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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这一名词是在2019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正式提出的。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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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以前有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以前并未全面施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018年对先进制造业、电网企业、研发、现代服务业等部分行业有过一次退税政策,文件《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在2018年6月27日,当时对于留抵税额退税也有时限要求。
而2019年3月20日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将留抵税额正式制度化,没有对截止时间加以限制。也就是说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将持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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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满足哪五个条件?
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举例加以说明:从4月份算起,如果4-9月份其中有一个月留抵税额是零,企业将无法申请留抵税额退税;如果4-9月份连续每个月留抵税额都大于零,但是9月份的累计留抵税额小于50万元,也将无法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由此可见,能够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企业规模上一般较大。)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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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2019年3月底之前的留抵税额是不能享受退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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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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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也即
进项构成比例=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4月至该期全部已抵扣进项*100%
比如
9月份进项构成比例=9月已抵扣/ 4月至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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