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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实务: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心得篇

文:张德昊 北京市坚石律师事务所

 

吐槽


做新三板的券商、会计师、律师一般习惯组团去企业上尽调,在外人看来是风光满面,但是这三者内心深处基本上都是想吐了的。多数企业内心里也是忐忑的,如丑媳妇要见公婆一般的害羞和一点点抵触。仅从律师角度而言,这项工作是必须的而且是我们做整改和底稿的来源,所以避无可避,一定要做,但是企业内心深处是拒绝的,企业心想你做新三板就做吧,干嘛让我暴露家丑,律师也是一脸无辜,两脸无辜……



一、为啥律师要做新三板尽职调查


从法律上说,新三板的尽调并非是律师的义务,而是券商的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称股转系统)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三条即说明,本指引是对券商尽调的一般要求,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这个时候列位看官就说了,券商的活,干嘛让律师干啊?第四条规定了,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外部人士的意见不够充分或有异议,小组应独立进行尽职调查。


这么一来,尽调的活就名正言顺的给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了。注册会计师的尽调多数只给出一个问题的反馈就ok。但是律师尽调后一般会形成一个完整的尽调报告来说明挂牌公司的现状,这个尽调报告一般采用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体例来制作,而新三板的律师尽调报告往往还不止一版,笔者之前看过某个律师的电脑里就有XXX有限责任公司初始尽调报告V12版……


而从现实情况角度而言,律师需要一个前期对企业的了解,以固化企业的规范方式和规范成本,更加重要的是,在尽调的阶段,是一个减轻律所的责任的阶段,或明确律所工作范围的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律师可以明确下一步的整改方案,整个企业的风险防控,并制作底稿,此后的尽调报告也为写法律意见书做一个基础工作。


二、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律师做尽职调查,是专业尽职调查,所以一旦不专业,真的会死。一个律师,不能既要求他做律师的工作,又做财务的工作,财务的尽调还是留给会计师。


行业分析这种东西的尽调,也不能由律师代劳,行研其实还是很专业的东西,这个在券商的团队里,有一个人是专业做行研的,有的券商团队没有律师是很正常的,不过券商里面没有行业分析师就不太正常了。


所以,根据一般的理解,新三板律师一般对以下的问题做尽职调查:


1、目标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即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简要情况。


2、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啥叫历史沿革,从设立到历次工商变更,这个去调工商档案就行,其余的就是体力活。当然,这有的时候财务尽调也要,但是讲真这是法律问题,公司设立及变更,标准的公司法问题。所以有的会计师老师都会和律师要历史沿革,很正常。


3、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以明晰公司股权结构,查清股东背后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在股权上存在一定的权利负担等等,其实大多数人对于这个问题都不是太在意,觉得股权是老板的事情,但是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是公司挂牌或ipo的一项重要的条件。


4、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包括公司作为主体存续的资格,和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全部业务许可和资质。最近北京在做五证合一,所以其实证件已经没有那么多了,原来收证件复印都是一项体力活。


5、目标公司的独立性,包括公司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


6、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其实是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合规性。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开展是否符合股转系统新的财务门槛要求,现在股转系统不比往日,对科技类公司和传统型公司的分类及其财务要求,现在成为了挂牌条件之一,所以也是主营业务核查的范围。


7、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这个是一个大的核查项目,一般需要很多人手,需要调取公司2年一期(报告期)内的全部关联交易合同。


8、目标公司的同业竞争。其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核查第一步是一样的,就是要举出公司的全部关联方,而这个关联方的定义,应该采取股转系统的定义,而不应该是以财务或税务的关联方定义为准;第二步时,核查同业竞争要查关联公司从事的业务和公司有没有重复,其实最直观的是看营业执照有没有重复。


9、目标公司财产,这个主要是从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角度来说的,当然在独立性时也可以一并核查。公司财产状况,是挂牌的重要问题,所以对此的尽调也难免要增加一个档次,按照挂牌条件的标准核查营业收入情况,净资产的情况就要在审计结束时再进行一次补充了。


10、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就是公司报告期内和申报期内的全部的重大债权债务,包括金额较大的借款、业务合同等重大合同,也包括侵权之债等。这个一般也是会花上一定的时间。


11、目标公司的兼并收购及公司资产重组。包括在股权上的,资产上的一切交易均需核查。


12、目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三会组成人员的全部简历、核查三会成员任职资格、核查三会议事规则等。


13、目标公司人员情况,包括人员花名册、工资单、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等。这个问题虽然是股转系统现在不关注的问题,但是以后难免会关注,所以别存侥幸心理,真的该怎么查就得怎么查,花名册、工资单、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要能在人员姓名和工资等对得上才行,一旦发生核对不实,则需要查看是否有补正的方式。


14、诉讼仲裁情况。


15、行政处罚情况。


16、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17、私募基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审查。(注意是新增的)。


18、目标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股转系统要求子公司的核查同母公司采用相同标准。


19、公司的内控制度和治理评价,其实这个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查要求,但是这里一般律师会习惯于单独列出以使公司重视并明确要求。


20、其他。


三、新三板律师尽职调查的开展


新三板的律师一般都是半路出家,不像做IPO的律师,以前一般都做过IPO的尽调,新三板律师做尽调的时候就会产生抱着一个企业不知从何下手的情况。其实开始做业务时,不要着急于马上进场尽调,这样一般会有个毛病:进场了之后,对企业还是不太熟悉,然后一问到这个行业的问题就发毛。所以和其他律师做过类似的沟通,一般都按这样顺序做:


1、先查同行业上同样业务模式或类似业务模式的挂牌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公转说明书。这时对这个行业大体情况做一个了解,风险点和操作方式有哪些等做一个大体上的研究,时间可1-2天;


2、进场尽调前,制作具有针对性的尽调清单。这个清单的基础就是之前做的研究。而往往会有很多律师同行的朋友直接搞了一个十分简易的尽调清单模板就发给客户了,这样的就会产生一些不匹配的后果,不过这个问题是个小问题,很容易通过补发清单就解决了。


3、按照尽调清单的核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手段有很多种,包括:

1)企业提供信息和文件,这个是主要的核查方式。因为一般而言,我们对企业的熟悉程度在于对方对我们的开放程度,拟挂牌企业一般而言很难在公众频道上查询,故需要企业提供相应信息。

2)在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信息。如工商局调取的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社保局开社保单这些,这也是核查的一个重要方式。

3)在公共频道上的查询,包括手机APP,网络核查等。比如2015年在做一家企业的挂牌服务时,律师进场后,与企业沟通后调查关联方,发现企业提供的关联方与律师核查出的关联方竟然不同,这就导致项目难度直接增加。当时我们就使用了所有的包括APP、百度、谷歌等等所有能够查询该公司的全部手段。


关于APP多说一句,笔者一般使用四个APP做辅助尽调工具,包括:企查查、启信宝、天眼通、信用视界。建议新入行的朋友们不要迷信某一个或几个手机APP,这样做出来的尽调报告是很危险的。之前上海以恒所陆雅律师讲座时也说过这个事情,“私募汇”这样的官方查询APP尚有信息更新时间不能保证的风险,而其他的APP在这个方面就更难以保证。所以一般以其作为一个参考和核对的指标,出现问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印证。



 

4)访谈相关人员。这个就相对而言不是太靠谱。新三板的访谈目前还停留在一个中间阶段,即对公司的访谈,其实还是没有达到一个信用程度的,所以一般,在目标公司访谈时说过的话,一般都是源于现实而高于现实的,达到了一种文学创作的水平。


4、撰写尽调报告,并开始制定整改方案,注意底稿的留存制作。


尽调后不能白干活,尽调报告是显示工作成果的重要文件,一方面对于券商而言,券商更喜欢看律师写的尽调报告,至少上面格式、语言均是比较严谨,反观会计师的财务尽调报告,则会比较简易,有的时候甚至不出报告。另一方面,对于律师而言,这是整改方案制定的基础,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点就是整改的地方;同时,对于律师而言,尽调报告还可以固化底稿数量和底稿类别,以方便收集、整理、制作、保存。


5、尽调后与企业应当保持联系,时刻更新尽调报告的版本,准备整改。


四、关于尽调的一些看法


新三板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一定要想着“尽职”,而不是把尽调报告的模板填完了就结束了,而是要随时通过各种手段去核查问题,核对信息,一是避免公司自误,以免后期查出问题无法做及时的调整和整改;二是避免整个挂牌项目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三是避免其他机构拿到律师错误的尽职调查报告,影响公司的投融资,影响公司发展。


新三板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一定要想着“仔细”,比如股权结构的股权比例、比如工商档案中缺少某些文件,比如合同的章是否与合同上的印记相匹配等,需要特别的细心。


新三板律师做尽职调查,还需要“耐心”,与公司的沟通是一件略显麻烦的事情。因为大多数律师只有法律的思维,思维方式就是:哪些有风险,风险点最大化会导致何种后果。这样的法律思维方式与公司高管的商业思维模式是存在一定矛盾的,如何沟通是一个问题,不能全部以法律的视角去看,否则公司经营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也不能不以法律视角看问题,否则不合法合规,也会被处罚乃至吊销注销。而在此过程中,很多律师会丧失耐心,与企业的负责人沟通不畅,以至于最后底稿收集都成问题。除此之外,低年级律师会犯一个通病,这个可能和学校教育有关,很多人都喜欢“一稿定稿”,这是很危险的做法,尽调报告不更新,就很难反应公司的真实情况。


新三板律师出具尽调报告应当尽量翔实,不要以事实罗列为尽调文本的撰写模式,而应当尽量以法律规定和事实的情况对核查部分做一个初步的法律上的建议,但这个建议可以不断丰富,这样会对后期工作提供一个便利。


新三板律师出具V1版尽调报告的速度应当加快,尽调一个月和尽调一周的时间成本是不一样的,整个项目进度不能因为尽调而整体拖后,但也不能过于追求速度不追求质量,掌握一个平衡点。


当然,在尽调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防范,律师需要与客户沟通,其提供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要避免申报底稿使用时再去讨论客户和律所的责任分配。所以这个工作一般就在前期尽调时完成了。


五、结语


希望律师朋友们能将新三板的尽职调查做得越来越好,为公司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也为自己积累工作经验和阅历。也希望客户们不要藏着掖着的,服务机构本身有保密的义务,如果特别害怕,签订保密协议,以及尽职调查的材料提供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希望客户们能够理解并尽量提供,这不是在帮助服务机构,而是在为自己更快的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希望券商和会计师朋友们能在这个过程中多沟通交流,使得律师尽职调查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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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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