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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制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有望7月1日起实施

       4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通知整理为文字版和原文图片版供大家查看。


文 字 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15号

    关于征求《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在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 召开专题会议、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起草了《中医诊所备案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 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提出修 改意见,于2017年4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我局医政司。 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茗  李素 

联系电话:010—59957760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84     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xmz@126.com

                  yizhengsiyichu@126. com

附件:

1.《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下 同)执业管理,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执业范围)本办法中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服务(含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 法)的诊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 进行备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 所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 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 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第六条(基本条件)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 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 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

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年版)。

       第七条(否定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 案举办中医诊所:

(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执业医师;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 书的执业医师;

(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及其 法定代表人;

(六)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备案提交资料)中医诊所备案应填写《中医诊所备案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二)中医诊所地址位置图和诊疗布局平面图;

(三)医疗设备清单及医疗设备合格证复印件;

(四)中医诊所规章制度;

(五)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 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还应当提交《法人证书》、法人机构代 表人身份证;

(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有效执业资格证 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备案程序、时限、结果运用、回执的效力)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中医诊所备案后,应于5个工 作曰内完成备案资料的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中医诊所 执业备案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合格理由以书 面形式告知备案人。

《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及其副本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 一印制。《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是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和办理 各项法定事项的凭证,其效力等同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登记内容)《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以下事项:

(一)中医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含身份证号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二)医疗机构代码;

(三)所有制形式;

(四)经营性质;

(五)场地面积;

(六)诊疗科目;

(七)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及技术目录;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备案否决性条件)经审核,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备案:

(一)备案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全的;

(二)不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要求的;

(三)中医诊所名称、负责人、执业医师及其他卫生技术 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四)执业范围超出中医药服务范围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 安全隐患和风险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加强事中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应该在核发《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20个工作日内,安排至 少2名卫生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核对医疗机构备案资料的真实 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及 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便于社会查 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内容。

       第十四条(公示要求)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执业 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其他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上级部门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核发《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应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 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予30工作日内纠 正。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解决途径)《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 部门应当注销《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被处以停止执业、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处罚的;

(三)举办人或负责人死亡,或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四)法人机构注销的;

(五)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提出申请的;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停止执业,注销《中 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的中医诊所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机构不得买卖、出借《中医诊所执 业备案证》,中医诊所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给个人或者其他组 织经营。

       第十九条 中医诊所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和 技术目录,在诊疗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 医西药服务和禁止在中医诊所开展的高风险中医医疗技术,不 得开展检验、医学影像等现代诊断技术,不得出具西医诊断。

       中医诊所开展中药注射剂服务和创伤性、风险较大的技 术,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禁止在中医诊所开展的中医医疗技术 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诊所监督管理责任)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负主体责任,诊所负 责人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中 医诊所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的中医诊所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每年不得少于1次,可釆取综合 检查或专项检查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监管范围)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事项的一致性情况;

(二)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情况;

(四)中医诊所管理情况;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学习提升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 机构院感防控、传染病防控等知识,保证中医诊所依法执业。

        第二十四条(增加管理手段)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 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再次 备案的依据。

具体办法和计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 药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建设)国家建立中医诊所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网上备案管理,公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 会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无备案的处罚)未取得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擅自执业的,由中医药主 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转让、出借《中医诊 所执业备案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一)出卖《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的;

(二)转让、出借《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超范围处罚)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具备下列情 形的,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执业曾受过中医 药主管部门处罚;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 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擅自变更设置内容的处罚)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或擅自更改设置与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中医 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名称的处罚)未经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中 医诊所不得改变、增加医疗机构名称。擅自改变或增加使用其它名称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 证》。

       第三十一条 通过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 业备案证》,《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视为无效备案,由县级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第三十二条处罚, 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

       第三十二条 中医诊所受到停业并收回《中医诊所执业备 案证》处罚的,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和法定代表人)5 年内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与其他法规衔接)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有效 期到期之前仍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行审批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可自行选择按备案管理或按 审批管理。

中西医结合诊所、乡村医生在乡镇或村设置的一技之长诊 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设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中医坐堂医 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自本办法印发之日 起废止。

       第三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解释权在国家中医药管 理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 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和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区、市)行 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负责本省 (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初审工 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师承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连续跟 师学习中医满5年,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 技术,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并由至少两名所在省(区、市) 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指导老师除外)推荐。

(一)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 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4. 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指导任务;

5.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6. 同时带教人员不超过4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与指 导老师签订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公证机构公 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跟师学习期间,应有连 续性的指导老师教案、师承人员学习笔记、教学病案资料或临 床实践记录等证明资料。

(三)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完成跟师 学习后,指导老师应当对其跟师学习情况做出书面评价意见及 出师结论。

(四)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多年实践人员)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1999 年5月1日前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无学历要求);

(二)具有医术渊源,多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活动,掌握 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医诊疗方法技术,在一定区域内得到 患者的认可;

(三)具有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多年从事中医实践 证明,或所在区域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四)由至少两名所在省(区、市)辖区内中医类别执业 医师推荐;

(五)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考核分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 根据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

       第七条(考核内容)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使用 的技术方法及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确定考核的内容。考核内 容应当充分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

      内服方药类,考核与其擅长治疗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 知识、中医四诊、病案分析、中药辨识、汤头歌诀、中医病历 书写等。

      外治技术类,考核与其擅长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原理、治 疗疾病的诊断要点、病案分析、经络腧穴、中医医疗技术操作、 解剖学基本知识、中医病历书写等。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 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药物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 诊能力、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等应纳入考核内容。

       第八条(考核方式)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陈述答辩、回顾性临床实践资 料评议、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等,必要时可补充釆用 实地调查核验方式进行评议。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 由专家组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立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建 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时根据考 生申报情况在专家库内抽取。考核时,专家人数不低于5人, 且应为奇数。

       第十条(专家条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 核评议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 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 景人员;

(三)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在省域内相关专 业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在中医医术相关专长领域具有一 定的代表性;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 工作认真负责;与考生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时应釆取回避原则。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领导组织机构,保障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考核工 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间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具体时间由省级人 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 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人员向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电子版);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提供师承 合同及指导老师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五)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提供医术渊源 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或申请人所在区域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材料;

(七)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报考地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原则上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并临床实践的,可在其临床实践所在 地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材料审核)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 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提交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 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核,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颁发证书)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注册内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实施区域注册制度,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和执 业范围。

(执业地点)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范围)执业范围包括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 疾病的范围。

        第十九条(执业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执业证 书》,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 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地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原则上以其报名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作为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只提供传统服务)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只提供 中医药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内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其执业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对其是否超出规范的范围执业,在 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科学、不规范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三条(定期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员应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 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 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 员通过中医药学历教育提升自身理论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信息管理)国家建立取得医师资格的中 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医术确有专 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医术确 有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确有专长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 行为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 计生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推荐医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 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确有专长医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执业规则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 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与一技之长文件的衔接)本办法颁布前已按照《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 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港澳台人员在内陆以师承方式学 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 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考核通过后取得医师资格者,只能在 指导老师所在省(区、市)申请注册并执业。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民间存在一批通过师承、家传、自学等方式学习中医并临 床实践人员,大多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 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是中医医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 由于其普遍缺乏系统的中医药理论教育,现行的医师资格考试 不能充分体现其特点,相当一部分这类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 合法行医资格。《中医药法》创新了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 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 的新渠道。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 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法配套制度起草制定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今年1月初组建了 《暂行办法》制定专项工作咨询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系统梳 理了历年各地反映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相关问题,组织多 次专题研讨,确定了《暂行办法》的起草思路、主体框架及核 心问题。3月份深入全国各地开展实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和提 出的初步政策设想现场听取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民 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中医考官等代表意见和建议,国务 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和医政医管局有关领导及工 作人员也参加了调研活动。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

(一)  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 中医药特点,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保障人民群 众健康为核心,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二)  充分体现“放管服”既要放得开,保障中医确有 专长人员队伍的合法权益,更要管得住,从卫生计生和中医药 管理部门角度能把控、可监管。

(三)  把握好考核和考试两种医师准入制度之间的区别和 平衡,既不能把考核片面理解为比考试简单容易、准入门槛低, 又要防止出现政策导向偏差,影响中医医师主流队伍的稳定和 发展。

(四)  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关系,既要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统一,避免不必 要的重复,又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改、废、 释,确保《中医药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围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执业注册、监督管理的核心要素,分为总则、报名条件、考核 内容及方式、考核程序、执业注册、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 八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包括《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二)报名条件: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提出跟 师学习的基础学历和跟师年限、指导老师的条件等,并明确双 方要签订师承关系合同,跟师学习情况应有评价结论等。针对 多年实践中医人员,提出“医术有渊源”“推荐有依据”等原 则条件,并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执业医师法》颁布 前的此类人员不作学历要求。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使用的 中医药技术方法及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确定考核的内容,充分 体现分类考核原则和中医理念思维,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 大类。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 技术为主、配合使用内服药物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等。考核实 行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陈述答辨、回顾性临床实践资料评议、 辨识中药、中医技术操作演示、实地调查核验等。

(四)考核程序:包括建立考核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考核 方案公告、考核的申请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名材料审核及 公示、组织考核、颁发医师证书等内容。

(五)执业注册:包括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的注册申请、执业注册内容、执业方式等。同时,明确此 类医师原则上以其报名所在县级行政区划作为执业地点,在执 业活动中只提供中医药服务。

(六)监督管理: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日常监督管理 与定期考核有效结合,并强化继续教育与培训。设区的市和县 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重点针对是否 存在超范围执业、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等进行监管。同时,提出 国家建立此类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 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七)法律责任:分别针对申请参加考核的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和工作人员、推荐医师和师承指导老师、取得医师资 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报名、推荐、考核、注册、执业 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提出相关处罚措施。

(八)  附则:主要包括与其他规章制度的衔接、特殊人群 的实施原则、《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五、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报名条件

       一是明确此类医师应具备的基本文化素养要求,即具有高 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 原则,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的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不作学历要求。二是根据此类人员学习及实践中医方式的 不同,分别提出不同的条件要求。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结合调研情况及既往文件要求,提出跟师学习年限、指导 老师的条件等。针对多年实践中医人员,提出“医术有渊源”、“推荐有依据”等原则条件。三是发挥县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本地此类人员情况的优势,赋予 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把关的职责。

(二)关于考核的内容方式

       一是转变固有思维,不套用目前国家统一医师考试模式来 设计考核相关内容流程,体现真实水平和能力,既要给有真本 事的人一个平台,又要防止有人“浑水摸鱼”。二是充分体现 分类考核原则,针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使用的技术方法及 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在考核内容设计方面区别对待,尽量做到“会什么、考什么,考什么、干什么”。三是充分体现中医 理念和思维,重点内容可包括中医基础知识、中医四诊、病案 分析、中药辨识、汤头歌诀、中医医疗技术操作、中医病历书 写等。四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对具有一定风险的 中医医疗技术由专家组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医疗 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三)关于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实施区域注册制 度,与新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13号)保持一致。此类医师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的内容包括执 业地点和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范围包括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四)关于与52号令等文件的衔接

       考虑《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人员开辟的通过考核方式获取医师资格的新渠道,提出《传统 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 52号令)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 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已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中医药一 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可继续以 乡村医生身份执业。《暂行办法》发布后,《关于做好中医药一 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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