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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你知道吗?这几种普通发票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以来,纳税人纷纷打电话咨询,是否所有的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实务中如何操作。现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


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的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人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帐?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小贴士A

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编一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小贴士B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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