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公司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几种常见情形》一文中,提到了公司创始人会因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投资人进入、对赌失败、股东离婚等原因失去公司控制权。在本文中,列举了常见的公司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几种方式。
一、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想要对于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想要对于公司的相对控制权,持股比例需要超过1/2。
在公司股权结构设置时,应当注意避免诸如50%vs50%、33%vs33%vs34%等此类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二、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通过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把股东放在有限合伙里面,让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股东再通过持有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同时,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均作为有限合伙人,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日常管理决策。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的核心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重大决策事项时,保持一致意见。如内部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指定的股东意见为准,以巩固该股东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每次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建立一致行动的各方可以先内部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然后再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或者决定事项是否进行。
四、投票权(表决权)委托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投票权委托即为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京东即是采用投票权委托的方式实现公司管理控制权。
五、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控制权安排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创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对控制权作相应安排,以避免日后控制权旁落风险的发生。如:
同股不同权(又称“AB股”)。将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A类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在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限制继承条款。《公司法》允许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进行特别约定。为避免因股权被继承而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决策等,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权不得继承,或是对于股东的资质条件进行限定,以使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被继承人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六、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也即,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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