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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生丨什么是政治哲学?


王新生◆文



一、作为一种学术传统的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是一种开放性的学问,任何试图以下定义的方式概要地说明什么是政治哲学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依照政治思想史家萨拜因的解释,政治哲学之所以是开放性的,原因即在于“有关政治的理论本身也是政治的一部分”这样一个事实。(参见萨拜因,第页)这是说,人们总是依照他们关于政治的观念从事政治活动,而政治哲学自身就是哲学家们输送给政治活动的观念。因此,作为政治哲学研究对象的“政治”并不是政治哲学的“外在情境”,而是被它自己“生产出来的”。政治哲学在“说明”政治的同时也在通过自己所提供的政治观念“塑造”政治,因而政治哲学与它所要说明的对象相互交织,难分彼此。这意味着,政治哲学家们无法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以客观的准则为所研究的对象划定一个界域。

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任何一个时代的政治,都不是由某种单一的政治哲学所提供的观念塑造的,而是由完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政治哲学观念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意味着,当人们试图以某一种特定的政治哲学概括整个政治哲学时,就完全有可能是对复合的政治观念和复杂的政治活动所构成的政治哲学研究对象的片面概括。因此,政治哲学只能是一种面对所有关于政治的哲学思考而开放的学问。只有在全部的政治哲学史中,在其与政治活动的交互作用中,才能把握何为政治哲学的问题。当然,不仅是政治哲学,而且是整个哲学(乃至整个人文学科)都具有这种开放性的特征。但由于与其他哲学分支相比政治哲学和它的对象更为深刻地交织在一起,它便更为典型地体现了哲学的这一开放性特征。正是由于政治活动的典型性,亚里士多德才将其看作典型的实践领域;也正是由于如此,政治哲学才被看作典型的实践哲学,被看作实践理性的典型形式。

尽管试图为政治哲学下一个清晰明了的定义的做法太过轻率,但考察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仍然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何为政治哲学这一问题:第一,通过对以往政治思想家们所做工作共同点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对作为一种学术传统的政治哲学最一般特征的把握;第二,在现代学科划界的意义上揭示政治哲学与其他理论活动(特别是与其题域相近的理论活动)的区别,将帮助我们理解政治哲学独有的学科特征;第三,通过对政治哲学与“第一哲学关系的分析,将帮助我们理解政治哲学作为一种“领域曾学”或“部门哲学”的本真含义。

政治哲学以政治生活为其研究对象,因此它必然要以人们之间的政治联系和由这种联系产生的政治行为、政治制度、政治组织等内容为研究对象。但是,以政治生活中的这些内容为研究对象的不仅是政治哲学,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理论。围绕着这些政治问题,人们可以提出各种不同的问题,而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理论回答,共同构成了考察政治问题的知识内容。我们可以将所有这些知识内容一般地称之为“政治理论”或“政治思想”。因此,首先可以说,作为一种政治思想,“政治哲学”只是“政治理论”的一种形式。

萨拜因在其《政治学说史》中说:“如果我们给政治理论下一个宽泛的定义,把它定义为‘任何关于政治或政治相关的思想’,那么我们就几乎是把人类自古以来的一切思想都包栝在其中了。但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说的政治理论却是指对政治问题所作的那种‘受过规训’的探究。”(萨拜因,第5页)萨拜因在对“政治理论”进行了这种宽泛的说明之后紧接着说:“政治理论是一种知识传统……政治理论‘对政治问题所做的那种受过规训的探究’,基本上一直是哲学论者的领域;而在这些论者当中,大多数在哲学方面都极其杰出而且他们论著的影响也较为广泛。”(同上,第12、13页)也就是说,在以往的政治思想史上,作为“对政治问题所作的受过规训的探究”,“政治理论”基本上是由哲学家们提供的。或者说,作为一种知识传统,以往的政治理论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政治哲学史。

站在当代学科分界的立场上,人们肯定不会满意这一宽泛的表达,因为它并没有表明“政治哲学”与“政治理论”、“政治科学”以及“伦理学”之间的差异。但是,这些学科的分化只是现代的事情,在现代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里,作为一种学术传统,这一粗略的概括却是完全合适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没有“政治哲学”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区分的。他的《政治学》既包含着我们今天称之为“政治哲学”的内容,也包含着我们今天称之为“政治学”的内容;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既包含着我们今天称之为“伦理学”的内容,也包含着我们今天称之为“政治哲学”的内容。因此,当我们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谈论政治哲学时,我们只是在谈论一种存在已久的学术传统;而这时,我们对它的规定便只能是萨拜因所谓“关于政治事物的受过规训的探究”。就此而言,不仅施特劳斯等人严格限定其哲学内涵的“政治哲学”属于政治哲学,而且萨拜因所谓“政治学说”“政治理论”也属于这一学术传统。

毫无疑问,这是关于“什么是政治哲学”的初步回答。这种回答不利于我们在现代学科的意义上精确地定位政治哲学。不过,这种基于学术传统的回溯性说明,却有助于我们建立起一种必要的批判意识。在现代知识体系中,就像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的分裂一样,哲学与科学的分裂、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分裂等等,巳经将现代知识的领域分裂和领域之间的相互隔离推向极端。缺失了关于现代学术分裂状况的批判意识,或许并不妨碍我们厘清一个现代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但却会妨碍我们对它在整个人类知识体系中的作用和价值的理解。

 

二、作为一个现代学科的政治哲学

 

在现代学科分化的背景下,要说明什么是政治哲学,就必须对政治哲学进行学科定位。而要对政治哲学进行学科定位,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它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其题域最接近、关联最密切的那些学科——区分开来。作为这项工作的第一步,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同样以政治事物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哲学与作为社会科学的政治学之间的差异。

毫无疑问,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的区别是哲学与具体科学之间的区别。不过,仅仅一般地指明这个区别是没有意义的,只有把握住了政治哲学与政治学探讨政治事物方式上的具体差异,才能将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学科区分开来。笔者以为,将同样作为“关于政治问题所作的受过规训的探究”的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区别开来的根本的东西,是它们在讨论问题方法上的差异。这是因为,既然政治哲学是以哲学的方式对政治事物进行研究的学问,考察问题的哲学方式便成为政治哲学区别于以科学的方式对同一对象进行考察的政治学的要点。

在关于政治事物的知识中,有一些是关于政治事物“是怎样”的问题。这一类问题往往可以通过经验考察和逻辑分析的方式来解答。比如,关于奴隶制,我们可以考察它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它是怎样运作的,它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和怎样消亡的,等等。这些问题既可以诉诸经验性的证据,也需要进行逻辑的分析,我们一般性地称之为“认知性问题”。在关于政治事物的知识中,还有一类问题是关于政治事物“应当是怎样”的问题。它们包括隐含于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背后的建构原则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等等。例如,关于奴隶制的政治,我们会探究它是一种好的制度还是坏的制度,它们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一种好的制度,它的道德根据是什么,一种坏的制度,它怎样违背了特定的道德原则,等等。这些问题无法诉诸经验性的证据,亦非认知性问题,而是需要通过道德论辩澄清。由于这一类问题涉及道德判断和价值评价所使用的规范,我们一般性地称之为“规范性问题”。

在现代学科区分的意义上,政治学定位于认知性问题的研究,政治哲学则定位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这两类问题之间的区别,直接来自于实证主义的知识原则,而其更深刻的根据则可以追溯到休谟和康德的哲学理论。

人们所熟知的休谟对“是”与“应是”的区分,是对“自然事实”与“伦理事实”、“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的最早区分。休谟认为,以往的哲学家总是错误地认为道德活动是在理性的推动下实现的,而实际上,理性只具有认知的功能,不具有发动人的行为的力量。道德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动力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情感,正是情感推动人们从事道德实践。理性的功能是判断事实的真假,情感的功能是判断道德的善恶。说明事实需要用以“是”(为系词的命题进行表达,道德判断需要用“应是”(为系词的命题进行表达。休谟认为,以理性为基础的认知工具只能把握和说明事实,不能获得价值判断。可是,以往的“道德学体系”却总是从“是”直接跳到“应是”,从“是”中推出“应是”。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全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的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下册,第509-510页)他认为,以往的一切道德学体系都是建立在这种错误推论之上的,因此在向人们指明这一区分之后,“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同上)

休谟所提出的这一问题,后来被人们看作是道德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不仅关涉到理性认知与道德实践、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规范的区分,而且由此区分关涉到道德哲学与自然哲学的区分,进而关涉到自由与必然的区分。

康德进一步明确了这种区分,并且将这一区分置于更根本的地位。他认为,人类理性的法则具有两个对象:一是遵循自然法则的自然,一是遵循道德法则的自由。康德说:“人类理性的立法(哲学)有两个对象,即自然和自由,因而既包含自然规律,也包含道德法则……自然哲学关涉存在一切,道德哲学则关涉应当存在的一切。但是,一切哲学都要么是出自纯粹理性的知识,要么是出自经验性原则的理性知识。前者叫做纯粹哲学,后者叫做经验性哲学。”(康德,第536页)

康德关于“纯粹哲学”和“经验性哲学”的这一区分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新康德主义那里,这一区分成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区分的标志。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据此将世界划分为自然和文化两个不同的部分,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以“存在”和“应当存在”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并进而认为它们遵循不同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学以“存在”为对象,旨在把握自然界中的规律性,是制定规律的科学。自然科学与价值无涉,它的任务是描述事实,把握作为事实之间的恒常联系的“规律”,而不是进行价值评判。文化科学以“应当存在”为对象,而“应当存在”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无法通过认知把握,需要用理解的表意化的方法将其再现于当前的观念之中。因此,文化科学只能是发现意义的科学,只能是通过价值判断发掘历史和文化领域中具体事实的意义,而不是描述事实。政治哲学中的正义理论就是典型的以“应当存在”为对象的。

韦伯关于“价值中立”原则的讨论,进一步为作为认知理论的政治学与作为规范理论的政治哲学的分野提出了方法论原则。韦伯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必须保证其结论的客观性,因此必须遵守价值中立的原则。不过,韦伯并未像后来的实证主义者那样,将不可实证的知识排除在合法的知识之外,而只是主张将它们分离开来,对它们区别对待。他说:“实际规则的有效性和经验命题的真值在性质上是绝然不同的。任何把这些逻辑类型不同的命题当做同一象来处理的企图,只会削弱它们各自的特殊价值。”(韦伯,第页)也就是说,作为规范的“实际规则”与“经验命题”不能以同一种方式求取其真值。它们属于不同的“逻辑类型”,需要用不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也就意味着,作为规范理论的政治哲学与作为认知性知识的政治学之间,存在着方法论上的基本区别。

实证主义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知识取向,从与新康德主义不同的另一个方向上发挥了休谟和康德的思想,将科学研究中价值中立的原则推向了极端,进而否定了价值评价作为一种知识类型的合法性。实证主义者坚信,自然科学已经为社会历史问题的研究确立了榜样,在人类思维超越了蒙昧的“神学阶段”之后,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建立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是今后社会历史问题研究的目标。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是一些“事实”和“实物”,而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对事实进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发现社会历史规律。社会科学必须建立在经验归纳基础之上,它所发现的规律无非就是在对社会事实归纳的基础上形成的认知性结论。实证主义的这一信念要求对价值问题永远保持沉默。这一信念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塑造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基本信念。

作为认知理论的“政治学”从“关于政治问题受过规训的研究”中分离出来,从而使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形成明确的学术分野的过程,正是在上述知识论的现代岐变中完成的。也就是说,在上述知识论的现代岐变中,当作为科学的政治学从一般意义的“政治理论”中分离出来以后,政治哲学才开始成为一个区别于政治学的现代学科。

作为这项工作的第二步,我们需要厘清同样作为价值理论或规范理论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政治哲学与伦理学处理的都是价值问题,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却是明显的。亚里士多德很早便指出,伦理学关注的是个人的小善,政治学(包括政治哲学)关注的是城邦的大善,个人之小善隶属于城邦之大善,因此政治学是高于伦理学的。托马斯也说:“政治哲学中一个常见的观点是,政治哲学只是将道德理论应用于公共事务。”(托马斯,第37页)他认为,这种道德理论与政治哲学的关系的观点依赖于西季威克式的观念:“伦理学(道德哲学)的目的是决定个人应当做什么,而政治学(政治哲学)旨在决定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当做什么’以及它应当怎样延续。”(同上)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所说的这一区别可以表述为:伦理学处理的是私人领域中的价值问题,政治哲学处理的是公共领域中的价值问题。

不过,仅仅通过这样一个区分,仍然很难确定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界限。私人领域中的价值问题与公共领域中的价值问题、一般道德问题与政治价值问题之间不仅相互蕴含,而且往往相互交织。因此:我们还必须弄清楚在哪些基本问题上必须诉诸政治哲学的探讨。罗尔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无论政治价值对于我们的理智和常识性思考怎样适用,它毕竟还不是道德论说。道德论说与宗教及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处于同一层次。相反,尽管自由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本质上属于道德价值,但它们是通过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具体说明的,并隶属于政治概念类别。这些政治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们原则上适用于基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第二,它们可以在任何种类的全整论说中独立地得以表达(尽管它们也当然可以通过这些论说合理的重叠共识获得支持);第三,它们能够从隐含于宪政政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推导出来。”(罗尔斯,第12页)罗尔斯的这一说明可以说是从实际内容上对政治哲学与一般道德理论之间关系的一种厘清。他向我们指明:第一,政治哲学亦属于伦理学的道德论说;第二,由于政治哲学是通过自由、平等等政治概念阐发的伦理价值,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论说,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定位于政治问题的道德论说。

那么,一般的道德论说是通过什么途径成为关于政治问题的道德论说,从而成为政治哲学研究的问题呢?这是理解一般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差异的关键。罗尔斯说:“关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和其他方面的价值的区别在于,它们是在政治制度中实现的,并且是政治制度所特有的东西……一种价值要作为完整的政治价值,这只有在它所代表的那种社会形式(本身是政治性的时候才能成立;亦即是说,当社会形式在其基本结构部分实现了政治化、并且当这种社会形式的政治与社会制度是政治性的时候才会是如此。”(同上,第13页)罗尔斯在这里进一步说明了,在各种社会价值中,只有那些进人到政治制度的框架之内的价值才是政治价值,才属于政治哲学需要关心的价值问题。例如,子女教育的问题也许原本是一个属于私人领域的道德问题,但当它与一个社会制度所要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相关时,它使成为一个涉及到公平、权利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政治问题而进人到公共领域,成为一种政治价值。此时,它便如罗尔斯所说“部分实现了政治化”,便具有了政治性,便不再仅仅是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当然,这也表明,政治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政治价值与一般的道德价值之间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交叉和不断转化的。

从一般的伦理学到政治哲学,从私人道德到政治价值,就是从道德反思转变为政治反思。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各种道德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相互竞争的观点和立场;我们经常需要回答什么是对的和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好的和什么是坏的。关于这些问题,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和立场间反复权衡,寻找到理想的答案,这就是所谓的道德反思。在很多情况下,这种道德反思会转变为政治反思。正是在道德反思向政治反思的区别与转化中,我们才能把提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联与区别。桑德尔的相关观点对理解这一问题同样是有启发意义的。他认为,道德反思就在于“在我们所作的判断和所认同的原则之间找到一个合宜点,那么,这种反思又如何能够带我们推导出公正和道德事实呢”“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内省而得出公正的意义以及最佳的生活方式”,而是必须对“公共性的问题”进行反思。(参见桑德尔,第31页)当我们开始询问和思考应当用什么样的法律来治理我们的社会时,我们便从道德反思进入到政治反思。这种政治反思就是所谓的政治哲学。这些问题包括公平与正义、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道德与法律等等。关于它们的考察都离不开道德反思。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是规范性的,是道德哲学的一种形式,因为政治反思是道德反思的一种延伸,甚至直接就是道德反思的一种形式。

在现代社会,政治反思越来越呈现出其重要性。这意味着,关于政治价值的研究在道德哲学的研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甚至逐渐占据了道德哲学的核心位置。这也是为什么政治哲学逐步从伦理学研究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的重要原因。有人将此称之为伦理学的政治哲学转向。这一转向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现代社会作为复杂的“陌生人社会”越来越需要以法律的底线伦理来处理道德问题。在传统社会里,人们的生活主要是局限于特定血缘和地缘的封闭的共同体中的生活,用滕尼斯的话来说,这种生活是以对情感和共同经历的记忆为基础的,往往可以靠一般的道德规范进行调节而无须诉诸政治和法律的解决途径。(参见滕尼斯,第58-94页)现代社会

是一个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充分发展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在凝聚社会共同意志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法律为基础的底线伦理对社会生活的调节日益重要。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政治哲学所代表的政治反思的重要性日益增长。

当然,无论是政治哲学与政治学的区分,还是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区分,都只是在学科分野意义上的一种理论划分。讨论这一区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进而通过这些差异更好地理解政治哲学的特征,而不是要根据这一划分来区隔这些相互关联的学科,更不是据此反对它们之间的交叉和互通。在关于实际政治问题的研究中,政治哲学家不可避免地要使用经验性论据为其理论提供说明,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入一般道德问题的探讨。这就意味着,在关于现实政治问题的研究中,我们没有必要“硬化”政治哲学与政治学、伦理学之间的界限,而是应当在它们的交叉互通中采用综合性的方法探讨问题。

 

三、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

 

政治哲学关注政治事物的价值和政治活动的应然规范,同时也关注政治事物的内在本性。无论是对政治事物内在本性的追问,还是对人类生活目标的伦理追问,都属于第一哲学的问题。政治哲学的探索从一开始就是与第一哲学相关联的。沃林说:“自柏拉图首先意识到探索个人美好生活的本质必须同汇聚性(而非平行性)探索好的共同体的本质相结合至今,在政治哲学与普通哲学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而持久的联系……在历史上,哲学和政治哲学的主要区别只是一个专门化问题,而不是方法或倾向性问题。借助这一联盟,政治理论家一直将哲学家对于系统化知识的基本追求视为己任。”(沃林,第4页)

作为最早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柏拉图的《理想国》和《蒂迈欧篇》之间的关联,就是政治哲学与第一哲学之间密切内在关联的一个范例。《理想国》主要探讨的是何为最好的社会组成形式,《蒂迈欧篇》主要探讨的是宇宙论问题,但是在《蒂迈欧篇》的开端,柏拉图却首先对《理想国》中的议题进行了回顾。柏拉图为什么要这样做?林国基和康福德的分析是切中要害的:“《蒂迈欧篇》这篇最具神学色彩的对话乃是对《理想国》中所表述的关于‘正义’这一最高政治哲学原则的神学补充和论证,即将各个社会阶层各安其位、共同组成一和谐的整体秩序的正当性追溯至一种神意的目的和计划,获得一种宇宙论的证明。”(林国基、康福德,第页)对于柏拉图来说,个人的幸福生活

只有通过作为公民的政治生活才能实现’因此只有通过对城邦政治生活的哲学思考才能获得对个人幸福的真正理解。同时,政治生活所要求的和谐秩序与宇宙自然所具有的和谐秩序之间是内在一致的,城邦正义即是宇宙秩序的切近体现,它们并不是不同的东西,而是遵循着同一个自然法则。这就意味着,关于城邦之自然正义的哲学思考与关于宇宙秩序的哲学思考是同一种哲学思考,政治哲学就是第一哲学。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与第一哲学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释。他认为,苏格拉底之前的哲学主题是宇宙论,探讨的对象是“自然”,哲学家们被看作是“论述自然的人”。苏格拉底使哲学转向政治哲学,即探讨的对象从自然转向人类事务。人类事务(如法律)是“约定”而非“自然”。从表面上看,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不同于以前的哲学,因为它改变了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所开创的政治哲学与先前以自然为对象的哲学之间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然”和“约定”之间并非截然分立,而是内在一致的。这种内在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先于“约定”,“约定”的根据在“自然”;另一方面,“自然”不能被“自然”所理解,而是必须被“发现”,即只能通过“约定”的人为秩序,才能理解“自然”,才能发现自然秩序。“约定”的根据在“自然”,这意味着“自然法”高于“人为的约定法”,即法律的约定需要追溯到它的自然根据;“自然”必须通过“约定”而被发现,又意味着只有通过“人定法”才能理解“自然法”。所以,在施特劳斯看来,苏格拉底转向人为秩序的研究,不是放弃了对自然的研究,而是比以前的哲学家更深刻地理解了自然秩序,更深刻地理解了自然的本来意义。他说:“苏格拉底比前人更认真地看待‘自然’的本来意义:他认识到‘自然’首先是‘形式’或‘理念’。如果真是这样,那他就没有完全放弃对自然事物的研究,而是开创了对自然事物的新的研究——在这种研究中,诸如正义的自然或理念,或者说自然的正义,以及人或人的灵魂的自然,是比诸如太阳的自然更为重要的东西。”(施特劳斯,第5页)“正义”也是“自然”,而且是比“太阳的自然更为重要的东西。这也就是说,政治哲学不仅仅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或分支,而且是哲学本身。或者说,政治哲学本身就是第一哲学。

施特劳斯是一个复古主义者,他的政治观或许存在许多问题,但他的分析不仅揭示了政治哲学与第一哲学的关系,而且揭示了现代性的根源。从前一点看,施特劳斯揭示出,一种政治哲学,当它要为自己的理论寻求更为深入的根据时,一定要进人到第一哲学的问题。从后一点看,施特劳斯揭示出,在西方现代性行进的道路上,科学主义、工具理性、科层政治的发展,以及它们所导致的人类生存意义问题的凸显,无一不与海德格尔所谓对生存的遗忘有关。而这种遗忘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将理性的运用降低为工具性的东西,遗忘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遗忘了人何以能够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之根本。对于这种遗忘的解蔽,只有通过第一哲学的批判才能实现。而这种第一哲学的批判,其最好的形式或许便是从人的政治性生存出发,通过对何种生活是正义的生活的哲学追问,在洞察人作为一种政治动物的生存意义的同时,获得关于他生存于其中的世界的意义的理解。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关于人的生存意义和世界意义的理解,比直接的本体论反思和认识论反思更能直击现代性进展中人们所面临的生存困境。

政治哲学无疑是一种领域哲学或部门哲学。但政治哲学的特殊性不在于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这一显见的特殊性只是表面的。政治哲学应当被理解为哲学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被理解为在一种特殊的场域内解决哲学根本问题的哲学形式。通过对政治事物一般本性的反思和对人类生活应然价值的终极追问,各种类型的政治哲学不仅以它们的“政治观”呈现了政治生活的本质,而且也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为“世界观”。作为政治哲学的对象,“政治事物”不仅是一个特殊的场域,更是政治哲学家们反思人生和世界根本问题的特殊切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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