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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庭审举证之十大技巧


【时间顺序法】

时间顺序法,是指公诉人按照犯罪事实发生的自然顺序先后组织证据进行展示。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简单, 性质单一的案件,是公诉人必须掌握,也最容易掌握的举证方法。公诉人通过这种方法举证,可以让举证过程显得脉络清晰,合议庭和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听了以后,也很容易明白。利用这种方法举证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事无巨细,不加选择地和盘托出所有证据,公诉人在能实现指控目的的前提下,也必须对证据进行筛选,防止有证即举,不仅对指控没有帮助,反而还削弱了整体指控效果。值得一提的是,时间顺序法多数是采用顺着时间先后次序来举证,先出示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经过、危害后果等证据,再出示影响量刑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但有时也会采用从后往前推的逆时举证法,公诉人可以先出示犯罪事实或犯罪危害后果的相关证据,然后再出示被告人系犯罪行为人的相关证据,接下来出示犯罪动机、主观目的的相关证据,最后出示有关量刑证据。采用逆时举证方法,主要是希望通过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先触动被告人的内心,引起合议庭以及旁听群众的共鸣,促进指控成功。个别情形下,公诉人还可以在总体采用顺时举证方法基础上,再就某个情节的证据打破时间顺序提前展示,以达到更好的庭审效果。

【一事一证法】

一事一证法,是指公诉人就被告人所犯的每一笔犯罪事实,采用一笔事实一组证据的方法出示。这种方法适用于被告人有多笔犯罪事实,如果放在一起容易搞混,分开更有利于合议庭和旁听群众区分的情形。具体到法庭上,公诉人可以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笔展示相关证据,让合议庭对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以及每笔事实的证据情况有个完整的、清晰的认识,从而形成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情节分类法】

情节分类法,主要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根据案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区分为几个情节,以每一个情节作为一个举证单元,采用分组举证的方法。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犯罪事实可以比较清晰地区分为几个各有关联但又各不相同阶段的情形。这种方法既可以按照案件发展的自然顺序分阶段举证,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打乱时间顺序重新组织举证顺序,甚至可以将案件的主要情节、案件争议焦点提到前面先行举证。运用这种方法举证要注意的是分割情节要科学合理, 要让听的人能接受。

【先破后立法】

先破后立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上先举出有力的证据, 驳倒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打消他的嚣张气焰,然后,再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这种举证方法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差,而检察机关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仍然足以认定的情形。如果此部分证据有欠缺,无法达到出示证据后让合议庭、旁听群众产生被告人在说谎的想法,就不宜采用此种方法。因为,采用这种方法举证的目的一是说服合议庭,二是给被告人敲警钟,及时遏制被告人不认罪的庭审状态,提升庭审效果。所以,是否适合采用此种举证方法,公诉人要仔细考虑,认真评估。

【按罪名举证法】

按罪名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在庭审时以被告人涉嫌的不同罪名为单位,分别出示证据。采用这种方法举证的案件多为一个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的案件,如果多名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相互之间交叉不是很大的,也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举证。采用此法举证,首先确定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对每个罪名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组织,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印象,然后,再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展示证据。千万避免相互交叉,失去条理性,出现凌乱。

【综合举证法】

综合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就某些证据放在一起向法庭展示,并就这些证据统一作出说明。综合举证主要适用于某些证据不仅对某一笔犯罪事实或者某个指控犯罪有用,还有其他的证明作用,如果在法庭上反复出示会让人觉得厌烦,也不符合庭审效率。所以,就这些综合性证据采用统一出示、统一说明的方法。比如侵财型犯罪,有多笔犯罪事实,只有一份鉴定意见的,该份鉴定意见可以最后出示,就没有必要在每一笔犯罪事实举证、示证时出示了。

【穿插举证法】

穿插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穿插出示部分证据,以提高庭审效果的做法。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胡搅蛮缠,如果公诉人不当即制止,任其胡言乱语可能会造成不好的庭审效果。所以,当即采用“不轻信口供,用证据说话”的办法,运用现有证据打消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以正视听。这种方法运用得好,对庭审效果的提升是最为直接的,体现的是公诉人对庭审场面的控制权,当然,由于法庭讯问是一个单独的庭审环节,所以,在法庭讯问与出示证据之间的转换,公诉人必须征得审判长的同意,实践中,审判长在听明公诉人请求出示证据的理由后,通常都会同意。

【集中举证法】

集中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罪名或犯罪事实集中精力详细举证,而对于其他的犯罪事实则简略举证。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多笔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案件中,控辩双方就其中部分罪名或者犯罪事实、情节有争议的情形。公诉人在采用这种方法举证时首先要求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有明确的判断,只有判断准确才能收到预期效果,相反,预测不准,将没有争议的犯罪事实部分详细举证,将有争议的犯罪事实部分简略举证,不但降低庭审效率,还回使庭审效果大受影响。当然,公诉人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对该部分事实请求法庭重新再质证,但从庭审效率、效果上来说都不是很好。采用集中举证的方法,公诉人可以先简后难,将无争议的证据先出示完毕,然后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案件,采用先主要证据后次要证据,先直接证据后间接证据的方法向法庭出示。

【连环举证法】

连环举证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举证时,根据证据体系,采用一环扣一环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出示证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定罪主要依靠间接证据的案件。采用此法举证、示证,公诉人必须将所有证据材料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所得出的结论唯一,具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效果。公诉人必须在庭前对证据材料掌握得非常全面、深入,庭审举证时保持头脑清醒、逻辑严密,证据连贯,不能随便打乱证据出示的先后顺序,不能随意少掉其中一个环节。为防止出错,建议公诉人在庭前准备时,将拟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编上序列号。

【善于运用多媒体举证】



公诉人善于运用多媒体举证,就是通过投影、PPT等方式,向法庭展示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增加对案件的感性认识,增强公诉指控胜诉的可能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在案件中出现的越来越多。

以上举证方法各有利弊,每一种方法适用的情形也各不相同,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公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举证方式,或者综合利用多种举证方式,并在应用之后及时总结,不断提高自身举证、示证水平,确保公诉目的的实现和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

作者 | 潘申明 刘浪

来源 | 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

编辑 | 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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