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职能。涉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督促起诉、公益诉讼、调解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执行监督也属于民行检察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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