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计算:
项 目 栏次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可以看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参加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单独作为一行申报,本月有进项也不能抵减。
贵公司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参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后得出本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述两项合并后最终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有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处置废旧料不是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按适用税率17%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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