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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边区土司与西南边疆的变迁

 

洪武二十一年(1388)始,明政府在今云南边境以外的緬甸大部以及泰国、老挝北部设置了 11个宣慰司、1个宣抚司、1个安抚司、6个长官司、1个土府。这些边区土司的设立将相关地区纳入了明朝的统治范围,拓展了中国的西南边疆。这些土司,在设置的历史条件、制度内涵、实施管理方面,均与内陆土司存在着不少差异。这些差异是导致明嘉靖以后边区土司体系崩溃、西南边疆萎缩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明代 云南 边区土司 西南边疆

1912年《地学杂志》第3卷9、10连续刊载了《云南土司考》,拉开了云南土司研究的序幕。其后,方国瑜、江应梁、马曜、尤中、杜玉亭、龚荫等一大批学者不断致力于云南土司制度的研究,形成颇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龚荫先生《明清云南土司通纂》、[1]《中国土司制度》[2]对包括明代云南边区在内的中国各土司的治所、族属、承袭等进行了较系统梳理,然而因资料限制,两书对本文所论云南各边区土司的兴替情况仍多不甚清晰之处。本文拟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对这类土司的设置与管理作考察,并探讨其与西南边疆变迁的关系,敬请方家指正。

―、明代云南边区土司的设置和变化

在前朝招抚经营的基础上,明朝在初期即借其声威,积极招抚晓谕云南边区各族。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听说緬甸“尝通贡于元,因遣俨与、程斗南、张祎、钱允恭,赍诏往使”进行招徕活动。[3]洪武十五年(1382),明朝平定云南后,便沿袭元制,设云远、木邦等府统治这些地区。洪武二十一年(1388),明朝设置了八百宣慰司,拉开了在边区设置土司的序幕。兹就明代云南边区各土司的设置与兴废作进一步考察。

(1)緬中宣慰司和緬甸宣慰司,分布于今緬甸曼德勒地区。关于緬中宣慰司的设立时间,《明太祖实录》卷230明确记载为洪武二十七年(1394)六月甲申。该宣慰司与后来设置的緬甸军民宣慰司的关系,《明史·地理志》称:“缅甸军民宣慰使司,本緬中宣慰司。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置,寻废。永乐元年十月复置,更名。”然而《明史·云南土司传》则载:‘初,卜剌浪分其地,使长子那罗塔管大甸,次子马者速管小甸。卜剌浪死,那罗塔尽收其弟土地人民。已而,其弟复入小甸,遣人来朝,且诉其情。敕谕那罗塔兄弟和好如初,毋干天讨。六年,那罗塔复遣人入贡谢罪。”《清朝续文献通考·四裔考》緬甸条又载:“永乐元年,緬酋那罗塔愿臣属中国,诏设緬甸宣慰使司,以那罗塔为使。于是緬有二宣慰使。至宣德二年,緬甸共推莽得剌为宣慰使,许之。自是只署緬甸,而緬中之称不复见。”综上记载,应是在卜剌浪统治的緬中宣慰司内,其长子那罗塔的势力不断壮大,卜剌浪只得委其管治辖区内的大甸。至永乐元年(1403),那罗塔遣使入朝,被封立为緬甸军民宣慰司。其后,那罗塔势力进一步膨胀,侵蚀并据有卜剌浪次子马者速管辖下的以小甸为中心的緬中宣慰司之地。后来,緬中宣慰司经明朝干预而在永乐六年(1408)一度恢复,但其后在文献中渐失记载,也未见其入朝纳贡,大概又为緬甸宣慰司所并。至宣德二年(1427),明朝正式承认了緬甸宣慰司对緬中宣慰司的占有。

緬甸宣慰司与明朝保持了长期的隶属关系。明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緬甸宣慰司曾协助明军平定麓川思氏的反叛。1443年至1504年,曾12次派使者觐见明朝,其中1443年至1446年间更是每年朝贡一次。[4]到嘉靖六年(1527),孟养宣慰司宣慰使思伦联合孟密、木邦力量,攻陷緬甸宣慰司,杀宣慰使莽纪岁。七年(1528), “緬甸以杀掠占据情形赴阙,上命镇巡遣官往勘,乃以永昌府知府严时泰、卫指挥王训往。诸夷不听,又值安凤之变,不暇及緬事矣”。[5]嘉靖初年,因为明朝不能妥善处理诸土司间的纷争,莽纪岁之子莽瑞体出逃洞吾,进而吞并了大古剌,于嘉靖三十年(1551)占据緬甸宣慰司故地。嘉靖三十九年(1560)又并孟密等土司。万历初年,莽瑞体还入侵蛮莫、陇川、干崖诸土司。万历十一年(1583),明朝以刘綎为腾越游击,邓子龙为永昌参将,调各土司兵进剿緬甸,虽大获全胜,但其后云南巡抚陈用宾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设八关于腾冲,对其外原緬甸等边区土司却不再抚治,緬甸又恢复力量,并继续保持与明朝的对立状态。[6]

(2)大古喇宣慰司。永乐四年(1406)初,明成祖派中官杨瑄与景贤等“赍诏往抚谕”大古剌等部,其首领泼的那浪见使者“不下拜”。经杨瑄、景贤的劝说,他才接受诏谕,并遣头目选马撒等于当年五月随景贤朝贡。[7]六月壬午,明成祖“以泼的那浪为大古剌宣慰使……给诰,即敕符、金字红牌”,设置了大古剌军民宣慰司。[8]

该宣慰司的承袭情况《中国土司制度》称“传袭不详”。[9]事实上,据《明实录》记载,永乐五年(1407)秋七月、[10]六年(1408)六月该宣慰司曾派使者入京朝贡。[11]永乐二十二年(1424),明朝还诏大古剌宣慰使泼的那浪归还所据底兀剌土地,以其地设底兀剌宣慰司,[12]说明大古剌宣慰司不但存在,且听命于明朝。但《明一统志》卷87载:正徳 (1506—1521)中“始置大古剌军民宣慰使司”,不知是误载该宣慰司的设置时间,还是正德时期再度设置。正德《云南志》卷30列有“大古剌宣慰司”,说明彼时该土司仍存在。关于大古剌宣慰司的结局,《滇考》卷下“缅甸入寇”条载:“洞吾之南有古喇,一名摆古……兄弟争立。(莽)瑞体和解之,俱德瑞体,割马革地奉焉,受其约束,号为哒喇。 哒喇,华言公道主人也。瑞体举众绝其粮道,兄弟排来等俱死,遂并有其地。”[13]可见该宣慰司系亡于寄居洞吾的莽瑞体。莽瑞体灭大古剌宣慰司的时间,文献多未记,唯谢肇淛 《滇略·事略》称:嘉靖三十年(1551)“缅酋莽瑞体据古喇宣慰司,杀其酋长”,与莽瑞体兴起、扩张的背景及时间相合。

(3)底马撒宣慰使司,约在今緬甸南部萨尔温江入海处的毛淡棉一带。龚荫先生据《明史·地理志》认为该宣慰司置于明永乐四年(1406)六月。[14]有文献认为明成祖下诏确立底马撒、平緬、木邦等10个宣慰司的时间为“永乐元年十月”。[15]所说当有误,因木邦军民宣慰司等土司的设置时间并非在永乐元年(1403)。《明实录》、《清朝续文献通考》卷 235、《清朝续通典》卷146均载该宣慰司设于永乐四年。其中,《明太宗实录》卷55所载尤详,称永乐四年六月“壬午,大古剌等处土酋泼的那浪所遣使臣选马撒等,言其邻境有七,曰大古剌、小古剌、底马撒……皆在西南极边……以大古剌、底马撒二处地广,各置宣慰使司……以泼的那浪为大古剌宣慰使,腊罔帕为底马撒宣慰使……俱给诰,即敕符、金字 红牌”。可见,底马撒宣慰司之设,当在永乐四年六月壬午。

关于底马撒宣慰使司的承袭,《中国土司制度》亦称“传袭不详”。[16]据《明实录》所载, 底马撒宣慰使腊罔帕曾于永乐六年六月戊子“遣头目贡马及方物,谢授职恩”;[17]洪熙元年 (1425),底马撒宣慰使妹壻跌莽怕遣头目马只阿撒朝贡,明朝“赐跌倒莽怕及其妻子文锦纻丝纱罗”。[18]其后,正德《云南志》卷13列有“底马撒宣慰司”,说明其仍然存在。最终,“底马撒、大古喇二司,皆为緬所并”,[19]则亦系嘉靖三十年(1551)为緬甸莽瑞体所亡。

(4)底兀剌宣慰司,约在今緬甸勃固西北,地与大古剌军民宣慰司相连。为永乐二十二年(1424)诏析大古剌宣慰使泼的那浪所据之地而设立“以兰纳为宣慰使,赐印信、金牌、信符”。[20]龚荫先生认为该土司“传袭不详”。[21]据《明实录》所载,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二月“诏谕云南緬甸、麓川、木邦宣慰司,及……底兀剌等处,并赐其土官文币有差”;[22]宣德五年(1430)五月“底兀剌头目吞秃鲁、麓川平緬土官宣慰使思任发,遣头目刀门道等来朝贡象马及金银器皿方物”。[23]此后,底兀剌宣慰司在史籍中失载。方国瑜先生认为,该宣慰司在“旧蒲甘伊洛瓦底江以东,即洞吴之地”。[24]而莽瑞体母系出自洞吾,嘉靖六年(1527)緬甸宣慰司为孟养和孟密所灭后,莽瑞体避难“奔洞吾且二十余年”,最终篡权据有其地。[25]底兀剌宣慰司最终因嘉靖十年(1531)莽瑞体的篡权而灭亡。

(5)木邦宣慰司,辖地在今緬甸掸邦北部,治所为登尼(兴威)。元朝曾于其地设木邦路,洪武十五年(1382)明平定云南后,改设木邦府。为制约麓川思氏力量,永乐二年(1404)六月癸酉明朝“改木邦、孟养二府为军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为宣慰使, 赐之诰印,俾子孙世袭其官”。[26]关于该宣慰司的结局,天启《滇志·木邦军民宣慰使司》载:万历三十三年(1605),(緬甸)以三十万众围其城,请救于我,不至,城陷,金牌印信尽失,緬伪孟密思礼领之”。[27]这样,木邦军民宣慰司与明朝保持了两百余年的隶属关系。 其间,虽有隆庆二年(1568)到万历十一年(1583)间木邦附緬的短暂经历,但木邦宣慰司还是与明朝保持了长期友好的关系。一方面木邦向明朝“常修职贡”,在《明实录》中,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到明武宗正德十二年(1517)的113年间,木邦与明朝间的贡赐活动达36次,居云南边区各土司首位;另一方面,木邦效命于朝,“从征緬甸、麓川,俱有功,益地颇广”。[28]直至万历三十四年(1606)临灭亡前,木邦仍“请救于内陆”,[29]寄希望于明朝。

(6)孟密宣抚司,位于今緬甸掸邦西北,治孟密。永乐初年以来属木邦宣慰司,后来据有孟密的曩罕弄力量不断发展,与木邦宣慰使形成矛盾,遂“遣人从间道抵云南至京, 献宝石、黄金,乞开设治所”。[30]成化二十年(1484)六月庚午,明朝“开设云南孟密安抚司,径隶布政司,以夷妇曩罕弄子思柄为安抚”。[31]到万历十三年(1585),该安抚司被升为宣抚司。[32]然而,也就是在这一年,緬甸攻破孟密,执掌宣抚司印的罕烘率其子思礼、从子思仁奔孟广“孟密遂失”。万历十八年(1590),緬甸又攻孟广,罕烘、思礼逃入陇川, 思仁奔工回“孟广又失”,[33]孟密宣抚司消亡。

(7)孟养宣慰司,位于今緬甸北部克钦邦,治孟养。元朝曾于该地设云远路,明太祖平滇后设孟养府。[34]龚荫先生《中国土司制度》在“治所”处称“孟养军民宣慰使司,永乐二年(1404)以孟养府改置”,而在“事纂”部分则引《明史·云南土司传》认为“永乐元年升孟养为宣慰司,以故元土官刀木旦为宣慰使”。[35]从《明实录》记载看,永乐二年(1404)夏四月孟养与木邦一样,均仍维持“土府”身份,到该年六月癸酉才“改木邦、孟养二府为军民宣慰使司,以知府罕的法、刀木旦为宣慰使,赐之诰印,俾子孙世袭其官”。[36]所记时间进程较为清楚,且与孟养同时改为宣慰使司的还有木邦,而木邦设宣慰司的时间,《明史·云南地理志》记载为“永乐二年六月”,两处记载一致,亦佐证了《明实录》记载的可靠性。

关于孟养宣慰司的结局,闵洪学称:“(緬甸)以万历八年(1580)掳孟养酋思个, 再以十八年逐思远,遂灭孟养。”[37]思远及其后继者被逐之后,长期寄居明朝直接控制的盏西(在今云南盈江县境内),孟养宣慰司故地尽为緬有。在緬甸、木邦宣慰司争扰的背景下,孟养宣慰司的存在和发展都须仰赖明朝的支持,因此保持了较稳定的关系。万历十三年(1585),邓子龙收复陇川,还将被緬甸所灭的孟养恢复为长官司。“未几, (孟养)长官思真复为緬所掳,部长思远奉思真妻来归。(明朝)给以冠带,令归守。思远乘乱自立为宣慰,贡象进方物”。[38]可见,其灭亡前夕,双方关系仍然较为密切。

(8)蛮莫安抚司,位于今緬甸克钦邦北部曼昌一带。原为孟养宣慰司之一部分,“万历十三年,析孟密地置”蛮莫安抚司。[39]这是在邓子龙反击緬甸后设置的一个土司,是明朝设置最晚的土司之一。蛮莫安抚司的设立,其意在于遏制緬甸势力扩张,并阻其内犯西南,战略意义极高。正所谓“夫蛮莫,何地也?三宣之藩篱也。三宣,腾(冲)永(昌)之垣墉也。腾永,全滇之门户也。蛮莫失,必无三宣;三宣失,必无腾永”。[40]另外,“緬中鲜盐茶、缯帛、毛缨诸物,势必取于中国”,而蛮莫又为其道经之所。[41]万历三十年(1602), 緬甸“雍罕攻思正(蛮莫安抚使)……(思)正奔腾越,当事者杀正以止兵”,[42]蛮莫安抚司亡。

(9)八百宣慰司,位于今泰国北部的清迈、清莱一带。元朝于该地设八百等处宣慰司。明太祖平滇后,亦在其地设八百宣慰司。设置时间,文献所载不一。《明史·云南土司传》载:洪武二十一年(1388) “八百媳妇国遣人入贡,遂设宣慰司”。正德《云南志》卷13 “八百大甸宣慰使司”、天启《滇志·羁縻志》“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王宗载《四夷馆考·八百馆》、《明一统志》卷87《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等,并作“本朝洪武二十四年,其酋来贡,乃立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司”。考诸《明实录》,洪武二十一年秋七月丙辰,“八百媳妇国遣人入贡方物”。[43]可见,明朝与八百媳妇国建立联系,并非始于洪武二十四年 (1391),早在洪武二十一年即有该国使者“入贡方物”。按明制,四夷归附朝贡,王朝即授土司职,则洪武二十一年建立八百宣慰司的可能性极大。再者《明实录》未载洪武二十四年授八百宣慰使司事,而是于六月壬午记“云南八百宣慰使司土官刀板冕遣使贡象及方物”,[44]则该年遣使朝贡前已被授八百宣慰使之职。洪武二十一年建八百宣慰司应当较为合理。大概后来势力发生了分化,永乐二年(1404)五月“设八百者乃、八百大甸二军民宣慰使司,以土酋刀招你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员外郎左洋往赐诰印、冠带、袭 衣”。[45]八百者乃宣慰使司及宣慰使刀招你仅在永乐三年(1405)有遣使入贡记录。

关于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消亡,史志均称“嘉靖间,为緬所并”。[46]嘉靖(1522—1566) 长达44年,以“嘉靖间”来表达八百大甸宣慰使司的消亡时间显然太过粗疏。闵洪学认为 “(緬甸)日渐强盛,四面吞并,遂成尾大不掉矣,以嘉靖末年灭八百”,[47]将緬并八百宣慰司的时间限定在嘉靖末年。明人沈德符又更加具体地记述道,莽瑞体“并有古剌,因以兵胁服邻国,至嘉靖三十年(1551)遂入孟养、八百、老挝,于是緬势益张”,[48]则緬甸并八百大甸宣慰司的时间为嘉靖三十年。緬甸莽瑞体占领八百大甸宣慰司地后,以其弟莽应龙驻守八百大甸之中心景迈。八百大甸宣慰使刀氏只得避居景线,称“小八百”。万历十五年 (1587),刀氏曾“以文请兵恢复”八百大甸宣慰使司故地,但此时明朝已内忧外患,自顾不暇,最终“议未许”。[49]

(10)老挝宣慰使司,位于今老挝北部琅勃拉邦一带。元朝曾于其地设老告总管府。明建文四年(1402)九月戊戌“老挝土官刀线歹……遣人来朝贡……赐钞币”,[50]较早与明朝建立联系。然而,关于明朝建立老挝宣慰司的时间,文献记载颇多异说。《明史·云南土司传》载:“成祖即位,老挝土官刀线歹贡方物,始置老挝军民宣慰使司。永乐二年 (1404),以刀线歹为宣慰使,给之印。”此说以永乐元年设老挝宣慰司,永乐二年委任宣慰使并给印。《明太宗实录》则载永乐二年夏四月“设老挝军民宣慰使司,以土官刀线歹为宣慰使,命礼部铸印给之”,[51]当年十月己已朔“制信符及金字红牌,颁给云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车里、老挝六宣慰使司”,[52]认为系永乐二年四月置老挝宣慰司并委任宣慰使,十月颁赐信符及金字红牌。景泰《云南图经志书·老挝军民宣慰使司》载:“永乐三年归附,备方物朝贡,始开设老挝军民宣慰使司”,[53]认为永乐三年(1405) 才建立老挝宣慰司。显然《明实录》记载较为具体细致,可信度也较高。且《明实录》中所载与《明史·云南土司传》记载的“永乐二年,设军民宣慰使司二,以土官刀招你为八百者乃宣慰使,其弟刀招散为八百大甸宣慰使,遣员外郎左洋往赐印诰、冠带、袭衣”相合,印证了《明实录》记载的可靠性。

在老挝宣慰使司存在期间,除嘉靖三十年(1551)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度为緬所迫“折而入緬”外,该宣慰司基本均隶属于明,听命纳贡。此后,老挝宣慰司才“不复至”。[54]

此外,在今緬甸境内,明朝还曾设孟艮土府(位于今掸邦景栋)、茶山长官司(约在今緬甸克钦邦恩梅开江流域)、里麻长官司(约在今緬甸克钦邦迈立开江流域)、小古剌长官司、底板长官司、孟伦长官司、八家塔长官司(在下緬甸滨海之地),事迹难详。

总之,自洪武二十一年(1388)设立八百宣慰司始,明朝不断在云南边区设置土司。 永乐初年,边区土司的设置进入高潮期。万历十三年(1585),蛮莫安抚司的设立则宣告了明代云南边区土司设立的终结。明朝先后设置计宣慰司11个(后合并为8个)、宣抚司1个、安抚司1个、长官司6个、土府1个。

二、云南边区土司的属性

在国际学术界对东南亚史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者仅仅按东南亚各国自身的王朝政治体系来构建东南亚各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土司的因素简直难觅踪影,[55]相反,在中国史, 尤其是西南民族史、边疆史的研究领域,学者们又往往不作说明,把明代边区土司地理所当然地都看成了明朝的西南疆域。[56]因此,如何看待上述土司的属性依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从明朝的角度看,这些土司都被纳入了王朝和云南地方政府统属的体系。《明一统志》卷86《云南布政司》载:“本朝改置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领云南、大理……一十二府,曲靖、姚安……八军民府……孟养军民指挥使司、车里、木邦、老挝、緬甸、八百大甸、大苦(古)刺、麓川平緬、底马撒八宣慰使司……芒市、钮元、孟琏、茶山、麻里五长官司。”天启《滇志·属夷》说得更明白:“自永昌出塞,南际大海,诸夷自相君长。本朝……以武临之,皆稽首而奉正朔,授以宣慰、宣抚之新号……版章设于职方,纲纪之司属在行省。”在《明实录》、《明史》之《地理志》和《土司传》中,明确记载上述土司归属明朝。

其次,明中央坚持向授职土司颁赐诰印、冠带、袭衣,表明土司已由各族酋首一变而为国家命官,可以向所属人民发号施令。这是土司制度的通则,而更为重要的是,自永乐二年(1404)始,明朝“给各宣慰金牌、信符、批文、底簿”,[57]“制信符及金字红牌,颁给云南木邦、八百大甸、麓川平緬、緬甸、车里、老挝六宣慰使司,干崖、大候、里马、茶山四长官司,潞江安抚司,及孟艮、孟定、湾甸、镇康等府州土官”,并对使用作了严格规定。[58]对边区土司颁赐金字红牌、阴阳文信符等特殊权力信物,一方面以示恩宠,一方面强化了中央、云南地方与边区土司的联系。此后,新皇帝登基和土司承袭,都必须更换这些信物,较为有效地建立起了中央对边区土司的政治统属关系。

第三,明中央和云南地方有劝谕、调解云南边区土司纠纷与侵扰的权力,边区各土司也往往将彼此间的纠纷诉诸明朝。较早的纠纷调解发生于永乐二年(1404)夏四月壬午,麓川平緬宣慰使思行发所遣头目刀门赖,诉孟养、木邦数侵其地。[59]而较有成效的调解则发生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三月,大古剌宣慰使泼的那浪据有底兀剌所管之地“其孙纳兰诣阙,自陈请复其境土,设治所以抚辑其民”,明成祖“诏大古剌还其地,设宣慰司,以兰纳为宣慰使,赐印信、金牌、信符”。[60]这种调解经常发生,一直持续到边区土司体系崩溃前夕。对于明朝而言,排解云南边区土司间的纷争是其行政管辖权的体现,而对于各土司而言,接受和请求明朝调解纠纷,则意味着其在政治上奉明朝为正朔。

第四,明朝有权征调边区土司武装。明朝规定各土司可以拥有军队,但只能镇守疆土,且须服从明朝调遣。如在明永乐初年征八百宣慰司时,木邦宣慰使“罕的法发兵助战,攻江下等十余寨,斩首五百余级”。[61]“正统三年征麓川,敕谕木邦以兵会。五年,总兵官沐昂遣人间道达木邦得报知宣慰祖母美罕板、其孙宣慰罕盖法,与麓川战于孟定、孟琏地,杀部长二十人,斩首三万余级,获马象器械甚众”。[62]军队既是王朝权力的象征,又是保障边疆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云南边区土司武装的调遣体现了明朝对土司拥有统治权。

第五,云南边区土司与明朝之间存在贡赐活动。朝贡与回赐,是土司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明朝专门条定规制,云南等地土官“遇三年朝觐,差人进贡一次,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限圣节以前谢恩无常期,贡物不等”。[63]关于回赐,明朝的规定更为具体,“云南徼外土官进到象马、金银、器皿、宝石等件,例不给价,其赐例各不同”,还专门规定了车里、木邦、老挝、緬甸、孟养、孟密、孟艮等边区土司前来朝贡的宣慰使、妻、差来头目、通事、象奴从人等各级朝贡者的给赐标准和内容。[64]从时间段看,这种贡赐活动于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云南后即已出现,到永乐年间(1403—1424)达到高潮。土司的朝贡与明朝的回赐,既是内陆与西南边疆之间重要的经济交往,更是中央对边区土司地方政治统属关系的具体体现。

明朝在诰印、冠带、袭衣等土司常规信物的基础上,于永乐二年(1404)以后特别制作、颁赐给西南边区土司金字红牌、信符、批文、底簿等权力信物,调解边区土司之间纷争及对土司武装的征用调遣等,较为完备地体现了在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朝与边区土司的政治统属关系,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地区在明朝末年以来渐属他国而忽视这段历史事实。

三、明代云南边区土司体系瓦解的制度原因

嘉靖末期以降,明朝云南边区土司体系瓦解,西南疆域范围由此而出现了萎缩。其原因,可以从云南边区土司制度实施的历史条件、边区土司制度实施的不完整性和不彻底性、明后期王朝未能很好认识边区土司局势并巧施控驭三个层面来考察。

第一,明朝未能有意识地改善云南边区的社会历史条件,从而不能巩固对边区土司的统治。明代,土流交错、土流并治的现象普遍存在,王朝可以凭借强大的统治力量加强对土司的控制,但就云南边区土司地区而言,情况却远非如此。大体说来,云南流官和卫所的分布,西南达永昌、腾越、金齿卫,南达景东,东南及新安守御千户所,[65]其外便没有流官和卫所军士的驻扎。明代后期,以募兵制补卫所之不足,其分布“自永腾、顺云、临元诸营外,余郡并未设兵”。[66]云南边区土司既无流官和卫所与之交错分布、相互制衡,在各土司内部亦无流官佐贰掣肘其权,王朝的统治面临极大挑战,设法改变这种局面也成为边区土司安稳无患之重要举措。遗憾的是,明朝治滇260余年,却未从巩固边疆的角度有意识地改变边区的社会基础。成化七年(1471),緬甸宣慰司请求将金齿军余李让派往其地充任“冠带把事”,结果兵部回复“李让,中国人而与为把事,亦非体,宜勿许”。[67]

第二,在边区土司区统治基础较弱的情况下,明朝对各土司的抚治政策却江河日下,呈倒退之势。洪武、永乐时期,明朝凭借政治与军事的威慑力量,积极派使者晓谕招徕西南边远各族。如永乐初年,成祖先后派杨瑄、景贤、周让“赍诏往抚谕”处下緬甸滨海地区的勃固政权,最终使其首领泼的那浪由见使者“不下拜”,变为“遣头目选马撒等于当年五月随景贤朝贡”,[68]设置了大古剌军民宣慰使司。而周让则先后两次出使百夷、大古剌等地, “以单车从数十人,往返数万里,重数译……以宣布恩命……是行也,予知自古刺之外有闻风而来者,则必由于让也”。[69]这些积极主动的出使宣谕活动,推动了云南边区土司体系的建立,增进了明朝与西南边区地区的相互了解。然而,后来情况却发生了较大变化。嘉靖、万历时期“南倭北寇”,加之辽东之患,云南省内则武定、乌撒等腹心地区土司反抗,统治形势更加严峻,明朝统治阶层则将抚治云南边区土司视为祸端,形成了“内则绸缪牖户之修,治以不治;外则联络远交之计,以夷攻夷”。[70]嘉靖三十年(1551),镇巡官沐朝弼等侦知莽瑞体欲袭孟密、陇川、干崖等地,向兵部疏报边情,欲预为防备,“兵部覆:荒服之外,治以不治,哒喇已畏威远遁,传谕诸蛮不许交通结纳”。[71]明代吴宗尧《莽达喇事情节略》称:“夫治戎以不治,古有明训。今緬酋既已远遁,驱逐之师无容轻举”, “驭夷之方,固示以不治;守边之道,尤当谨于未萌”。[72]云南巡抚闵洪学也曾针对緬甸的扩张态势, 上疏请求防备,天启七年(1627)四月十三日,兵部回复称“圣旨:中国方多事之日,緬衅岂可轻开”。[73]很显然,明政府一味“治以不治”,加速了边区土司体系的衰溃。

第三,在“治以不治”、 “以夷治夷”的思想指导下,明朝及云南地方政府对边区土司的管理制度具有较为明显的不完整性和不彻底性。

所谓不完整性,系指土司制度的制度内涵未能在边区土司区完整地贯彻实施。综合而言,土司制度的主要内涵,包括较为制度化的授职程序和信物配给,袭职条件、材料、手续及顺序,升迁奖惩管理,纳贡与回赐,缴纳差发,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学教育等,甚至附有诸如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邻封土司等袭职禁例。[74]其制度的完整性与严密性,远远超过以前的各种羁縻统治制度,形成了土司制度的显著特点。然而,在内陆等其他土司地区实施的制度,却没能在云南边区土司地区贯彻实施。大体说来,升迁奖惩管理、土司兵管理、土司子弟的儒学教育等制度,以及土司不得越境婚娶、不得攻伐邻封土司等袭职禁例,在边区土司区基本上是付诸阙如。

所谓不彻底性,系指在边区土司中已实施的制度内容,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如对边区土司之间的争端,除正统年间和万历初年明军出兵征讨危及到云南腹里安全的麓川思氏、緬甸莽氏外,基本上都只是采取派人宣谕劝说的做法,并没有切实有效的干预。以緬甸宣慰司为例,洪武二十八年(1395),宣慰使卜剌浪遣使言“百夷思伦发屡出兵侵夺其境土”,明朝只是“遣使谕之”。二十九年(1396),“緬国复来诉,因遣行人李思聪、钱古训谕緬及百夷各罢兵守土”。直到嘉靖初年,孟养联合木邦和孟密,击破緬甸宣慰司,“杀宣慰莽纪岁并其妻子,分据其地。緬甸诉于朝,不报。六年,始命永昌知府严时泰、卫指挥王训往勘”,由于措置无力,使者遭恐吓,“时泰仓皇遁走……不暇究其事”。[75]对其他各边区土司间的纠纷冲突,明朝也采取了同样的处置办法。相反,对于部分边官提出的以实力解决纠纷之建议,明朝则严令制止。如天顺元年(1457),“木邦宣慰罕落法为所部头目垠薄法等合兵攻杀,遣人求援”,镇守云南左监丞罗圭等拟“量调官军,相机剿捕”,结果天顺帝严令:“夷人自相仇杀……如何轻动官军,贪功生事?兵部即驰文(罗)圭等,毋起边衅。如违,必罪不贷。”[76]很显然,明朝解决边区土司纠纷的这种做法,与动辄采取军事平息内陆土司纷争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差别。

另外,在边区土司的袭职方面,明朝也多变通苟且。按制,土司故去,继任者告袭,需备亲供册、宗支图谱、邻封土司甘结,经三司会同保勘,报部核准,方能袭职,袭职者须赴京。对于边区土司而言,因“边方瘴疠除远,三司多不亲诣,往往转委属官行勘”。[77]而且,嘉靖初年以后,云南“设在边远,兼有争竟仇杀者,抚按等官勘实,代为奏请,就彼袭替”[78]无须如内陆土司那样赴部袭替。边区土司袭替管理的粗疏苟且,导致了为争夺土司继承权的争斗仇杀,是土司体系动荡的重要原因。不少地方官员还借土司袭替之机,敲诈土司,“数十年来,土官病故,子孙承袭者,官司不肯保结,上官往复驳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袭职者”,[79]更是激化朝廷与边区土司间的矛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动荡。典型的例子是万历二年(1574),木邦土舍罕拔遣使告请袭职“有索赂者,以兵备迟疑对,彝使归报拔。拔怒……感緬而恚中国……遂约为父子。时有‘官府只爱一张纸,打失地方二千里’之谣”。[80]

即便是边区土司与中央联系较好的贡赐活动,到了永乐十一年(1413)以后,緬甸 “入贡屡衍期,朝廷亦不深诘”。[81]最后,甚至“云南之宣慰司凡七……即朝贡亦不尽如期,而亦载之户部版图中”。[82]总之,在边区各土司地区,即便是明朝曾经实施的管理制度,也常常敷衍走样,并未彻底执行。

最后,嘉靖初年以后,明朝并未很好利用云南边区土司局势,巧施联合,挫败洞吾的进攻。明后期云南边区土司体系的崩溃,缘于嘉靖初年被孟养宣慰司、木邦宣慰司、孟密宣抚司联合灭亡的緬甸宣慰司残余力量莽瑞体等,逃至下緬甸的底兀剌宣慰司(即洞吾),篡夺其权力,进而兼并了附近的大古剌(勃固)、小古剌等,挥师北上,恢复緬甸宣慰司故地, 打败孟养、孟密,又先后占有木邦、八百、老挝宣慰司。从当时的局势看,洞吾莽氏势力要兼并边区各土司,则势必树敌过多,明朝应该有建立联盟、反制洞吾的可能。更何况,孟养、孟密、木邦等与緬甸宣慰司向有土地纷争,并有灭国之恨,共与洞吾抗争的愿望势必都较强烈。其实,明朝部分官员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吴宗尧便认为,宜“申饬汉土官兵严加防御。仍严谕车里、老挝、木邦、陇川、干崖、南甸等……各整饬兵械,固守边疆”,共同对抗洞吾。[83]然而,就明朝统治上层而言,固守“中国方多事之日,緬衅岂可轻开”之论,[84]唯恐“兵兴祸连”,一直未作此尝试。万历四年(1576)十二月,莽瑞体进兵腾越,金腾兵备副使罗汝芳联合“近緬诸夷,如景迈、猛巩诸酋”与緬军对峙于戛撒一带,形成了很好的作战态势,但为云南巡抚“驰檄亟止”。[85]最终,莽氏洞吾势力各个击破,瓦解并占有了昔日云南边区各土司地。

 

编者按,作者秦树才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授,辛亦武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师,博士。原文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23卷第1期,2013年3月,第40——50页。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编者按,作者秦树才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授,辛亦武为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教师,博士。原文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第23卷第1期,2013年3月,第40——50页。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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