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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 评价结果将占招投标项目权重的10%以上

      近日,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印发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内容、信用评分办法及标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导则》适用于对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和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以及各类技术、经济、管理等人员。

      《导则》指出:信用评价工作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结果将用于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其中,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要占10%以上。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导则》规定了55项可获得加分的优良信用信息,其中包括46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7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表彰。获得奖项的,最少可获得1.5分信用加分,最多可获得7分信用加分;获得表彰的,最少可获得0.5分信用加分,最多可获得3分信用加分。此外,根据建筑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可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以企业为例,被评为“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30强”的,可获得5分信用加分。并将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BIM示范等当前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列入加分项。


  《导则》还列出了27种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其中7种情形被列入“黑名单”,每一种情形都会被一次性扣罚信用分30分。其余20种情形为不良信用信息,最少扣0.5分信用分,最多可扣减15分信用分。

7种情形被列入“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2.因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6.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7.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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