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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请假条可不是医院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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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互联网
整理:武陵渔人
案例:
2012年10月21日,一位龚姓老人因四肢关节疼痛被其子女送往南方某医院治疗。医生接诊后根据老人病情将其收治入院,并予以二级护理。经过10多天的诊治,老人感觉病情有所好转,同年11月2日下午提出欲双休日回家一趟。值班医生表示口头同意,但要老人写一张请假条,请假条中申明“本人提出临时出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当请假条交由护士长转呈医生还未来得及签字,老人就偷偷地私自悄然离院。医方不清楚老人何时外出,不幸的是,当天晚上,老人在家中死亡,家人报案,经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老人属“猝死”。龚某家属认为,其父之死是因医院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由此向医院提出赔偿。医方则认为,住院病人擅自离院,且在请假条上又写明“离院期间一切后果自负”,导致自己在家猝亡,与医院并无责任,故不愿赔偿。然而法院认为,医院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住院患者请假外出是各个医院常见的现象,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通常会要求患者写请假条,一方面便于管理,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患者外出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然而,这样的请假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患者坚持要求外出,医院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安全,并同时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可以明确的是:免责请假条不具法律效力
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从法律上说,患者交纳了住院治疗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住院患者临时要离院外出,医院要求患者写请假条,属于医院与患者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新的合同补充条款,该请假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医院要求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必须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医院有权利限制患者离院吗?
从法律定性上看,患者写的请假条更多地类似于一份双方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有协议内容、双方签字,同时还包括协议的注意事项。在某些医院,患者外出所签署的文书名称就叫做《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请假协议书》。
患者请假离院与自动出院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对于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是其基本的权利。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而出院。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一些医疗机构,对于擅自离院外出者按照自动出院办理的原因。此时,医疗机构并无权利阻止合同的解除,因而也无权阻止患者出院。但患者请假出院,并不是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还需尽到一定责任。
患者请求离院,医院应尽哪些义务?
患者在住院期间请求离院,医务人员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
注意义务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患者病情的充分评估判断,是否可以离院,病情存在哪些风险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另一方面,患者离院之后,如果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返院,医务人员应注意并有义务进行查找,包括电话联系患者或患者家属,仍查找不到的应报警。
医务人员虽不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但仍然有劝阻的义务。
一方面,患者住院接受诊疗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患者单方面违反合同内容,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必然要进行劝阻。另一方面,患者办理住院就说明患者的病情符合住院指征,不适宜在院外,否则会存在相应的风险,因此,医务人员也有劝阻患者离院的义务。
告知义务同样存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医务人员应充分告知患者离院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患者执意要离院,医务人员应告知其在院外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如救治手段或立即呼叫救护车等。
最好签离院知情承诺书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樊荣的观点:“医务人员虽然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同意患者的请假!对于患者确有重要原因需要离院的,则应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而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告知其风险、注意事项,并劝阻其离院。”
离院知情承诺书要明确规定患者若非重要原因,不得离院或外宿。必须离院者,则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而非请假条或协议书,且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书与协议书有着本质的不同,并非双方的协商同意。承诺书是患者单方面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医护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的离院,是患者执意、擅自地离院。
为什么是承诺书可以免责呢?
因为承诺书是患者单方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医务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的离院。而请假条或协议书则不然,因为其作为医疗合同的补充协议,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有评估、告知义务,准假便意味着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后,认为其可以离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此,签署知情承诺书,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坚持离院的,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即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经履行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患者在院外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
住院患者临时离院知情及责任承诺书
姓名:      性别:   病区:    床号:   病案号:      尊敬的患者:
您好!当您住进我医院后,为防止意外发生,我医院规定,住院患者不得离开医院。希望您能够自觉遵守医院的制度。如果您离开医院,有可能在院外出现病情恶化、复发、加重,甚至发生意外伤害、走失等情况,此外,医院对您离院的事实,将可能被如实记录,患方可能因此丧失保险理赔资格或有其他损失。患者因临时离院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患者和家属承担。当您有事执意离开医院时,要清楚因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自愿对此行为负责,并请您一定在返回时,第一时间告知值班医务人员。谢谢您的合作!
如有紧急情况电话联系:*******。
患者:      因有事必须临时离开医院,时间约      小时,我及我的家人已经清楚医院的制度,医院医护人员业已告知了我和我的家人离院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和需要承担地离院的风险与相关责任,我们知道离院外出行为与医护人员的意见相违背,但我们仍然坚持离开医院外出,在离开医院的这段时间,我与贵院的医疗服务合约关系暂时终止,因离院行为而导致的任何意外及其一切责任、不良后果均由我们自愿承担,与贵院无关,特此声明和承诺!
患者联系电话:            家属联系电话:
患者签字:
家属签字:
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护士签字:
患者离院时间:
患者返回时间:
患者或家属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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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医法在线 互联网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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