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社保
可能小伙伴都会被一些流程所困扰
例如异地社保转续怎么办
异地就医需要盖章怎么办
……
真是说多了都是泪
别苦恼了
青年君告诉你们一个好消息吧
之前遇到的社保问题
今后都有解决办法啦
5月13日,人社部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各地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还具体提出了8类简化程序和手续的事项!
是不是觉得神清气爽
至于新规具体带来什么利好
哪些流程简化了
就让青年君带你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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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对于异地就医问题,《意见》明确提出,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如果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不再需要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意见还规定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相信以上调整
会给大家节约不少成本哦
青年君也相信
以后的流程肯定会越来越简单的
社保业务办理
你觉得哪些流程还需要改善呢
回复评论告诉青年君吧
编辑 | 骆驼
来源 | 广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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