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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来了 | 大爷拿13元买车,4S店被查冤不冤?律师这样说……

大爷拿13元到4S店买车,

4S店居然说卖!

还有这种操作?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给大家讲的是

“4S店因一万倍价差引监管部门调查 ”的故事。

近日,一段“大爷拿13元到4S店买车逼哭女销售”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原来,河北省秦皇岛市某4S店在投放广告时,将“名爵国六12.98万”广告词打成了“名爵国六12.98元”,引发群众拿13元购车的闹剧。对此,该4S店于7月10日发布公告致歉,并称将拿出店内某型号现车12.98元销售。

然而,当众多市民赶来时,得知对方又以“触犯法律”为由取消销售,引来一片质疑声。期间,该4S店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该视频为拍摄网剧,找的都是群众演员。

7月11日,秦皇岛食品和市场监管发布通报称,4S店发布的12.98元售车的广告涉嫌价格欺诈,已介入调查。

至此,这场闹剧落下帷幕。不过,就此事产生的法律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厘清。

在类似事件中,

如果商家误将广告词写错,

能否取消销售?

如果此事是一起自导自演的营销手段,

4S店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起听一下律师的解读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

首先要思考,商家所发布的广告,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该商家发布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交易相对人接受该内容,受该内容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它属于要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发布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里包含了非常确定的内容,那么它属于要约。

结合该广告来看,它包含了车辆的型号、价格,因此它的内容是具体制定的,根据合同法,它属于要约,消费者接到要约之后做出购买的即时表示,属于承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在该案中,商家称系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将12.98万写成了12.98元,如果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要求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其次,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欺诈的故意。按照商家的说法,系因工作疏忽而标错价格,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价格欺诈,有欺诈的故意。若符合价格欺诈相关规定,主管部门会对该商家进行行政处罚,例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最后,如果此事是商家自导自演的营销手段,故意标错价格,让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利用事件本身进行宣传,这种做法可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种营销手段并不可取,因为这种营销方式最终损害的还是商家自己的商业信誉,它得到的不是正面口碑,而是负面口碑。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罗聪冉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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