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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不同增值税计税方法下,如何计提附加税费?

每日税讯会员问:两个问题: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有:1、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11%增值税;2、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增值税;3、出租房屋简易征收缴纳5%增值税;4、项目处理废旧料缴纳17%增值税。请问:以上四类增值税事项抵并后计提附加税费还是分别按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余额分别计提附加税费?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老项目处理废旧料,是在施工地缴纳增值税还是在机构地缴纳增值税?按17%还是3%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计算:

  项  目                 栏次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可以看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参加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单独作为一行申报,本月有进项也不能抵减。

  贵公司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参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后得出本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按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述两项合并后最终得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费)依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有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处置废旧料不是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按适用税率17%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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