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在职场的人们来说,换工作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儿,每个人换工作的原因都不尽相同,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离开,形式上归根结底不过两种——主动辞职(我要找份更好的工作)和被动离职(我被炒鱿鱼了)。
既然都是不在原先的工作岗位了,那他们之间有区别吗?
主动辞职
主动辞职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用人单位无过错的“预告辞职”和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即时辞职”。
预告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辞职”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一般都不会有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
即时离职
即时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直接闪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申请“即时辞职”。由于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即时离职中,除非你不打算追究公司,公司也不打算找你麻烦,其余九成的情况都会进入劳动仲裁阶段。
被动离职
被动离职,有时也称为被迫离职或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违反公司规定就可以被辞退吗?
违反公司规定,是很多公司辞退员工喜欢用的理由,有没有违反咱们先不讨论,是不是违反公司规定就可以被辞退了?不一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6条是唯一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就这6条,其他都没戏。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要赔钱吗?
不少企业,特别是抠门的企业,很敌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续约时或者为公司工作满十年后就会自动变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解约就更难了。所以有些公司就不愿意续无固定合同,到期就不续约了。
很多人认为,合同到期,双方就分手了,公司还用赔偿啊?
这是不懂法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得特别清楚(建议仔细阅读):
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些朋友可能看不明白,其实特别好理解,假如你工资是5000,合同到期后,公司说我还给你5000的工资(或更高)续约,你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公司不用赔钱给你。除此之外,只要公司说,你的工资变成4999或是不想继续续约,都要向你支付补偿金。
补偿的标准,一般来讲,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工作一年,就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编提示
掌握劳动法,并不是说我们要做诉棍,找机会和公司打官司,甚至坑公司,而是在掌握法律与企业有理有据有节的谈判。
有些朋友一方面抱怨黑心企业,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无用,是纸上谈兵,并帮不了我们。
的确,也许法律仍然不是十分完善,但放弃捍卫自己的权利,只会说”法律无用论“的那些人。如果你自己都不相信法律,那么法律也保护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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