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银行贷款,迟迟未还贷。银行对其抵押房产低价处理。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前,
银行已对贷款的房产作了抵押登记并有《他项权利证》
,当借款人在银行的规定时限内不还款的,银行有权利通过拍卖处置抵押中的房产。
如果银行通过正规拍卖手续处置房产,那么银行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如果是银行私自处置的,那么借款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
物权法出台后,银行对抵押物(房地产)在处置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变化
物权法出台后,关于抵押权的实现,与担保法规定相比较,不论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都有了较明显的变化。《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两者之间的异同点在于:
1、行使抵押权的前提不同。《担保法》规定的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强调的是唯一性,即必须是“期限届满”,而《物权法》增加了一条,即增加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从立法上弥补了《担保法》存在的缺陷,使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行使抵押权,如在签订银行贷款合同时,抵押权人(银行)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抵押人(债务人)若改变贷款用途或首付款未按期支付或未对抵押物进行保险等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可以直接依法实现抵押权。这样的改变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更为方便和有利
2、更为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协议实现)。《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双方可以共同协商以协议的方式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手段来实现抵押权,从而使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出现多样化。
3、实现抵押权的司法程序不同。《担保法》规定: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抵押权,而《物权法》规定的是: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两者比较,差异显著:前者要想实现抵押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即起诉、应诉、审查、判决等一系列程序(还有可能包括上诉、二审等程序)来完成,而后者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是一种非诉程序,这样既降低了人民法院的诉累,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抵押权实现的效率,最大限度内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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