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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增大,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地方政府正常行使职能,推动了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缓解了县乡财政困难。但是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划分不清,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当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事权、财权相互交叉,既有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支出的现象,又有地方政府承担中央部分支出项目的现象;事权不清,支出时由谁负责不明确,各级政府对是否应该负担、负担多少均无章可循。

二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下,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其金额小,难以充分发挥平衡地方财力的作用。专项转移规模大,由于专项转移项目设置交叉重复,分配制度不够合理,资金投向较为分散,重点不突出,几乎覆盖了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各行业,撒“胡椒粉”,因此专项转移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调控作用发挥并不理想。

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同时由于部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不佳,资金困难,专款成了挪用的对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地方政府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罚,导致专项拨款挪用经常发生,影响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议:

1、优化和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额中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来实现,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提供资金保障。

2、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要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的设置,对到期项目应及时清理,对补助数额小的项目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重新清理,逐步进行归并。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逐步整合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3、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效果的考评机制,建立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运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考察和评价。另一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用法律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公共支出责任,根据支出的责任和收益的程度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支出比例,避免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财权分配上纠缠不清,提高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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