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成长要经过胎儿、婴儿、幼儿、少年和青少年时期,之后才是成年人。
胎儿婴儿不用说,法律对怀孕和哺乳妇女如有犯罪的规定,即体现了对胎儿婴儿的保护。
一般来算,3至6岁是幼儿,6岁至14岁是少年,14岁至18岁是青少年。
法律和司法上对于胎儿、婴儿、幼儿、少年和青少年时期的人给予特别保护,理所应当。但在他们有犯罪的情况下笼统地讲保护未成年人,不利于保护社会中的所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即受害者同是未成年人。
法律应规定,未成年人特指少年和青少年,对少年和青少年犯罪,法律和司法上应区别处置。少年犯罪的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判决,予以免减缓刑,不予判处死刑。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判决,但不予判处死刑。
对于未成年人疑犯,也应由公安部门拘捕,检察院批准逮捕,最后由法院审判。现实中公安部门即决定未成年人疑犯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和做法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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