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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新修订

一、修订概要 

二、主要新规 

三、其他变化点 

四、Q&A


01

修订概要|几个关键词

  2002年4月1日生效                2020年5月1日生效

  83条                       100条                    6个组成部分

     “当事人举证”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            '质证” 

       “证据的审核认定”                “其他”

 保留11条              修改41条                 新增47条

修订概要|四个特点

    1. 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

2. 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 分工,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地调适。

3. 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

4. 应因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审查判断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02

主要新规

自认规则 电子证据 涉外证据 

证据提出命令 鉴定制度 举证时限规则

主要新规|自认规则

细化了自认的适用时间范围

完善了自认的适用范围

诉讼代理人自认条件放宽

附条件的自认

新增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撤销自认的条件放宽

撤销自认的条件放宽

规定前后陈述不一致的罚则

主要新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类型(第十四条)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视为原件的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1)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 

(2)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 

(3)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第九十三条)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 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 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推定真实(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主要新规|涉外证据

主要新规|证据提出命令

申请材料

申请的审查

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 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法律后果

注意点

主要新规|鉴定制度

鉴定的发生

鉴定申请期限

鉴定机构的选择

鉴定的依据

鉴定的期限

鉴定结果的异议

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撤销

主要新规|举证时限规则

举证时限的统一

举证时限的细化

举证时限的细化、统一

举证时限的例外

举证时限的例外

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


03

其他变化点

其他变化|无需证明的事项

其他变化|动产证据的提交

其他变化|不动产证据的提交

其他变化|视听资料的提交

其他变化|保全措施

其他变化|证据安全

其他变化|质证

其他变化|当事人到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 后果等内容。

  其他变化|承诺、具结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 该当事人的认定。

  其他变化|证人出庭

 其他变化|勘测

其他变化|法院调查取证

其他变化|证明条件

其他变化|不能单独承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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