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附1: 2017年07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时指出: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附2: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货清单无须在税控系统里开具。 补充问题: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复: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编辑设计:北京海淀国税局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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