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员制度?
“敢”字、显示一个“勇”字、彰显一个“气”字、夯实一个“廉”字,这样的监察官员居高而不骄奢淫逸,行事则恪守职责,日常廉洁自律,对不法行为人不管官居何位、权有多重,都敢于纠察。
隋朝虽然较短,但隋文帝十分重视选拔正直、敢言的人充任监察官员,并尊奉为国宝。隋文帝开皇初置御史官,朝廷以梁毗“鲠直”,命为治书待御史;以李谔“性公方,明达事务,为时论所推”,升为治书待御史;又以骨仪“性刚鲠,有不可夺之志”,授为待御史。
唐太宗李世民深知“能安天下者,唯在用得贤才”,他把“嫉恶如仇、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作为首选,故而起用了魏征等一大批贤臣,开创了千载传颂的“贞观之治”,奠定了大唐两百多年的基业。唐朝的监察官,官位虽都在五品以下,品秩较低,但在选拔上却十分严格,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有六条:一是要清正廉明、刚正不阿,二是要敢于指陈得失、无所回避,三是要对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切齿痛恨、疾恶如仇、勇于斗争,四是要有真才实学、精明能干、善于决疑断案,五是要有地方州县的任职经历,六是要选进士举人充任御史。在监察官的除授上,初时五品以上的由皇帝亲自批准并敕授,六品以下则由吏部量资而任,到了唐玄宗开元四年,凡六至八品的御史都由皇帝直接任命,选用方式采取了御史台自辟、宰相自择和皇帝自选的方法交替进行,规定谁推荐的御史出了问题,谁要负推荐有误之责。唐玄宗时宰相张九龄推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后因周“妄陈休咎”,令于朝堂决杀之,张九龄被追究“引非其人”的责任,降职为都督府长吏。
宋朝开国之初,就设置了监察官员选拔的标准和制度,首要的是“鲠亮敢言”,廉洁无私,纠弹不避权贵。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以检校户部员外郎滕中正有才干,入为殿中待御史。仁宗时明确“台属供奉殿中,巡纠不法,必得通古今治乱良直之臣”,“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到了神宗时,他命御史台“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钦宗靖康初年把御史的标准定为“择人臣中朴茂纯直,能安贫守节,不附权贵,慷慨论事者”。其次,就是选择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从政实践经验的,“资叙相当”、“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员外郎以下举充”、“里行(监察御史)须三任以上的知县”,强调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官员充当御史。再者,实行官亲回避制度,宰执所荐之人,以及宰执子弟、亲戚和属官,一概不得充任监察官。仁宗庆历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勿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钦宗靖康元年,“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这主要是防止监察官与推荐之人结党营私,还规定了对监察官员的廉政建设措施,如出巡中的生活待遇,规定监司官依“所批之券食”,“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不许接受,分文皆以赃论”。凡地方监察官违犯出巡制度都要受到惩罚,若“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慰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等等,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贫民出身,从小饱受贪官的欺凌,最恨贪官污吏,因此特别重视监察官的选拔任用。第一标准是洁身自好、操履笃实,在政治风暴中能激浊扬清,“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洪武初年朱元璋曾诏令,御史台监察御史当“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永乐时朱棣讲“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第二标准是具备常人不比之才干,有着宽广的见识和历事经验。第三是体貌言语,把伟岸之士作为优选对象,今天看似有点儿荒诞,其实也有一定的道理。监察官员工作或处于朝堂之上面对面地弹劾大臣,出外代表朝廷视察地方,如果形貌矮小丑陋,精神萎靡不振,则有失皇家威严。但过分地强调外表,必然会忽视才干,以至后来明朝流传着这样一种歌谣“选科全不在文章,但要胡须与胖长;更有一般堪笑处,衣裳浆得硬梆梆。”为了把选拔的标准落到实处,明朝还建立了严格的考选程序。一是在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后,首先向九卿科道进行分送访单,征求的意见供吏部和都察院参考。二是进行笔试,一般考的是奏议弹文、刑名文字多篇,由都察院堂上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征求意见表,定出高下等第,排出参考人员的名次进行奏闻。三是试用,一般是经过都察院和吏部初步确定后,由都察院派在京师附近担负事务比较简单的差务,期限有时规定为半年,有时长到一年,试用期满后由都察院进行考核,合格者交吏部进行实授。与此,对监察官员违法失职行为惩处比较严格。《宪纲》规定,御史“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明书》记载,明代法律规定,“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清代在汲取前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充任监察官的人员作了种种限制。一是三品以上京官和外任督抚以上子弟不得选充监察官。康熙三十年议准“凡父兄现任三品京堂,外任督抚,子弟不准考选科道。其父兄在籍起文赴补,及后经升任者、子弟现任科道,皆令回避,改补各部郎中”。二是年龄过轻或在六十五岁以上者不得选充监察官,嘉庆四年规定“嗣后各衙门保送御史,其年龄过轻,固不便率行送列,如年逾耆艾各员,精力尚强者,仍准保送,以65岁为率,过此者不准保送。”三是由科道官降任它职者不得再充选科道官。四是曾被保举充任科道官而未邀准者不得再选充科道官,乾隆六十年上谕“此后各该衙门保送满汉御史,初次引见,未经记名者,下次不得再行保送,著为令。”五是捐纳的各部郎中、员外郎,或正途出身的郎中、员外郎凡任职不满三年者亦不得选充科道官。光绪十年规定“初任部属,并援例捐复,现任捐升,历俸未满三年之员,不准保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明朝监察制度
封建职官管理制度
透视明代监察制度
【法治古今】明代监察制度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其思考
【视界】‌监察官与行政人员的“相爱相杀”!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