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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三章)

2014年注册安全法规考试复习内容整理(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2011版教材,20112013年考试分值为:511分。下同)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01·了解

学习本节的要求: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法P741.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3. 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法P741. 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2.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3. 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法P75】: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①职代会的监督;②职工监督;③工会监督。3.安全培训:①全员培训: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③矿长培训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4.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5.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6.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法P781.矿山安全的监督: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7项)。2.矿山安全的管理: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6项)。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P791.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2.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3. 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法P80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4分·掌握

学习本节的要求: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立法目的【法P80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火灾预防的规定【法P80】:

1.消防规划【法P80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安全位置【法P80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法P81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法P81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法P8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6.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法P82】: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法P82】: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组织的法律规定【法P82】:

1.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规定【法P8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消防队规定重点【法P82】: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④前三项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法P83】:1.火灾应急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2.灭火救援规定【法P83

监督检查的规定【法P83】: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P83】: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法P8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P84】: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道路交通安全法14分·熟悉

学习本节的要求: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分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法P85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受伤人员救治: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通行规定【法P85】:1.机动车通行规定:1)同车道行驶;2)交叉路口行驶;3)机动车载物行驶;4)机动车载人行驶;5)拖拉机行驶。2.非机动车行驶规定:时速不超过15km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设计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分·了解

学习本节的要求: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法P87】:1.突发事件的概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2)突发性和紧迫性3)危害性和破坏性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3.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的措施,同时也尊重了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灵活性。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分工【法P88】:1.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预防与应急准备【法P89】: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体系: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企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法P89】:

1.所有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应急事件的义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监测与预警【法P90

1.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2.突发事件预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应急处置与救援【法P911.应急措施;2.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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