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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的哲学思想—《西方哲学史》系列五十八

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1711-1776)的重要性体现在他把洛克和贝克莱的经验主义哲学发展到了逻辑的终点,而成为了彻底的不可知论怀疑主义哲学。

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是《人性论》,但该书出版后并不受到重视,之后他删除了书中部分精华,改版为《人类理智研究》一书,这本书却令康德从“独断的睡梦”中惊醒。

《人性论》的精华部分在第一卷关于理智的论述中。休谟从讨论“印象”与“观念”的区别入手。“观念,我指的是思维和推理过程中那些模糊不清的形象”,那些简单的观念是与印象相似的,只是更模糊一些。所有简单的观念都得自于简单印象,简单观念严格地代表了这些简单印象。复合观念则并不一定与印象相似,但构成复合观念的要素都来自于印象。印象一定先于观念,因为盲人未曾见过颜色,即没有对颜色的印象,因而也就没有颜色的观念了。各种观念中,那些依然保留了相当大程度原先印象生动性的属于记忆,其他的则属于想象。(有时我们自身很难区分哪些是记忆,哪些是想象)

所有的一般性观念都是附属于某个特定词语的,这个词语让这些一般性观念有了更宽泛的意义,也使它们在必要时能够回忆起与自己相似的其他个体观念。休谟主张,“心灵如果不先对量或质的程度分别形成一个精确的概念,便无法对量或质形成任何概念。”“抽象观念就其本身来说是个体性的,不管他们在代表印象时会变得多么具有一般性。”这就是唯名论的一种近代形式,它的缺陷存在于逻辑上及心理学上。

休谟从心理学中驱逐了实体的概念,他说,没有关于自我的印象,因此就没有关于自我的观念。他断定,对于人类而言,自我不过是不同知觉的一个束或者一个集合,这些知觉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彼此接替,并永远处在流变和运动之中。

对关于自我的观念的否定极为重要。这个观点是说即使有自我这种东西,它也从未被感知到过,因此我们不会拥有关于自我的观念。虽然任何人都感知不到自己的大脑,但我们却都有关于大脑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从知觉得出的推论,并不属于那种有逻辑基础的观念,且它们是复合的和描述性的。但这只能推导出我们并不能知道简单的自我是否存在,而不能推导出简单的自我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在形而上学上剔除了“实体”的概念;在神学上废除了关于“灵魂”的所有假定的认识;在对认识的分析上表明了主体和客体的范畴并不是根本性的。因此,关于自我的问题,休谟在贝克莱的基础上取得了重要的进步。

《论知识和盖然性》是《人性论》中最重要的一节。休谟的盖然性关心的是从经验材料中通过非论证性的推论所得到的不确定的知识。对此,他得出了某些怀疑主义的结论。

休谟区分了七种哲学关系,分别为:相似、等同、时间与地点的关系、量或者数目上的比率、任意一种性质的程度、对立、因果关系。这七种关系可分为依赖于观念的与可以不改变观念而得到改变的两类。依赖于观念的哲学关系能给人以确实的知识,除此之外其他哲学关系的知识则只是盖然性的。并不完全依赖观念的三种哲学关系是等同、时空关系和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我们能够从某个事物或某个事件推论其他的事物或事件。休谟认为,一个因果联系是没有所谓的印象这种东西的。也就是说,我们对于事物或事件的印象并不是能感知到原因。在休谟之前,因果关系多少都和逻辑扯上关系,休谟正确地指出了这其中的错误。

休谟是第一个对将因果之间的联系认为是必然的,就如同逻辑上的必然性那样的观点提出挑战的哲学家,这也开创了近代因果关系哲学。他与后来的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将因果律当成“因为A,所以B”这种形式加以叙述的命题。(A和B是两类事件)

休谟认为,一个对象导致另一个对象的力量无法在关于这两个对象的观念之中发现,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经验来了解原因和结果,而不能通过推理和内省。没有什么对象必然意味着任何其他对象的存在,一定是经验提供了关于原因和结果的知识,而这个联系不是逻辑性的。所需要的经验是A类事件和B类事件之间有一个不断发生的联合。

由此,休谟就被引入这样的观点:我们所谓的“因为A,所以B”,指的只是A和B在实际中总是连接在一起,而不是说两者之间有某种必然的联系。“除了总是被连接在一起的某些对象的概念外,我们没有任何其他关于原因和结果的概念。”这也导致我们无法看透这种连接的理由。

休谟定义“信念”为:“与当前的一个印象有联系或者相关联的鲜明的观念。”所以看到A是对A的印象,这会产生发生B的鲜明观念,即会构成对B的信念。在我们看来是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实际上是不过是关于这些对象的观念之间的联系。心灵受到习惯的支配,“正是这种印象,或者支配,为我们提供了必然性的观念。”各种实例的重复导致我们去相信A是B的原因,所以“必然性是某种存在于心灵之中,而不是对象之中的东西。”

休谟理论的客观部分可以被叙述为:一、在因果关系中,除了“连接”和“相继”之外,没有其他的可下定义的关系;二、通过简单枚举法所进行的归纳并不是一种可靠的论证形式。

反对休谟的人会认为,“因果”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必然会导致始终如一的先后顺序,但是始终如一的先后顺序不一定就有“因果”这种特殊关系。

休谟总结自己的论证为四点:

第一,如果只是单纯地看到任意两个对象或动作,不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多么紧密,都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关于这两者彼此之间的力量或者联系的观念;

第二,这种关系来自两者之间反复发生的联合;

第三,这种反复既不会发现也不会导致对象身上的任何事情,而且通过自身所引起的合乎习惯的转变,只对心灵有影响;

第四,这种合乎习惯的转变因而和之后被灵魂感觉到,但是不为外在的肉体所感知的那种力量和必然性是一回事。

在自然科学的范围内,休谟的观点是正确的,像”因为A,所以B”这样的命题是绝不会得到承认的。而我们之所以有接受它们的倾向,可以从习惯律和联想律的角度加以解释。习惯律和联想律实际就是关于神经组织的精巧论述,是与生理学、化学及物理学相关的。

休谟除了将因果联系简化为时常发生的连接的经验,还提出这样的经验并不是预期未来有类似的连接的合理理由。所以,未来和过去相似这个假设只是盖然的,这个假设并没有建立在任何一种论证的基础上,而且完全是从习惯中得出的。这个结论是彻底的怀疑主义的。因此,休谟在书的结尾处坚信所谓信念不是理性的东西,因为我们什么也不知道。

休谟的哲学不管对错,都代表了十八世纪理性精神的破产。休谟本人认为,研究哲学是一种对具有某些气质的人来说,令人愉快、消磨时间的方式。

休谟的怀疑主义完全建立在他对归纳原理的否定上。在某种意义上,休谟的怀疑主义是不真诚的,因为他无法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然而,他的怀疑主义却导致了很令人棘手的后果:它让每一种想要证明一种行动方针好过另一种行动方针的努力都付之东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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