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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公司买了套房产,用于员工宿舍同时用作仓库,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纳税问题

今年9月份,我公司买了一套400平米的房子,用于当做职工宿舍,同时将剩余的一间当做公司仓库储存配件,该套房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增值税额110万元,目前该份专用发票已经认证,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答疑解惑

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不得一次性抵扣,需要分2期抵扣。


账务处理

(1)9月购买房产认证抵扣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0万元

(2)2018年9月,40%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涉税提醒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1)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2)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政策依据

政策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入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又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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