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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兔子”中的规则意识,你不知道的那些梗

作者杨磊,原题:“四只兔子”,解析规则的意义。


“规则”主要是用来约束弱者的,而对强者却很难起作用。


这是前不久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所引发了关于“规则”的讨论中,一个带有一定普遍性的观点。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如果说老虎是强者,相形之下,兔子无疑是弱者。在此,本文就以四个与“兔子”有关的话题,帮助大家解析一下“规则”的意义,分析一下“规则”到底是用来保护谁的。


一、“小兔子”的童谣,说明规则是用来保护弱者的


小时候每个人都会唱一首童谣,叫做“小兔子乖乖,把门儿开开”,童谣讲的是个故事:大灰狼冒充兔妈妈,唱这首歌想骗小兔子开门,然后吃掉小兔子。


这首歌一般被认为用来训练小朋友的安全意识,比如:不要给陌生人开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其实,这首歌还有另外一层含义被大多数人所忽视了,就是“规则意识”


“规则”是有其适用范围的,用一个现在比较流行的话来形容,叫“应用场景”。在这个故事里,小兔子不开门,就适用小兔子家里的规则;如果小兔子觉得这条规则约束了自己,决定突破规则,那么,小兔子是否就此摆脱了规则的约束呢?其实并没有,因为规则无处不在,把门打开的后果,就是小兔子将适用另一个场景的规则,叫“丛林法则”。


“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则,而人类从身体条件上看,并非自然界最强大的动物,人类制订各种“规则”,本质上是对“丛林法则”的一种修正,也正因为如此,规则的适用必定具有其局限性,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起作用,抛开适用范围和应用场景谈规则,没有任何意义。


与大灰狼相比,小兔子是弱者;与老虎相比,个人是弱者;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是弱者。能够让小兔子和大灰狼、让老虎和个人,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做到相安无事,一定是“规则”在发挥作用。


作为“弱者”而言,规则也许让你倍感约束,但最终保护你的一定是规则。


二、路上的兔子和集市上的兔子,权属由规则来定


先秦一位法家代表人物慎子,有一段记载也涉及到兔子,原文为: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慎子所说的是二种不同类型的兔子:第一种兔子是在路上跑的那种“兔子”,大家都去追,因为这种兔子当时的归属没有确定,不属于任何人,谁先抓到了就归谁所有;而第二种兔子是市场里有好多兔子,但是很多人走过都不去看一眼,不是他们不想要兔子,而是因为这些兔子都是“有主”的。


无主的兔子谁都可以抓,有主的兔子不能硬抢,这就是规则。


这条规则说明的是什么问题呢?我们假定所有追兔子的人中,率先抓到兔子的那个人是最强的,不过,如果换个环境,比如在整个集市上,他还是最强的吗?而且,他还会逐渐衰老,那么他之前所积累下来的猎物或者财产,是否就可以被他人随意抢夺吗?


毫无疑问,强弱是相对而言的。而且人具有多重属性,在不同的场景内,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当一个人开车的时候,就是马路上的“强者”;而他一旦下车以后,他在马路上的身份就切换成了“弱者”。


所以,从根本上,定分止争,明确权属,表面上看是对强者“战果”的确认,但从根本上,其实质更多地还是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因为“强者”永远是相对的。


三、“兔死狗烹”,保护弱者最终也是对强者的保护


春秋时期越王勾践灭吴以后,范蠡劝另一位功臣文种也辞官归隐,理由是:“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说的是飞鸟都射没了,好的弓箭就要收藏起来了;山中的野兔都打完了,猎狗也就被杀掉煮了吃。这就是“兔死狗烹”的由来。


兔子是弱者,猎狗是强者。弱者没有了,所谓的“强者”的命运也将堪忧,正如前面所提及,强弱本就是相对之分,少了最弱的兔子,原本所谓的“强者”的猎狗就被更强大的猎人给宰杀了。


还有一种情况,恐龙曾是这个星球上最强大的动物,但最终还是灭绝了,恐龙灭绝的说法有很多种,其中有一种说法就是由于其体形巨大,地球无法给它提供足够的食物,最后才导致其灭亡的。如果恐龙的例子还不够令人信服,那么作为森林之王的老虎,现存的数量很有限,以至于需要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来对其加以保护,其中,除了偷猎之外,其食物短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兔死狗烹”的故事,从另外一个角度告诉我们,保护“弱者”,其实是有其很大的必要性的,因为一个弱者和强者共存的生态圈,才是一个健康可持续的生态圈;一个能够使弱者和强者共存的规则,才是一个文明健康的规则。


四、“鸡兔同笼”,建立好的规则需要高度的洞察力


“鸡兔同笼”是我国古代著名趣题之一,原题为:“今有雉兔同笼,上有三十五头,下有九十四足,问雉兔各几何?这四句话的意思是:有若干只鸡兔同在一个笼子里,从上面数,有35个头;从下面数,有94只脚。求笼中各有几只鸡和兔?


鸡和兔都有一个头,但兔有四只脚,而鸡却只有是两只脚。我们在制订政策时,也会碰到类似的问题。规则所适用的不同主体之间,必然有共性,这是制订规则的前提;但也肯定有差异,这是规则所要调整的主要问题。而如何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很考验是否能抓住问题的关键和实质,以及今后长远的发展趋势,非常考验眼光和洞察力。


有了规则,还是不能排除“恃强凌弱”的现象。但这种现象不是规则本意要约束弱者,而是恰恰因为是规则没有制订到位,或者是规则没有被执行到位。前者叫“制度缺陷”,后者叫“执行缺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强者”过于强势,要么是“弱者”过于漠视。两种现象反映的其实是同一种现象,就是“强者”和“弱者”都过于短视,由于短视,就会只关注一些暂时的利弊,而失去了对长远发展的洞察力。


一个“强者”接受用规则约束自己,而“弱者”注重于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社会,一定会是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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