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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民事纠纷当中,原被告双方均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证人证言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做的陈诉和证词。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下列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心智并不健全,不能完全理解相关行为的所包含的法律意义。如待证事实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人证言,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不等于未成年人不具备作证的资格,如未成年所做的证人证言与未成年的智力状况不相当,则可与案件其他证据相结合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如未成年所做的证人证言与未成年的智力状况相当,则可以该证据可以作为独立定案的证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例如,杨某(15周岁)与何某(14周岁)两人经常一起玩耍,一次,杨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导致何某成了植物人,当事人何某的弟弟(11周岁)在场目睹了这一切的发生,法院开庭审理时,何某的弟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何某弟弟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效呢?

依据《证据规则》第67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何某的弟弟年仅11周岁,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作为证人。

依据《证据规则》第90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是的依据,即证人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然具有证明力,但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定案,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补强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方能定案。

(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审判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供证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如果证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出庭作证也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1)证人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2)路途遥远,交通不便;(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出庭;(4)证人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四)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依法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其所作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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