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总名下有一家公司,经营情况非常好,每年利润在1000万元,王总想从公司拿走利润。 首先: 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其次: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0-250)万元*20%=150万元 最后: 净利润=750万元 因此: 王总要合理合法从自己公司拿走自己应得的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50万元,合计400万元。 综合税负40%! 注 意 年底企业计提了应分配股东王总的红利750万元,但是由于资金问题暂时不分配,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万元 贷:应付利润——王总 750万元 答复: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 提醒: 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 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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