法制教育;但实际上,我认为开庭审理、允许旁听最大的价值在于民众参与,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坐在旁听席上的民众不是来受教育的,而是来监督法庭活动的,看看法官的审判、检察官的追诉等活动是不是客观公正,听完之后,关于这个被告人是不是有罪我也可以得出自己的结论——这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的道理所在。

在这个过程中,一度有二十多个法警围绕在安检入口周围,我们的据理力争似乎也没有什么效果。我觉得聊城中院这次有点神经过敏,你越是极力阻挠我们越是要怀疑里面为什么要搞秘密审判?难道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吗?如果没有那就让我们进去旁听嘛,说好的自信呢?我一再追问为什么不让进了,法警说现在坐满了,我说明明只进去几个人,那个审判庭的旁听席能坐多少人?法警略有迟疑,说十个。我一看就知道他在撒谎,后来也验证了我的猜测。同行的两名女生直接拿着学生证去了中院的办公室找他们领导,接待她们的一位工作人员吐了真话,说王协力的案子比较重大,控制得比较严。她们做出让步说实在不行去旁听个民事案件的庭审也行,最终还是没能争取到。

后来,我们怕对里面的庭审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就没有再折腾,只好一直在大厅的等候区等待他们中午休庭。

中午休庭后,我们一起在法院旁边的饭店吃了饭,下午两点继续开庭。下午在王协力妻子的安排下,部分家属没有进去,先让我们外地来旁听的进去了。


三、下午:教科书式的无罪辩护

进入法庭后我刻意观察了一下里面的布局,旁听席明明有四排座位,每排八个,中间有一个过道。人员陆续到齐,我数了一下,除了王协力身后坐着的两名法警、一名转递证据材料的值庭法警,旁听席上每排还有一个法警坐在靠近过道的座位上、把住头,共计十一名法警,真可谓兴师动众!难怪徐昕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还揶揄了一下,说聊城中院的法警太多,都要变成“以法警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了。后来听说,上午的时候空出了五个座位,审判长让清点一下座位,看是不是还有人要进来旁听,(当时我们一大帮人正在眼巴巴地等着进来)结果在场的聊城中院法警负责人赶紧又找来五个法警把旁听席填满。其实他们对庭审并不感兴趣,好几个法警一直在打瞌睡,以至于他们的领导赶紧上去把他们捏醒;我们特别想要一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风采,尤其是看一看真正意义上的实质辩护、有效辩护,结果上午还没能进来,真是资源浪费。安检的时候我们的手机、水杯都不能带,坐在第一排据说是检察院来旁听的人就可以带,这种法庭旁听席上的不平等说来也是滑稽。

合议庭由三名中年女法官组成,审判长略年长,她右手边的法官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听得格外认真,她左手边的法官几乎没有说话。综合来看,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三位法官表现得还是比较理性、平和、文明的。两名出庭检察员也都是女性,承办检察员四十岁左右,比较干练,另一位很年轻,自始至终一言未发。

辩护席上,徐昕律师和李金星律师各带一名助理,坐得满满当当,气氛热烈,积极主动。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王协力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李金星律师继续进行举证。他将需要出示的案卷拍成照片,通过连接在笔记本电脑上的大屏幕进行展示。这种形式比单纯地念文字要直观得多,可以帮助合议庭以及旁听人员迅速在头脑中通过这些证据架构起案情的脉络。检察员就刚才出示的证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也算得上反应机敏。之后,由徐昕律师出示新证据。新证据有数十份之多,徐老师将他们归为数组,每组要证明的对象很明确,成体系地展现在法庭上。法庭调查环节,两位律师稳扎稳打地按照自己的辩护思路推进,分工协作,不重不漏,效果很好。

本案案情比较复杂,检察机关指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两个罪名、三起犯罪事实:

贪污罪。第一,王协力将农业局下属单位农研所的56亩土地转让给信用社,替伊博公司偿付剩余部分贷款5527375.44元。第二,王协力用农业局的公款150.1万元代鑫丰种业交纳本应由企业自筹的项目资金,以此抵消伊博公司欠鑫丰种业的150万元债务。

大家可能觉得很绕,我开始也一头雾水,其实这种感觉就首先说明了这两起所谓的贪污并不典型,不是我们所熟知类似于会计做假账把公款装进自己的腰包或者仓库保管员把货品拉到自己家去。上述两起事实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伊博公司的性质——它实质上到底是农业局办的下属企业还是王协力个人的企业,即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如果姓公,那么用同为农业局下属单位的农研所的土地代为偿还伊博公司的贷款,将相当于农业局的两个下属单位的资金调配,不存在贪污的问题。针对第二起事实,辩护人举出大量证据证明,项目事实上完全由农业局运营,作为企业的鑫丰种业只是挂名,所以150.1万自筹资金本来就应该由农业局交纳;伊博公司确实欠鑫丰种业150万元,但是所谓的债务抵消只是鑫丰种业负责人马照平的一面之词,且不说是孤证,这种说法根本不符合市场经济活动的常识(如果王协力真的同意抵消,怎么可能不索回欠条),在财务制度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民法中对于债务抵消的规定,况且这150万欠款至今还挂在伊博公司的账面上。

挪用公款罪。登记注册农乐公司期间,王协力两次挪用农业局公款44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后归还农业局。而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也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农乐公司实际上是个空壳,是农业局为了建办公楼、职工宿舍楼而成立的公司,所以也是农业局下属的公司。(由于有规定这种工程建设需走招投标程序,为了降低成本,农业局想要自己来做,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政策。)

一审法院判决的逻辑起点是,伊博公司和农乐公司是王协力个人的公司,而王协力则坚称两公司实质上都是农业局下属的公司。伊博公司和农乐公司的性质,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决定着罪与非罪。

下午三点四十分,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上诉人王协力首先发表了充分具体的自辩。他从八个方面、十几个小点证明了伊博公司实质上就是农业局下属的公司,而不是他个人的公司。伊博公司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产物,从其公司控制人、筹建过程、资金来源、人员招聘、财务管理、搬迁补偿等情况看,伊博公司具有农业局下属公司的性质。而且他反复强调,检察机关所举出的证据大部分是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极低,比如时任县委书记王某的证言至少有八处地方明显与事实不符,而自己所举的证据中有大量书证、物证,“一百个人证也比不上一份书证”!王协力虽然没有法学背景,但是他这个朴素的感觉是对的,证据法上的证据采信规则就是书证优于证言。他还控诉检察机关在侦查的时候对明显的有利于他的证据不去调查甚至故意隐匿,极为不公!对于挪用公款一事的辩解中,他说农乐公司的钱都向下一任局长做了交接(亦有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而且农乐公司帮着农业局买建材,农业局没付过一分钱。(因为农乐公司实际上就是农业局为了单位建设成立的,仅仅徒有公司之名,但财务完全丧失了独立性,甚至与其他单位的人员、业务、资金、财务完全混合,根本不需要自己给自己付钱。所以成立农乐公司时动用农业局的公款,自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接下来,徐昕老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他的发言娓娓道来、情真意切。第一部分,他谈到了民众的观感。王协力经手资金数亿,却没有直接拿一分钱,反而为莘县农业的发展、农业局的建设、职工的福利做出了突出贡献,大家觉得他是个好官,却在一审被判十七年。反观十八大后打掉的这些“大老虎”,查实的涉案金额都在数千万,却大部分获刑十年出头,民众朴素的情感上就无法接受。第二部分,他回到本案的焦点问题——伊博公司的性质。非常典型的一件事,伊博公司被县政府强制搬迁,损失高达数百万,结果县政府只补偿了20万,而伊博公司就这样接受了。如果伊博公司是个人的企业,可能吗?正是因为它实质上是农业局的企业,而农业局是县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所以只好服从县政府的搬迁安排。紧接着,徐昕律师走了一着险棋,却极为高明、自信。他论证了即便退一步讲,假设伊博公司是一家私人企业,这也不是贪污。因为农研所用土地替伊博公司还信用社的贷款,他们签有一个五方协议,这是一个合法的实现担保债权的行为,农研所取得了对伊博公司的债权,而且该宗土地的价值远远低于该债权的数额,也就是说农研所非但没有损失,而是获得了巨额的投资回报。这里面,债权债务的变更、担保的设定等等,均是受到民商事法律保护的,也没有任何一家单位利益受损,为什么非要通过刑事手段介入呢?刑法谦抑性的特质不需要遵守了吗?(这里徐老师运用了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连私人企业做出此事都不违法,更何况它是个公家的企业,就更不是犯罪了。)另外,针对第二起贪污事实,完全是极为荒谬的,荒谬到挑战经验法则,说是顶钱,连欠条都不交还,这是连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马照平这个经验丰富的企业家不知道吗?显然连这个孤证都是虚假的。最后,徐昕老师进一步堵死有罪裁判的可能,因为如果判决有罪,那么王协力确实要去坐牢,但是那些涉案企业就被认定是他的了,这样造成的巨额国有财产流失谁来负责?所以这样反推也可以看出判决有罪是不合理的。

徐昕老师的辩护意见汪洋恣肆,从法理到情理,从刑事到民事,立意很高、思路很广、格局很大。更可贵的是,发言结束后他站起来向合议庭鞠了一躬,非常得体优雅。

李金星律师则是另外一种不同的风格——嗓门大、冲劲足,情绪高昂、气凌霄汉。他按照惯例给自己的辩护词起了一个题目,叫作《如果王协力是贪污,那么检察院就是抢劫》,此语一出,法官立即予以制止,说不许使用攻击性的言辞。由于李金星律师是第二个发言,他在徐昕老师的辩护意见基础上做了补充,很有针对性地辩驳了指控的三起事件,并特别强调、着重论证了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检察员的发言只是照本宣科,支持一审判决的观点,没有什么新内容提出来。在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的时候,检察员竟然说徐昕律师一会说伊博公司是农业局下属单位一会又说它是个人的企业,自相矛盾。但事实上,徐昕律师是在论证伊博公司是农业局下属单位后,退一步论证假设就算它是个人的企业,也不构成贪污。不知道检察员是真的没能理解这个简单的逻辑关系还是没听清,或者没话找话,总之这是个比较大的失误。

当然,辩护律师也没有揪住再打,辩论只进行了一轮就结束了。


四、时代的悲剧

最后一个环节是让上诉人王协力做最后陈述。

王协力从本案的历史背景讲起。年轻的朋友对本案的一些情节或许会有困惑,比如为什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农业局要办企业,实际上六七十年出生的人尤其是体制内的人对这些情况是很了解的,它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市场经济刚刚试水,各地唯GDP论,将招商引资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首要标准。一级政府一般会将招商引资的任务摊派给各个组成部门(甚至会进一步摊派到个人),甚至鼓励行政机关变通地办企业、公职人员下海。全国都在这样干。莘县是贫困县,作为边缘机关的农业局的经济状况更是窘迫,职工工资只能发44%,面对这种一穷二白的状况,作为局长王协力必须挺身而出。实际上,他是个头脑灵活、勤奋实干的干部,通过变通地开办企业、争取国家项目,他为农业局积累的巨额资金,农业局盖起来漂亮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楼,工资也能全额发放了。在他的带领下,莘县也一度发展为农业大县,创造了数个“全国第一”。但是话又说回来,虽然政策鼓励,全国也都在这样做,很多变通的做法也有违反财经纪律之嫌,不值得提倡,但是王协力没有往自己的腰包里装一分钱,所以和犯罪是不沾边的。

王协力又愤恨地讲了本案的起因。莘县检察院极为强势,公然向包括农业局在内的多家行政机关索要所谓的“办案经费”,其中向农业局索要400万元,结果农业局只给了100万元,检察院反贪局某领导就扬言等农业局局长王协力退居二线了就办他。果不其然,王协力退居二线不久就被立案侦查。期间,省检的领导到莘县调研,莘县检察院夸下海口查获了农业局的大案要案窝案,结果查了许久,王协力直接拿钱、收钱的事情一件都没有查到,但是早已经在领导面前拍了胸脯,又不能撤销本案,骑虎难下。具体体现是,《起诉意见书》中几易罪名、犯罪事实、关键情节,而且检察院多次推翻自己先前认定的事实。后续在聊城中院的一审也是暗流涌动:23个月三次开庭,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审理,一次报高院延期审理,三次报最高院延期审理,创聊城中院建院以来延期审理的最高记录。讲到这四年来所受到的身心折磨,王协力情绪激动,几乎是在血泪控诉!急救医生等在现场,就怕身体状况极为糟糕的王协力出现意外,律师也多次让他平复情绪,慢慢说。

讲到最后,他泣不成声。我坐在旁听席上,看着他的背影,一个做实事的领导干部,不到六十岁就已经满头白发,不禁也觉得一阵心酸。他儿子就坐在我的身边,一个木讷寡言的粗壮汉子,默默地流下了泪水,又迅速伸手拭干。

我们走出法庭的时候,天已经黑了,但愿王协力能挺过这段人生中的黑暗。

对了,听说二审的承办法官姓海,明朝的海瑞以清正严明留名青史,百姓称之为“海清天”,希望我们的海法官能像她的族人先辈一样,秉公裁判,给王协力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

(由于作者在现场只能用纸笔速记,故所有细节未必准确,以徐昕律师、李金星律师后续发布的辩护词为准。)

 

侯日欣

    2016811日于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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