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始人在公司融资之后逐步失去对公司控制权,最终离开其所在公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俏江南的张兰、一号店的王刚等公司创始人,都是因此遗憾“出局”的鲜活实例。创业公司在成长期引入投资是其加速壮大的重要动力,但创始人如何持续掌握公司控制权,防范公司脱离控制,也是公司反并购的重要议题,本文试就此作出分析。
一、股权架构方面
股权是一个公司的核心权利,掌握了公司多数股权即相当于掌握了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持有公司67%以上股权则可以达到绝对控股。而持有公司51%以上股权则能够达到相对控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如果能够持有公司67%以上股权则可以掌握公司的决策权。但实际上,成立不久的创业公司为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或是急于摆脱经营困境时,通常需要选择从公司股东以外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处向公司引入投资。而公司在引入投资时,可能会导致公司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难以维持在67%以上,那么,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的股权才能保证对公司有相对较大的控制权。
另外,在保证创始人持有公司51%股权的前提下,在融资时需要作出合理的股权比例安排。在同时存在几个投资人的情况下,应尽量协调安排几个投资人股权比例趋于平均的结构。避免其中一方投资人股权比例过高,以至于出现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是接近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比例。这种情况下,将很有可能影响公司创始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上的控制权以及决策的稳定性。
二、表决权方面
在表决权方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基于其人合性较高,公司法并未对表决权的行使做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约定,如直接约定创始人部分股权以出资比例倍数行使表决权,或直接约定创始人的表决权。但是相对而言,此时投资人则相当于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创始人可以综合考虑以让渡一部分利润分配的比例或是一定的优先权利的方式以吸引投资人提供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常见的是以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统一表决权的行使。《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创始人可以通过与部分股东之间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得到该部分股东对表决权的让渡,扩大创始人股东可支配的表决权,以达到实际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
以上是从股权架构和表决权方面对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探讨,关于创始人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以及公司在施行员工激励计划时如何把握公司控制权,我们将在《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要点分析(二)》中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