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等案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17日,某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从2012年1月1日起,某商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同时,商城经营者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对该商城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该商城在6月28日向该市卫生局递交了延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申请。该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结合实际情况同意该商城暂缓办理卫生许可证,截止日期到2012年12月30日。
2013年1月8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城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城仍未按照整改意见办理卫生许可证,也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于是对该商城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认定该商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叁万元罚款;商城的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违反了《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商城警告,并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合并处以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该商城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等各项法定权利。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2月25日给该商城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该商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卫生行政部门向该商城送达了《催告书》,并于2013年8月24日向人民法院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定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商城接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请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和解,并表示认同监管,接受处罚,同意本案执行款本金肆万伍仟元于2014年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
但是,该商城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4年7月29日,卫生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某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系其上级主管部门,且收取该商城的租赁费用,某市市场物业管理处系该商城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追加市场物业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同意追加第三人市场物业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2014年9月16日,该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市场物业管理处自有银行账户存款在本案执行款玖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2014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将执行款存入行政处罚罚没款专用账户。2014年10月28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回访时发现,该商城因改造升级已于2014年10月20日停止营业,该案件于2014年11月10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案件案情重大、事实调查清楚。该案系典型的合并处罚案件,案件涉及商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营业活动和300余人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两个案由,案情重大、复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多方取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均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充分确凿,特别是在能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两个方面的前提下,能充分利用各种法制手段措施,将此案依法办结,实属不易。
二、案件办案周期长、程序合法。自2013年1月10日立案,于2014年11月10日结案,历时21个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审批、处罚(听证)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催告、强制执行、和解、增加第三人、再次强制执行等程序,运用法律程序合法,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体现办案人员娴熟的办案技巧和较高的法律素养。
三、关于案件主体的确定值得借鉴。该案的背景具有特殊性,被处罚主体原为工商局直属单位,刚刚完成改制,划归该市市场监管处监管,各项工作处在改制过渡的特殊背景下,该商城改制后虽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一直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存在,故执法人员将该商城作为被处罚主体,此做法虽值得商榷,但当地人民法院对此予以认同,未提出异议,一直将该商城作为执行主体。在该案第一次强制执行和和解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执法人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将收取商城的租赁费用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场物业管理处,作为该商城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向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市场物业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对第三人实施了强制执行。此做法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极为少见,值得在今后执法过程中予以参考借鉴。
【思考建议】
一、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深入的执法配合,保证了此案的查处。该案的成功强制执行,得益于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得益于领导重视,在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该案成功办结,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本案部分行政行为值得商榷。该商城在2012年6月28日向某市卫生局递交了延期办理卫生行政许可证、健康证的请示,经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同意暂缓办理,尽管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信访稳定的问题,但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此行为值得商榷。在第一次发现该商城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但该市政府明确规定,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时,不得进行罚款处罚。这些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备注:本文来源于《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析汇》(2015),由黑龙江省鹤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供稿,转载以供内部学习交流,如若侵权请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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