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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起,“无证行医”“借壳行医”颤抖吧:处罚力度将加大

2020年6月1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已经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是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当时就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

此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它的正式实施,将给医疗机构监管带来新的变化和要求。《基本医疗法》将以往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医疗资金保障等零散的行政监管统一协调起来,同时也将解决长期以来卫生健康监督事业发展的诸多困惑。

违法处罚力度升级

加大无证行医处罚

近年来,随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非法行医行为虽然得到有效遏制,但是 1994 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 20 多年后,显然已经不能对现阶段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有力惩处,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非法医疗美容,往往非法所得较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 对非法行医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显得无关痛痒,起不到惩戒和防范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新出台的《基本医疗法》第九十九条,将此类违法行为处罚起步提高到 5 万元,最高处以违法所得二十倍的罚款。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基本医疗法》第 99 条将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 条优先适用,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明显增加了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行医等行为凸显了高压态势。

这里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重点在于“执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医疗法》规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至少五万元。

比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44 条“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基本医疗法》第 99 条明确了无证行医行为最低罚款金额为 5 万元,处罚力度大幅提升。这为打击无证行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无证行医者更是极大的威慑,从而将有效净化医疗市场秩序。

医院依法执业新变化

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基本医疗法》将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五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公安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依据。进一步强调“医闹”事件的严重性,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加强对涉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

为卫生监督正名

明确行政执法职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经过一年多的激烈讨论和三次修改后终于出台,由于之前草案中“卫生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定位含混,“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地位不清,引发了行业内的广泛讨论,如今最终稿第九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终于使备受卫生监督人员关注的身份定位和职能地位问题有了定论。

2003 年左右开始,各地成立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一直承担着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但长期以来现行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受委托执法并无明确授权,导致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身份定位和职能地位尴尬。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长期以来给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困扰,直接影响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生存发展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基本医疗法》第九十四条最终确定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受委托行政执法职能地位,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是一个长期利好,各地政府也应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予以定性定位。

健全卫生健康法治

首次厘清“借壳行医”法律适用

《基本医疗法》第一百条首次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等三种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出租承包科室这种“借壳行医”行为,以往都按照卫生部批复认定为“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处罚,但这种解释显然不够合理,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风险,新法出台也首次厘清了该项处罚的法律适用。

另外,《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政卫法发【2004】224 号)中,除了对出租承包科室行为进行解释之外,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将房屋出租,并允许非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也做出解释,因此批复内容在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以往在卫生健康领域,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等诸多分门别类的法律,但始终缺乏一部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基本医疗法》分别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各个方面做了主要制度安排,把卫生健康领域中分散的、单行的立法,整合成一个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2019 年,随着 12 月 1 日《疫苗管理法》的实施,特别是 12 月 28 日《基本医疗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法律达到了 13 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的任务更加艰巨,护卫健康的使命更加重大。

【监督君有话说】

《基本医疗法》的颁布和实施,在领域内推行并形成法治状态,这不仅是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有了这部法律,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已更加明确,职能授权也更加清晰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势下,卫生监督员一直奋战在抗疫一线,以蓝盾筑起一道道防疫屏障……各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正在逐渐得到重视,在接下来的机构改革进程中,监督君相信,卫生监督的发展机遇将会越来越多!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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