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王
我妈患有糖尿病,一直在门诊长期服药治疗。听说从7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这可是个大好事呀!但是门诊特殊慢性病到底能享受到怎样的医疗待遇呢?参保人员又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
社保君
这种问题问我社保君就对啦~我马上就来为你答疑解惑哦!
根据7月1日起执行的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大病门诊、原新农合门诊特殊疾病,统一确定冠心病等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
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85%
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由低到高(一级及以下、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下同)分别为:85%、70%、55%、50%。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部分病种纳入家庭病床管理
根据柳州市社保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门诊治疗纳入家庭病床管理,即按照住院治疗的比例报销医疗费。
这样,能够照顾到这几个病种患者的实际情况,费用报销不受限于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限额支付,报销比例和额度都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90%、75%、60%、55%)。
异地就医应办理备案手续
在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方面,柳州市参保人员经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按本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支付;未经备案的,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规定参照区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暂不开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药店购药业务,即在异地药店购药不予报销。中药饮片支付范围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有关文件执行,经中医执业医师辨证诊治后开具使用。
定点就诊管理需及时选点
参保人员可选择本市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治疗定点机构。3家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1家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1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鼓励参保人员与所选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五县及柳江区参保人员凭本人参保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可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选点登记;其余市区参保人员须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选点登记。选点登记经确认后,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变更。如需变更,在新一年度的选点时间内首次就诊时重新办理选点。如不更改即默认上年度的选点。
需要注意的是:
每年的1至3月为选点时间,今年的选点时间为7至9月。市本级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已于7月3日正式上线,柳江区及五县的系统将于7月10日上午8时正式上线,请参保人员及时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选点。
办理选点登记后,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应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应待遇,也不累计起付标准。所选定点为乡镇卫生院的,在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就诊可享受相应待遇。
已办理慢性病的无需再办
尚未办理但符合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可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到本市具有门诊慢性病初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患有29种特殊慢性病的原新农合及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7月之前已办理过慢性病认定手续、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的,7月之后不需重新申请慢性病审批,办理选点登记即可按新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享受待遇。2017年度封顶线从7月1日起重新计算。参保人员所患疾病不在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将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如下表↓↓↓
通讯员:赵洪涛 记者:谢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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