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即使对公司超额投资,也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认缴制下,会计账务处理与瑕疵出资。
一、问题提出
在近期接手处理的股东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案件,破产案件中发现股东的实际“投资款”数额远无超过了注册资本数额(认缴数额),就因为会计账务的处理不正确,导致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仍然存在,随时都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资本补充责任。即使股权转让后,也很难避免在某个时间又坐在被告席上。
公司的投资人就会提出,公司的的设备是我出资购买的,工人工资是我出资支付的,所有的经营出资都是我出的,我对公司的投资数额数倍于我的认缴出资数额,“肉都在锅里”,怎么会存在出资不位呢?怎么会判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怎么在公司破产时还认定我未出资,要进行追缴呢?
以上问题,就出在会计帐务处理上。如帐务处理正确,是不会出现出资不到位的问题。
二、案例假设
(一)同样的投资事实,不同的帐务处理。
1、A公司股东认缴数额为10万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代公司支付了各项管理费15万元 ,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 15万元
贷:实收资本 1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万元
2、B公司股东认缴数额为10万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代公司支付了各项管理费15万元 ,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 15万元
贷:应付账款 15万元
(二)债权人起诉时的股东责任。
假设上述两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公司外欠第三人债务为20万元 ,现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是:
1、由A公司偿还第三人20万元 ,认定A公司股东出资到位,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由B公司偿还第三人20万元 ,认定B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公司破产时的股东责任。
1、A公司股东无出资方面的责任。
2、破产管理人将向B公司股东追缴15万元的出资款。B公司股东可以管理人申报15万元的债权,但不能与出资款15万元抵顶,又因公司无资产,B公司交足该15万元后,基本分不到钱。
(四)股权转让时股东责任。
1、A公司股东无瑕疵出资担保责任。
2、B公司股东将继续对转让的股权承担瑕疵出资担保责任。
三、结果分析—— A、B两公司股东结果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A、B两公司股东均对公司投资15万元 ,该15万元均无法收回。
2、A公司股东无需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体现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B公司股东需继续承担15万元的责任。
四、A、B两公司帐务处理方式有何不同?
1、A公司将股东代付的15万元中10万元转作出资款,因此完成了出资。
2、B公司将股东的代付款,仅记作代付款,因此股东仍未完成出资。
五、建议
1、公司应适时选聘会计审计机构,特别是在公司申请破产前,股权转让前选聘会计审计机构对公司账务进行全面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案例中的B公司如在适当时机,进行账务调整,也能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借:应付账款——B公司股东 10万元
贷:实收资本——B公司股东 10万元
3、会计帐务的处理,不但是公司日常经营的记载,还是税务检查、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责任、公司职工职务侵占罪认定的重要证据或目标。重视和加强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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