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6年5月1日后,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事项的增值税政策列表总结(新政策下的融资租赁原则上都不会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
租赁模式 | 征税方式 | 征税依据 |
境外不动产租赁 | 以境外的不动产为标的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二)项 |
纯境外租赁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二)项 |
有形动产租赁老合同(经营租赁)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全额,3%)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 |
有形动产租赁老合同(融资租赁)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差额,3%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 |
有形动产租赁老合同(售后回租)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贷款服务、差额3%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 |
老标的物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不差额,3%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第4点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增值税17%,租金全额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三)项 |
有形动产广告位出租 |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17%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含回租)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17%,租金差额 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购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和附件二 |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 增值税6%,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且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和附件二 |
4.30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回租合同 |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 |
选择①差额 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
选择②差额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 ||
不动产经营租赁 | 增值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全额11% | 财税【2016】36号 |
不动产广告位出租 |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11%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车辆停放 道路通行 | 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11% 含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老路收费 |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土地出租 |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含回租)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11%,租金差额 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 财税【2016】36号 |
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 增值税6%,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且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13号 |
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4.30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 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仍存在争议 | |
以老不动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服务 | 一般纳税人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47号 |
老标的物不动产经营租赁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按照5%征收率简易计税,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 财税【2016】36号 税总公告2016年第16号 |
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可选择简易计税,减按3%征收率计税 | 财税【2016】36号 |
新标的物不动产租赁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 税总公告2016年第16号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宅),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 |
个人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税 | |
开发商出租老项目(一般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税【2016】68号 |
开发商出租新项目(一般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税【2016】68号 |
开发商出租项目(小规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财税【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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