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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王某与郑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相爱,次年3月10日登记结婚。王某上门女方生活,后儿、女相继出生。王某在郑某家任劳任怨、孝敬父母。2014年10日12日郑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同年12月3郑某将王某”净身”逐出家门。

王某与郑某结婚后与女方父母亲修建一栋价值12万元的房屋,在责任山上种植杉木约120亩。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和120亩杉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它包括共有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积累的储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资料,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及其他共有的财产。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 家庭共同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或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该案中虽然王某自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共同生活,王某与郑某的家庭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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