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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时取得股权的证据有哪些

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般称为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通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将自己的财产让渡给公司,创设公司和股权,公司成立后,股权产生,创设人获得股权。创设股权是通过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完成的,民事主体有明确设立公司、创设及享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并与其他设立人共同签署法律文件,建立共同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取得股权的重要证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文件,须记载公司设立时全体原始股东、发起人股东名称,记载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金等创设公司及股权的具体情况。章程是公司设立和运行的总纲,记载公司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等。章程内容系全体原始股东、发起人股东关于创设公司、股权等共同意思表示,是全体原始股东、发起人股东均签字同意的合同文书。通过章程,能够落实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故章程是证明股权创设的直接证据。

公司设立时可能还存在其他合同文件,例如,设立公司协议、投资人协议等记载股东资格,当这些合同文件与章程记载不一致时,因章程是《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的,并且是经公示的,故证明力较强,要推翻章程的证据效力,除设立公司协议、投资人协议外,还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出资证明,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向公司交付财产是在设立股权法律关系后,对股权法律关系涉及的认缴出资的履行行为。设立股权法律关系需认缴出资,以财产兑换股权,在股权创设后,股东应向公司履行承诺,按期实际缴纳出资。

实务中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出资的证据,基本可以分两类:一类是民事主体单方向公司汇款的凭证等;另一类是公司制作的出资证明,载明公司接收股东缴纳出资的内容。单方向公司汇款的证据,是资金流向的证据。资金流动的原因有各种可能,例如,借款、还款、支付货款等,而出资也仅仅是一种可能,要证明原始取得股权,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公司制作出资证明,明确收到了股东出资款,但未确定股东资格的,应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制作的出资证明与具有股东资格的事实极为接近,很多情况下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出资人取得了股东资格。但也有相反情况,例如,出资证明是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等个人行为,投资人并未与公司全体原始股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其投入资金也未形成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身份不能得到确认。

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登记,是对股东获得股权的记载,是公司设立后对股东的登记和公示行为。由于公司和股权是同时创设的,公司设立的同时股权产生,股权产生后对权利主体进行登记。理论上,设立股权法律关系在先,登记在后。股权是民事主体亲自为民事行为创设的,而登记是由公司完成的,因登记仅是对股权状况的对外公示,不是获得股权的法定凭证,如果公司对股权的登记与民事主体设立的股权法律关系实际情形不符时,可以请求公司更正登记。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权登记,是主张公司设立时原始取得股权的主要证据,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是在公司设立时同步产生的,证明结果应一致,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为此,需要确认以哪一个为标准认定股权法律关系。因章程属于设立法律关系文件,属于股东创设股权的合同,而缴纳出资、股权登记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如果各证据证明结果不一致时,应首先考虑以章程为准,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章程记载虚假,例如,章程签名是伪造的、股东之间关于持有公司股权问题另有专门协议约定等,仍可以推翻章程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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