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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一老人意外发现儿媳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后,男子拨腿就
四川雅安,一老人意外发现儿媳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后,男子拨腿就跑,老人在追赶过程中,因掉进鱼塘溺水身亡。事后家属以男子是故意将老人引到鱼塘边的为由,认为男子构成犯罪。警方认定不是刑事案件后,家属又以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但男子却以不追我,就什么事都没有为由,拒绝赔偿。

(案例来源:四川雅安中院)

张先生是个货车司机,其与妻子沈某结婚后,起了一栋新房并育有两个孩子。由于张先生经常在外面跑运输,平时两个孩子就由妻子沈某居住在新房子中,负责照顾。张先生的父亲张大爷则选择住在老房子中。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张大爷晚饭后前往儿子家中看孙子时,却意外撞见儿媳沈某与镇上卖电动车的男子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大爷怒斥两人后,拿起手机先是声称报警,然后又说要叫另外两个儿子过来。

沈某上前阻止张大爷时,林某穿好衣服便趁机冲出房间并向门外跑去。张大爷见状立即追了出去,为了躲避张大爷的追赶,林某决定走小路。

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大爷在追赶至一鱼塘边上时,因路滑摔倒在地上并掉进了鱼塘,待张大爷的亲人找到此处时,张大爷早已溺水身亡。

案发后张先生认为,明明有两条大路可以走,但林某却要将父亲引到小路,因此张先生认为,应当认定林某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但民警经调查取证后认定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事后张先生遂以存在过错为由,将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林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

在法庭上,负有举证责任的张先生拿出警方的调查结论举证称,由于林某在其家中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导致了悲剧发生,因此林某必须为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赔偿其一方的经济损失。

但林某却反驳称,张大爷是个成年人,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在鱼塘边追赶本人所存在的危险性,可其却仍然为之,故张大爷应当为自己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随后林某又补充道,如果张大爷不追我,就什么事都没有,因此张大爷的死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一、为什么林某不构成犯罪呢?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

具体而言,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即便有被告人的口供都不行,还必须要有证据予以支撑。没有口供没有证据就更加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的。

也就是说,虽然张先生认为,明明有两条大路不走,林某偏偏要走鱼塘边的小路确实是有点反常,但这并不能证明林某是故意想通过这种方式造成张大爷死亡的,因此警方不能据此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林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本案是侵权之诉。侵权是否成立主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二是损害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过错行为是指一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上述规定后半段还明确指出,即便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从而决定是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大爷是成年人,其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可其在发现儿媳出轨后不能正确处理并发生意外,是主要责任人,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林某插足他人婚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张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故酌情判定张大爷、林某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并均提出上诉。张先生认为林某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林某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故驳回了双方的上诉,并决定维持原判。



转自:娟姐看法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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