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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搭伙”过日子,应如何避免财产纠纷?子女们必看

在我国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立法上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则完全不同;对于男女双方非婚同居的情况,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定,采取既不鼓励亦不禁止的态度;而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则被法律认为是违法行为,尤其有配偶者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认定属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予以析产分割。

我国婚姻关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度,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无论财产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构成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等,均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通过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为了保障双方安享晚年,相亲相伴,双方子女互相信任及双方子女间相互友好,应在同居前订下爱之“承诺”。

虽然这个“承诺”会让双方心理有些不愉快,但在法律以及日后生活中能更好的保证双方老年人不会因为财产问题而分道扬镳,甚至对簿公堂。

前段时间,75岁黄大爷与69岁于大娘一起“搭伙”生活了近两年,去年10月份,于大娘的重孙出生了,于大娘就打算搬到外地,一方面享受天伦之乐,一方面也想帮儿孙照顾孩子。随后,于大娘向黄大爷提出分手,没想到黄大爷却怎么也不同意,并且还提出了必须把这两年送给她的东西归还。且这两年他们住在一起,日常开销也不少,现在必须算清楚。

律师表示:“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属于同居,这种行为缺乏法律保护,所以很难援引条纹为自己维权,最好双方通过沟通私下和解处理这一问题。”

在老年人婚姻的相关案例中,财产权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尊恒律师事务所凌利霞提醒广大网友,不论是自己的父母还是“搭伙”过日子的老伴,如果在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话,最好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与双方子女进行协商,并事先订好协议及相关的财产问题。这样就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但不少老年人因为顾忌面子,怕麻烦,产生了不少纠纷,虽然这一过程,要比领结婚证复杂的多。

也希望子女们,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伦理家庭感情发面,对老年人多一些宽容,也让老人们在晚年生活中也有自己的一片归属。

不管子女还是老人们,为了以备不时之需,附上凌利霞律师为老年同居生活中的财产问题所写的一份协议书。


《老年同居协议书》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独身,自愿同居。为了保障双方安享晚年,相亲相伴,生活和谐,也为与其对方子女互相信任及双方子女间相互友好。现双方就同居期间及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归属事宜进行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同居前个人财产范围及权属约定

1.1男方同居前个人财产明细:

1.1.1存款 元,存储于银行账号 ,户名为 ,开户行为

1.1.2车辆 辆,车牌号

1.1.3房屋 间,位于:

1.1.4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从实际情况出发,男方退休金收入用于同居日常生活及保健开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赠与其子弟或自行支配。

1.2女方同居前个人财产明细:

1.2.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自行填写财产明细)

1.2.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自行填写财产明细)

1.3以上为男方、女方同居前个人财产情况,双方确认,该财产归权属人各自所有,若上述财产清单遗漏了一方同居前个人财产,所遗漏的财产仍归权属人个人所有。

第二条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约定

2.1男、女双方确认,女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报酬、投资收益、知识产权利益、保险利益、赠与所得、继承所得、孳息、损害赔偿款、财产增值部分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财产)归该各方所有,与另一方无关。

2.2同居期间,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财产的,依照以下约定执行:

2.2.1除非存在书面的赠与约定,否则财产由实际出资人所有,另一方名义上持有该财产;

2.2.2经实际出资人允许,名义持有人可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未经实际出资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该财产,否则应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2.2.3实际出资人有权随时要求名义持有人归还或协助其行使财产权利,名义持有人应尽力配合,包括转移财产占有及其他实际出资人认为有需要的配合;

2.2.4男方居住房屋现产权人为 ___,女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时间仅限于男方在世前,之后,丧失居住权,男方子女有权要求女方腾退;

2.3同居期间,女方无缘由向另一方交付现金、存款的,除非存在书面的非赠与约定,该行为应视为赠与,交付方不得请求接收方返还,发生以下情形的除外:

2.3.1接受方侵害交付方或者交付方的近亲属的;

2.3.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

2.3.3其他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第三条 同居期间债务约定

同居前男方对外债务为:

同居前女方对外债务为:

双方确认,以上债务归男、女各自所有,若上述债务清单遗漏了一方的同居前个人债务,所遗漏的债务仍由权负债人个人承担。

同居期间,任何一方对外负担债务的,或者以另一方名义对外负担债务的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3.2.1除非存在书面的共同负债约定,否则该债务由实际负债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该笔债务的履行;

3.2.2任何一方以己方名义对外负债的均由己方承担,对方对该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同居关系的解除以解除同居关系书面协议为准,或者一方死亡后自行终止,双方子女互不继承对方财产、不负担对方债务;

4.2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仍应自觉赡养自己的父或母。任一方生病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无必须照护的义务;任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出时,第一出资人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人是病人亲生子女,第三是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另一方子女凭道义予以适当帮助,但不属于赡养义务范畴。

4.3双方子女对自己的父母负养老送终的义务,妥善处理后事。

4.4男女双方子女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以上条款均无异议。作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义决策。男女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及男女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本协议的目的是:男女双方各自同居前财产不因此次同居,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双方若一方过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对方子女丧失办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边后,与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关系。

男方: 女方:

相关利害关系人:

甲方子女: 乙方子女: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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