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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操作实务


一、上市公司境外并购采取的三种方案

方案一:上市公司直接跨境并购标的公司

基本思路: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超募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实践中由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境外标的的案例并不多见,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通过其设立在境外的控股子公司对境外标的资产进行并购。

方案二: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标的公司,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基本思路:在上市公司境外并购中,由于境外出售方通常对于交易启动到交割的时间要求较短,若采用上市公司直接收购境外标的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在时间方面无法满足出售方的要求,因此,在不少的上市公司海外收购案例中,采用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收购境外资产;第二步,再由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定增融资并收购的方式将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方案三: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首先同时收购境外公司,再将剩余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基本思路:此方案同样采用两步走,第一步是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同时收购境外标的资产,通常上市公司先参股,以保证上市公司的收购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第二步,上市公司再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将境外标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一般问题

(一)时间成本

这是所有买方公司、交易对手、标的企业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最大的障碍就是审批时间过长,基本上需要3-4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还要多证监会的审批手续,整体时间可能要拖得更长。这大大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效率和竞争力。尤其在一些竞标的项目中,时间很紧,审批时间往往成为中国企业的软肋。

2014 年开始,发改委和商务部均陆续颁布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幅度减少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扩大备案制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境外投资的手续。

对于上市公司方面,证监会重新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对于直接以现金进行的收购行为,只需要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可,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这也大大减少了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审批成本。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方面,国家正逐步通过简政放权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铺平道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自身也应在并购策略上扬长避短。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短处是审批成本,长处是有钱。所以,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在第一轮的报价稍高一些,确保自己能够跻身以后的竞争,同时为获得境内审批争取时间,等待最后在尽调的过程中或通过其他估值调整机制再降低价格。

(二)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

1、境内审批机构之间的协调

依照先前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证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2014年10月,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待商务部修订颁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但是,实践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进行换股并购境外资产的案例基本没有。因此上述规定对于狭义的海外收购(即交易对方和资产均在境外),在实践意义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不大。

不过,将境外投资的项目核准与备案和经营者集中实行并联,对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而言,可以节省不少时间成本。

2、跨境审批机关之间的协调

由于海外并购同时会涉及境内外多个审批机关的审批,如何设计交易结构,协调整个项目的推进流程,以及与境内外审批机关及时、有效沟通非常重要。

实践中中伦接触过一个案例,是境内A股上市公司想要收购一家英国AIM上市的公司并使之私有化。境内上市公司欲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另一方面英国的并购委员会(TakeoverPanel,英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机关)不愿意将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双方审批机关都坚持自己的主权,使得交易一度无法进行。

作为一种解决方案,我们重新设计了一套交易结构。由于该英国上市公司的核心资产是通过其下属的若干子公司持有,而英国并购委员会对收购上市公司资产没有审查权。所以我们可以选择直接对该核心资产进行收购,而非直接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避免可能触发的审查障碍。

(三)支付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可以采取现金或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现金支付为海外并购支付手段的主要方式。

但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由于国内监管环境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等因素,实践中由上市公司直接向境外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进行换股并购境外资产的案例基本没有。实践中以股份作为支付方式的,多为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买入境外资产,然后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将该资产购入(详见下文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模式)。因此,实践中直接进行海外并购的基本以现金支付为主。

现金支付的优点是简单、直接、快速,但缺点为,现金支付是一种买断行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将退出被收购的公司,无法享受上市公司将标的资产整合后的溢价收益。因此,采用现金支付无法进行更深层次的资本运作。

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的限制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监管制度的限制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经过商务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方可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且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锁定三年。
因此,能够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境外投资者的门槛相对较高,同时锁定三年的要求大大降低了境外投资者对股份流动性的需求。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不能快速变现持有的股份,严重降低了境外投资者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利益驱动。这是造成海外并购支付手段单一化的首要原因。

2、股份发行审批程序的限制

目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受到证监会严格的监管限制,审批时间过长。上文提到,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时间成本是海外并购活动中的最大问题。很多标的都是因为无法满足交易对方对交易时间的要求而错过。虽然,我们国家在其他监管环节已经开始大刀阔斧的简政放权,但对于发行股份进行融资而言,尚需等待更多的制度设计,提高审批的效率。

3、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

跟国际老牌的资本市场相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相对不成熟,国际化程度低,波动较大。境外交易相对方如选择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将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结合上述锁定三年的限制,这种交易风险将会放大更多。

正是基于上述三方面原因,导致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支付方式仍以现金为主。

商务部于2013 年11 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其中一条,上市公司对外实施换股并购进行境外投资,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外国投资者的适格条件有所降低,如不对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做要求。这可以说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并未根本改变上述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不过,商务部此举释放的信号是否意味着监管态度的变化,以及是否会给市场带来一些变化,还有待时间的印证。

(四)信息披露

1、一般情形

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海外并购不同,上市公司还要面临严谨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可谓是资本市场监管理念的核心。上市公司从事的任何交易都离不开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何况是涉及面广、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的海外并购。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了按规定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日常性披露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亦对某些具体事项的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交所的信息披露指引和深交所的信息披露备忘录还对具体事项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涉及的停复牌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还需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交易应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如果该交易条件达到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则需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如果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变动,还需要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标准,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

2、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形

在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情形下,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但要满足上述境内证券市场规则的披露要求,还需配合境外上市公司的披露时点和程度。

如果一方披露而另一方未披露,或双方披露的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容易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如果还未停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甚至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风险。

中伦近期处理的一起境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要约收购并私有化一家美国上市公司的案例中,就涉及何时停牌、何时以及以何种程度披露境外私有化过程的问题。

因此,在交易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问题需要格外谨慎对待。

上交所于2015年1月8日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其中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期限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该指引,一般重大资产重组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3个月内须披露重组预案。但如果涉及海外收购,停牌期限可延长2个月,且5个月届满时,在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重组最新进展及继续停牌原因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申请停牌

因此,在上市公司海外收购过程中,我们需要事先对停牌期限做充分预期,对整个交易的时间表进行把控,并做好在各时间点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申请延期复牌的准备。
 
三、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模式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模式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一)并购的资金来源;(二)并购的实施形式。然后,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具体模式无外乎就是上述两个维度展开之后进行排列组合之后的延伸。

(一)并购的资金来源

并购的钱从哪来其实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并购的融资方式。上市公司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三种途径: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其中自有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者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之资本公积。

但是由于海外并购涉及的资金量比较大,一般需要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一般为贷款,常见的方式为内保外贷,需要考虑外管局对此的监管规则。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南京新百,证券代码:600682.SH)以约1.5亿英镑收购英国历史最悠久的百货公司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即通过部分自有资金结合内保外代融资进行。

南京新百采取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的形式进行收购。该次交易内保外贷的结构为:由在境内企业(申请人)向中国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中国境内银行为申请人的境外收购主体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具体而言,通常由该银行的中国境内分行为申请人在境外注册的收购主体(借款人)向该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等(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股权融资即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公开增发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这都需要履行证监会的审批手续。随着注册制的推进,证监会可能会进一步简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上述股权融资均指上市公司层面,股权融资同时还包括上市公司设立收购主体层面引入财务投资人的方式。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齐锂业,股票代码:002466.SZ)收购澳大利亚泰利森锂业即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进行。

天齐锂业的交易结构简要概括为:

(1)天齐锂业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
(2)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对SPV 增资,天齐集团仍控股;
(3)SPV 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
(4)天齐锂业在境内完成非公开发行,用募集资金收购天齐集团持有的SPV 的股权,间接控制目标公司。

(二)并购的实施形式

1、直接形式

上市公司海外收购的直接形式是直接收购或者通过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方式收购境外标的资产。并购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上市公司的自有资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者银行并购贷款。这种方案面临的风险是上市公司本身要有充足的资金或比较强的融资能力,同时在严格的停牌规则下,促使并购交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压力较大。

2、间接形式

未解决上市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及并购交易对方对并购交易时间要求比较紧的问题,上市公司通常会采用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收购目标资产,再通过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

例如,2012年,均胜电子(600699)系采用由大股东均胜集团先行收购德国普瑞,然后向均胜集团及另外几名外国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将德国普瑞注入上市公司。2013年,博盈投资(000760)系由并购基金先行收购标的公司SteyrMotors的股权,再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将目标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其实,在上文介绍融资模式时提及的天齐锂业的案例即是采用先有大股东进行收购,再装入上市公司的形式。

最近披露的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保重装,股票代码:300362)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案例,即是由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先行收购境外标的资产,然后再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将该标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

该笔交易的结构简要概括如下:

(1)上市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并购基金PE;
(2)PE 在境外设立收购主体SPV;
(3)SPV 完成对境外标的资产的收购;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并用募集资金收购SPV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

3、现阶段的思考

上述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介入的模式的初衷都是为了规避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不论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还是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审批。但是如前所述,2014年,证监会重新修订了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于不构成借壳上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取消行政许可,同时随着股份发行体制的改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手续也会相应简化。因此,上述模式中需要由大股东或并购基金先行出面的必要性可能会降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最近证监会和交易所都加强了对“PE 上市公司”模式的监管,一方面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创新,促进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防止非法的利益输送问题。上交所已经出台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并购基金合作的披露义务要求。

因此,在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也应重新审视之前惯有模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境内律师在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中的作用

经过上述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活动涉及的问题与非上市公司非常不同。

需要境内律师在交易开始对整个交易的流程、实施可行性经行设计和论证,这也造成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工作方式上的不同。

非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从开始的意向书起草、结构设计,到尽职调查以及最终的收购协议的谈判、签约,通常由国外中介机构牵头,国内律师仅负责配合国内审批环节,以及之间的沟通环节。

而在上市公司的境外并购中,整个交易方案由于受到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调整,整个交易结构的设计均应该由境内律师主导。而且,对于境外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完整,收购流程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协议的条款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更应该由中国律师进行把关。

因此境内中介机构,包括律师、财务顾问,在整个交易中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由中国律师牵头负责协调境外中介机构的工作。这就要求中国律师既熟悉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又要具有丰富的涉外并购经验。因此,中国律师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作为专业化中介服务行业,资产评估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产评估是并购重组的核心环节,并购重组中利用资产评估的作用,可以提高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并购重组的核心是价值发现与价值再造,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能够为市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价值信息和公允的价值尺度,并帮助其实现价值,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具体来说,评估机构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发挥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方提供了有效的价值衡量尺度

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价格确定的最主要参考依据,在估值方法选择、评估假设采用、估值过程开展、评估参数确定以及评估结论选取等一系列过程中所体现的科学性、合规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着重组定价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科学的资产评估结果为搭建多方博弈的基础平台奠定了基础,为重组事项相关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提供了客观的价值标尺,保障了各方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二)科学全面的资产评估成为保证和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关键环节

重组资产的质量事关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未来业绩表现,更关系到中国资本市场整体的资产质量与发展潜力。资产评估作为一种全面衡量目标资产价值的手段,在保证重组资产质量、提升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产业集中度的有效提升和经济结构的有利调整,增强了上市公司的内生竞争力。

(三)资产评估对于资产价值的深入挖掘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挥资产评估多角度的估值功能和深入细致的估值特点,可以避免因过度依赖市场条件出现价值结论受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资产泡沫的形成,对于平抑资本市场过度波动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全面评价资产价值、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等成熟的投资理念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对于防范资本市场盲目投资等引起的风险、保障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四)资产评估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少是同一控制下的并购重组,即便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重组,由于公司治理的不完善,上市公司董监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往往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既无法了解并购重组事项的完整信息,也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于交易资产价值出具的公正客观意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允的参考标准,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资产评估对于国有资产发挥了价值发现和价值管理的双重功能

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通过并购重组形式流转于资本市场内外过程中的“看门人”,以其对相关资产和权益价值公正客观的评价,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通过资产评估,实现了对于优质资产的价值发现,进入资本市场后,提升了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资源的配置效率。

(六)资产评估有利于上市公司厘清发展战略,全面把握和控制并购风险

资产评估的过程是企业认识目标公司、发现价值、厘清未来战略管理思路的一个全面、综合、思考的过程,也是企业结合相关经营战略、管理能力、财务实力和人力资源情况等对企业价值进行深入审视的手段。同时,资产评估的过程是发掘和度量潜在风险的过程,对企业全面把握和控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七)资产评估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上市公司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重组日趋频繁,并购重组后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由于公允价值的特殊性,以及财务报告所需要的合理性、客观性、相关性的要求,注定必须以外部的、独立的、专业的资产评估提供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不能用内部会计和内部审计来替代独立评估,更不可能用独立审计来替代独立评估。资产评估在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信力,极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六、海外投资并购中的无形资产评估与运作
 
很多海外投资并购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中国企业希望获得境外公司先进的技术及品牌优势从而拓展全球市场。因此,无形资产尽职调查、评估及交易结构的设计和实施就成为是否能够实现项目预期的核心。除此之外,并购后无形资产的整合管理及运营是真正实现项目预期所必不可少的部分。

投资并购目的
 
(1) 中国企业为了获得技术而进行海外投资并购。例如:企业为弥补技术弱势或强化技术优势、为产品海外布局降低海外专利风险或者为扩展新业务领域等。在这类海外投资并购中专利或技术收购是主要内容,因此专利或技术价值评估是影响并购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2) 中国企业为了其他商业目的而进行海外并购。例如:收购竞争企业以获取其品牌及更大市场份额、开拓海外市场等。在这类海外并购中专利或技术收购是从属性的,专利或技术价值的评估是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成为影响并购价格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影响并购决策的决定性因素。同时,根据并购标的所属行业领域及产业链位置等的不同,需要重点关注的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类型也不同。例如:针对一般大众消费产品行业,无形资产中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往往具有核心的实质性价值;而对于芯片制造行业,包括工艺流程等在内的技术秘密往往是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无形资产之一。
 
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及尽职调查
(仅以专利为例)
 
(1) 专利数量和技术分布分析。从专利数量可以初步分析目标企业的技术实力;从专利的技术分布可以判断对该专利包的收购是否符合海外投资并购的目的。例如:是否可以弥补企业的技术弱势或强化技术优势,是否是新技术领域中的基础技术等。
 
(2) 专利法律状态调查。一般包括:专利授权和审查情况、专利家族情况、专利涉诉和许可情况、专利转让情况、专利权属情况、专利是否有质押、专利有效期的长短、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等。通过上述法律状态的调查可以有助于了解专利的布局、判断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的归属等。
 
(3) 专利稳定性分析。由于专利权并不是百分之百稳定的权利,专利在授权后有可能被无效,因此专利稳定性的分析也就是专利的无效风险分析。这是专利价值评估的重要内容。
 
(4) 专利保护范围的分析。分析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能够覆盖有价值的产品,是否对应行业标准等,从而明确专利的使用价值。
 
(5) 重大专利许可协议及专利诉讼。重点分析目标公司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或必要标准专利权利人签署的许可(包括交叉许可)协议及其履行情况、专利权属及侵权诉讼情况(包括达成的和解协议等)以及由此可能对投资并购项目造成的影响。
 
此外,由于专利涉及的技术和法律专业性很强,海外并购中的专利价值分析涉及技术、法律、市场等不同内容,因此在涉及专利收购的海外并购中,企业往往需要知识产权、技术、市场等部门密切协作以完成专利价值的分析,必要时候也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的分析机构进行专利价值分析。
 
无形资产交易架构设计
 
(1) 转让与许可的设计。企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交易的类型、投资并购目的以及交易各方未来运营需要等。以中国企业境外合资项目为例,具体交易通常包括:母公司向合资公司的技术转让和/或技术许可、商标许可、技术服务或咨询,以及其他母公司提供的支持,(例如:OEM安排等);合资公司向母公司的技术转让或许可;交易相关方之间的技术研发合作及许可安排等。
 
(2) 权属及权利边界的设计。从权属的角度,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独有和共有权利的界定。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点,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各适用法对无形资产不同权属安排(尤其共有)规定的具体权利范围;从权利边界设计的角度,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地域、时间、性质(例如:独占、排他或普通不同性质的许可)、具体权利类型(尤其是否包括修改或二次开发权利)、权利限制、涉及的许可产品或服务、行业领域等。
(作者注:关于权属及权利边界设计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高翔律师在《PLAYINGWITH DRAGON-R&D Collaboration in Mainland China》文章中的论述。)
 
(3)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各所在国适用法律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技术进出口管制、相关安全审查及调查、反垄断法的规定等。
 
 
并购后的无形资产管理及运营
 
(1) 无形资产的重新整合及布局。结合对合资并购后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力以及未来市场发展战略的分析,整合并优化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在目标市场的全球申请、维护及布局。
 
(2)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整合及优化。根据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下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运营依赖程度的实际情况,完善各自或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流程。
 
(3) 研发及技术合作策略。结合企业合资并购后的技术实际情况及市场发展战略,通过对相关领域内的专利技术进行全球检索和分析从而确定未来研发方向以及与第三方(包括大学、科研机构及其他合作方)的技术合作策略。
 
(4) 维权、侵权预警及应对。一方面,在产品或服务推广至目标市场之前应当进行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并建立完善侵权预警机制,重点关注现有及目标市场内的主要竞争者或必要标准专利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布局及维权情况;另一方面,积极通过所在国行政及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5) 无形资产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无形资产在不同交易中的许可、转让或其他交易安排,并在包括采购、销售及合作等日常经营中善于利用无形资产带来的优势,真正实现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定行业的高科技企业甚至可以积极部署基本专利、参与或组建专利池或专利平台,从而最大化的实现无形资产尤其专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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