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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要点分析(一)

2017-02-20 09:52

摘要:创始人在公司融资之后逐步失去对公司控制权,最终离开其所在公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俏江南的张兰、一号店的王刚等公司创始人,都是因此遗憾“出局”的鲜活实例。创业公司在成长期引入投资是其加速壮大的重要动力,但创始人如何持续掌握公司控制权,防范公司脱离控制,也是公司反并购的重要议题,本文试就此作出分析。

一、股权架构方面

股权是一个公司的核心权利,掌握了公司多数股权即相当于掌握了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持有公司67%以上股权则可以达到绝对控股。而持有公司51%以上股权则能够达到相对控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如果能够持有公司67%以上股权则可以掌握公司的决策权。但实际上,成立不久的创业公司为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或是急于摆脱经营困境时,通常需要选择从公司股东以外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处向公司引入投资。而公司在引入投资时,可能会导致公司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难以维持在67%以上,那么,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的股权才能保证对公司有相对较大的控制权。

另外,在保证创始人持有公司51%股权的前提下,在融资时需要作出合理的股权比例安排。在同时存在几个投资人的情况下,应尽量协调安排几个投资人股权比例趋于平均的结构。避免其中一方投资人股权比例过高,以至于出现股权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或是接近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比例。这种情况下,将很有可能影响公司创始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上的控制权以及决策的稳定性。

二、表决权方面

在表决权方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基于其人合性较高,公司法并未对表决权的行使做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约定,如直接约定创始人部分股权以出资比例倍数行使表决权,或直接约定创始人的表决权。但是相对而言,此时投资人则相当于让渡了一部分权利,创始人可以综合考虑以让渡一部分利润分配的比例或是一定的优先权利的方式以吸引投资人提供资金。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常见的是以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统一表决权的行使。《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创始人可以通过与部分股东之间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得到该部分股东对表决权的让渡,扩大创始人股东可支配的表决权,以达到实际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权。

以上是从股权架构和表决权方面对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探讨,关于创始人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以及公司在施行员工激励计划时如何把握公司控制权,我们将在《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要点分析(二)》中继续探讨。

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要点分析(二)

2017-03-02 09:39

摘要:上次我们从股权架构和表决权两方面对创始人把握公司控制权进行了探讨,本文将从创始人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以及公司在施行员工激励计划时如何把握公司控制权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日常经营管理方面

第一,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拥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公司总经理和高管的任命等十几项职权。董事会承担着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决策的角色,因此,从决定公司日常经营事项的角度考虑,掌管公司的日常经营也是加强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因此,对于创始人而言,保障公司的创始团队占据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就能够增强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把控。除了占据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还可以通过直接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方式,实现将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命为创始团队成员。如此设置,有利于保障创始人在公司董事会中的稳固性。

第二,创始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和参加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的经营活动中,是代表公司行为的。例如,公司在参加民事活动并签订合同时,需要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签字盖章。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因此,创始人可以通过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对内加强管理,对外代表公司,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的把控和管理。

二、施行员工激励计划时的管理权集中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施行员工激励计划已经成为各公司的不二之选。在进行员工激励计划时,创始人要将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需要合理设计员工激励计划,其中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持股平台。以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持股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将激励股权的股东权利集中统一通过激励平台行使,既能保障员工得到实际的有效激励,同时也能防止激励股权被大量恶意收购,稀释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除上述提到需要注意的事项外,需根据各创业公司的特点作个别筹划。例如,如果该创业公司是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公司核心技术的,创始人还应当保证其本人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以其本人作为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防止核心技术旁落。

综上所述,随着公司发展而不断引入投资,公司创始人股权必定要面临被稀释的风险,为防范公司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恶意并购风险,公司创始人应当注重把握公司控制权,在设立公司和引入投资时做好布局谋划,既要关注公司的业务前景,同时也要掌握公司的主动权,这样才能有利于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发展。

作者:金融资本市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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