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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100问》连载29:26.甲某几年前因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艾滋病毒,...

《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100问》

 

第一章艾滋病相关权益保护百问

 

26.甲某几年前因医院输血(医院非法自行采血)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传染给了妻子和孩子,甲某可否向该医院索赔?如何索赔?甲某的妻子和孩子是否有赔偿请求权?

答:甲某、甲某妻子及孩子均有权向医院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甲某就医时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保证输血的安全性。本题中,医院在给患者输血前,有义务对血液进行安全检测,包括HIV抗体检测。因医院违规输血致甲某感染HIV,然后甲某又感染妻子,孩子又通过母婴传播被感染HIV,这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医患纠纷中,应由医院方证明其输血的安全性及提供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如果院方不能提供,则依法推定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有过错。

另外,医疗机构有义务举证证明己方有无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该条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甲某、甲某的妻子和孩子应注意保存各种住院的就诊凭据,包括收费单据、诊疗单据等,注意复印病历,必要时封存病历,与对方交涉过程中对重要内容进行录音取证,搜集各种人证、物证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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