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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一)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赵艳春 刘云刚 陈宥攸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分为五个篇章,围绕财税140号文及56号文,从介绍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出发,结合本文作者在资管产品项目中的实践经验,对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非商业银行资管产品、债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证券投资类资管产品、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进行交易结构及增值税税收分析。

本篇章为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政策背景的介绍


1

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


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的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140号文规定,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项。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为增值税纳税人。


2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以下简称“两部门”)发布《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称140号文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的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

基于两部门发布的政策解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们认为“资管产品”除包括政策解读中写明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及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而新近出台的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的界定“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也正与此相互映证。


4

注释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我们认为与资管产品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根据注释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结合140号文“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的规定,我们认为采取了任何可以达到保本效果增信措施的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注释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4点明确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因而,当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既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又具有“保本”性质时,我们将在下文中分类讨论该等资管产品的收益是否属于应税事项。


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资管产品主要有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债券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资管产品。我们将根据上述规定及解读对前述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分析


鉴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往往被限制或禁止就资管产品所产生的收益向资管产品投资者作“保本”承诺,除非有特殊情形,本文将不再讨论资管产品投资者(包括资管产品管理人认购资管产品份额的情形)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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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依据发布之日的法律和法规撰写,并不必然反映最新的法律和法规,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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